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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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具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投标人为并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的制造商,并具有有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在广东省内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

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 设备配备清单

说明:

1.本工程的产品所标注的不锈钢均应采用 304材料,板面为磨砂光面处理,其镍含量

为8%以上,材料厚度不允许有负公差。供货过程将抽样验查,如经检验不符,不予

支付工程货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2.采购清单所列规格、尺寸、重量等单位为国家标准单位。

3.所投相近或相同的货物应采用同一产品品牌。

4.投标人在投标前须现场考察,明确施工方案。考察时间由投标人自定。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供货要求:

(1)投标人所投货物应与技术指标要求相同或相近,投标货物应为成熟的制造商原装的、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

(2)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以满足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或证明文件:

A.投标人为经营范围具有“不锈钢厨房设备、燃气灶具”及“生产、设计、安装、维修、销售”为佳;

B.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必须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C.投标人须连续四年或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D.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商标局登记证。

E. 投标人必须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F.对拟供货物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G.在广东省地区有注册售后服务点。

2.经验要求:提供2011年至今的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同类项目业绩(以合同、或验收报告为依据、提供监狱系统业绩为优)。

3.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为130万元。超过该项目预算的报价为无效的投标报价。

4.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报价为合同总额。包括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5.完工期:合同生效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以及验收。

6.质保期:为不少于1年。(1)质保期内,供货商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7.验收要求:

(1)整体工程必须通过广东省监狱局和监狱局卫生防疫站的验收,如通不过验收将不给予支付工程款。

(2)投标人应提供已注册品牌制造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

量标准的设备。

(3)所有货物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相符。数量小性能不低于本方案中提出的要求。

(4)设备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小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明确。

(5)对于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说明书中指出与否投标人都应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6)所有货物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进货确认函、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所有文件必须是正版并有制造商使用授权证明。

(7)投标人在实际供货时,如发现提供的货物未办理进口完税证明或未能达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验收标准

①本工程的产品所标注的不锈钢均应采用 304材料,板面为磨砂光面处理,其镍含量为8%以上,材料厚度不允许有负公差。供货过程将抽样验查,如经检验不符,不予支付工程货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②设备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③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④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⑤投标商应将关健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招标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8.售后服务:

(1

行。保修期外终身维护,且维修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用。如厂家标准保修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商须承诺保修期限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易耗易损设备除外)。保修期自采购人和供货商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由设备生产厂家或厂家指派专业人员上门保修,提供定期上门技术服务,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厂家承担,供货商有责任为用户方提供长期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

(3)供货商应在广东省内设有售后服务点,保修期内出现不能明确的故障时,或在收到采购人紧急情况维修通知后,供应商应在4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维修,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

(4)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供货商需对采购人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供货商须为采购人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直至采购方熟练操作所采购的设备为止。

(6)供货商提供随机文件:产地证书、供产地证书、质保证书、仪器使用手册、应用手册。

9.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50% 。

(2)中标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通过验收后,招标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45% 。

(3)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障金,待安装调试运行正常使用1年后,无质量事故给予退还,招标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5% 。(具体支付时间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4)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收到合同、招标人出具的合格验收证明及发票复印件(加盖成交人公章)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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