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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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1.房间门上要有拉手,设在靠近合页一边300mm处,方便轮椅使用。
2.房间门要有自动回位装置,回位速度应慢。
3.大厅门可以采用“L”或“I”型拉手。
4.房间门的踢脚线高度为:350mm。
2.净宽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3条要求
3.门扇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5,6条要求
楼梯

台阶
·踢脚线:350mm。
·过道扶手高位:850mm,低位:650mm。
·洗面台高位:800mm,低位:720mm。
·盲道提示与门的距离:900mm。
内容
标准
备注
其他
高低位IC卡电话;高低位食堂售饭窗口;镂空可视教室门;声光呼救器;运动场、培训教室采用聋哑人助听感应线圈。
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行业标准,以及《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基本原则:
·通行无阻,使用方便。
·逢棱必圆,有高有低,有倾有镂,声光合一。
符合《设计规范》7.3.1条要求
1.楼道两侧有高低位扶手,楼道的转角的所有棱角做圆角处理(可用包边处理)。
2.踢脚线高
2.人行通道和室内地面
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
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
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
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70-80mm
3.扶手的起点和重点处
应设盲文说明挂牌
4.应急安全标志
应安装在高低位扶手之间
可安装夜光指示装置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亲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免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成府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成府发〔2012〕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8日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纲要》、《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纲要》和《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条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条件。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共有残疾人76.98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1.城乡均衡的残疾人救助与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全市共有4万名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4.6万人(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全额资助,贫困残疾人参保资助率达100%;9.4万户(次)困难残疾人家庭享受专项生活补助;6600名残疾人获得托养服务;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覆盖率达83%,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率达64%。

2.残疾人就业难问题进一步缓解。

采取按比例安置、创业扶持、免费技能培训、社区就业和个体从业扶持、社保补贴、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等就业促进政策,每年帮助近2万名城乡残疾人实现就业或发展生产。

其中,建立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109个,每年吸纳和带动1万名以上困难残疾人转移就业或发展生产;实施“残疾人手工艺品商品化工程”、“长江高科技助残”等项目,专项引导残疾人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为600人左右的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残疾人之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残疾人之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残疾人之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项目内容1.入口室外的地面高度2.入口台阶不应大于1:50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标准备注建筑3.入口通行平台宽度最小宽度≥1.50m入口4.无障碍入口和通行平台应设雨棚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后最小间距离≥1.20m1.主进门大厅2.棱角前台3.前台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2.坡道两侧3.坡道侧面4.不同位置的坡道5.不同坡度的坡道6.坡道的坡面采用感应门所有棱角必须采用圆角处理采用高低前台设计前台设计需有倾角或镂空应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成弧形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大厅门可以采用“L”或“I”型拉手。

坡道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坡道应从最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底楼层开始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例如,市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7.2.4条残联大楼的要求盲道是从附符合《设计规范》7.2.5、7.2.6条要求一楼到五楼)。

应平整、不应光滑7.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不小于1.50m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8.台面1.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所有突出的台面必须做圆角处理符合《设计规范》7.3.1条要求1.楼道两侧有高低位扶2.人行通道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手,楼道的通路转角的所有走道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棱角做圆角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地面面处理(可用。

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包边处理)2.踢脚线高15mm雨水箅子项目内容5.门扇向走道开启标准符合《设计规范》7.3.5条要求备注350mm,采用长度不应大于0.10m,距离地面高度应高强度或软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性材料小于0.60m7.走道与地面8.走道一侧或尽端符合《设计规范》7.3.7条要求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1.房间门上要有拉手,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1,2,设在靠近合页一边4条要求300mm处,方便轮椅使用。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1年12月2日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与城市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无障碍公共设施

无障碍公共设施无障碍公共设施发挥功效在于细节时间:2011-02-25 05:45:44 来源:四川在线作者:尹勇打印发送给好友文章[提要]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记者现场观察,该过街天桥虽设计了梯步和平滑坡道两种上下天桥的方式,但更多人选择走平滑坡道。

□本报记者尹勇《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目前,成都市的无障碍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情况如何?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盲道被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成都市在新建及城市道路改造时,十字路口、机关单位出入口、主干道、商业街、步行街均设置了缘石坡道和盲道,盲道总面积达97.65万平方米。

记者调查发现,成都市区盲道建设较为完善,但盲道被挤占现象较为严重。

2月22日,记者在成华区建设巷人行道看到,条形引导砖铺设的盲道被设置在地上的变压器室占了一大半,而在锦江区春熙路附近的华兴街、布后街、暑袜中街等街道,盲道皆有被电线杆、车辆和窨井盖隔断的现象,其中电瓶车挤占盲道现象最为突出。

此外,盲道结束、转弯时的圆点形砖提示作用不明显,有的地方破损,有的甚至没有;在盲道与普通道交界处,有的地方设计有缓降坡度,与普通道路顺利相连,真正实现“无障碍”,而有的地方则形成台阶,阻碍行动。

天桥人多坡陡上下皆不方便“坡太陡了,也没有明显标志,上下都不方便。

”2月23日,记者来到总府路过街天桥,长期在天桥旁卖报纸的报摊主老王说。

老王介绍,一遇雨天,情况更糟。

去年老王曾亲眼看到一位老人从过街天桥的平滑坡道一侧上天桥,而恰好一个年轻人推电瓶车从天桥上下来。

由于坡陡路滑,老人当场被撞倒。

记者现场观察,该过街天桥虽设计了梯步和平滑坡道两种上下天桥的方式,但更多人选择走平滑坡道。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0.15m最大高度0.28m,楼梯:最小宽度0.30m,最大高度室外台阶:最小宽度0.14m
扶手
.扶手1
楼道高位.1符合《设计规范》7.6.1条要求扶手距离地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2
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L应为,:850mm面70-80mm。低位650mm
.扶手的起点和重点处3
楼道高低.2应设盲文说明挂牌位扶手在转
转角的所有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棱角做圆角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面处理(可用
。包边处理).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4×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不得高出地面,2.踢脚线高15mm雨水箅子
项目内容.5符合《设计规范》条要求
350mm,采用
1 / 4
2.候梯厅
7.7.2符合《设计规范》条要求
3.电梯轿厢
7.7.3条要求符合《设计规范》
.升降平台4
7.7.5条要求符合《设计规范》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其他
运动场、声光呼救器;镂空可视教室门;卡电话;高低位IC高低位食堂售饭窗口;培训教室采用聋哑人助听感应线圈。
3 / 4
.
行业标准,以及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项目
内容标准备注
建筑入口
50 1:1.入口室外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入口台阶
3.入口通行平台宽度最小宽度≥1.50m
4.无障碍入口和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后最小间距离≥1.20m
大厅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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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文件号:市政府令第172号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设计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九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条 (养护维修)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的无障碍设施由相应的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移动、涂改、封闭无障碍设施和标志,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的审批)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

因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改造等管线井及树穴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按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方案,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迁改。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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