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24年全国统一版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国统一版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2. 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2.2 贷款还款期限3. 贷款利率3.1 贷款年利率3.2 贷款利息计算方式4. 还款方式与还款账户4.1 还款方式4.2 还款账户5. 还款责任与还款期限5.1 还款责任5.2 还款期限6. 贷款申请与审批6.1 贷款申请条件6.2 贷款申请流程6.3 贷款审批流程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贷款担保与保险9.1 贷款担保9.2 贷款保险10.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0.1 合同履行10.2 合同监督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2.1 合同签署12.2 合同备案13. 其他条款13.1 贷款人权益保障13.2 借款人权益保障14. 附则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贷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贷款银行同意,方可用于其他用途。
2. 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人应在毕业后60个月内还清贷款本息。
2.2 贷款还款期限贷款还款期限分为四个阶段:在校期间、毕业后第13年、毕业后第46年、毕业后第710年。
具体还款计划由贷款银行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金额制定。
3. 贷款利率3.1 贷款年利率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3.2 贷款利息计算方式贷款利息采用利随本清的计算方式,按月计息,计息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88号厦门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机制,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适度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总务处、院团委、财务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学生参加未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公示、工资审核、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报送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
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六条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2、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3、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4、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国家助学贷款事项说明(精)

国家助学贷款事项说明一、申请时间:9月28日-10月11日二、申请方式和具体操作方法:国家助学贷款全部采用网上申请及网上查询的方式。
(一)网上申请登录的方式:1.用IE浏览器访问“厦门大学学生管理系统/xsglxt/进行系统登录(也可在学生处(/)主页的左上角进行学生管理系统登录;或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xszz/)的右上角进行系统登录)。
“用户名”输入自己的学号,初始密码为123456(注意:登陆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2.登录后,选择“助学管理子系统”,单击“助学贷款申请”子菜单项,即可进入助学贷款申请页面进行填写。
3. 修改密码:选择“系统管理子系统”,即可看到“修改个人密码”和“退出系统”两个子菜单项,单击“修改个人密码”子菜单项,即可进入个人密码修改页面,进行密码修改。
4. 退出系统两种方式:(1)点击系统页面右上角的“退出系统”链接,退出系统;(2)选择“系统管理子系统”,单击“退出系统”子菜单项,即可安全退出本系统。
(二)填写申请表的注意事项:1.每一个项目需据实填写、完整填写,不要遗漏。
2.每一位同学在大学(或研究生)期间只有一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机会,所申请的贷款金额应是在校读书期间所需要的、在贷款许可限额内的全部金额。
注意:若去年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今年不用也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3.国家助学贷款只提供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贷款金额,不支持生活费的提供,且不提供往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但支持本学年已付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提供。
注意:学杂费与住宿费每年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而“申请学杂费”与“申请住宿费”两栏填写的金额是在校期间需申请贷款的总金额。
例如:申请在校4年每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可在“申请学杂费”一栏填写24,000(即6000×4),在“申请住宿费”一栏填写0。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指借款人获得贷款日至还款结束日止的一段时间。
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即毕业后6年)。
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XX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为帮助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XX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XX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规范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规范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XX、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XX、XX、河南、XX、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二章代偿范围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所属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2024年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2024年
一、申请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本学年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贷款额度
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扫描件。
3、本人户口页、户口本首页扫描件。
4、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提供《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书》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印发福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0〕12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分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印发贴息补偿金管理办法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一)厦门市籍以外学生贷款贴息及风险金贷款贴息。
考入部(委)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规定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案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案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案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案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案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厦门大学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厦门大学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手册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印2016年 8月目录一、资助政策体系简介 (1)二、绿色通道 (2)三、迎新专项应急款 (2)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五、国家助学金 (6)六、社会助学金 (8)七、专项生活困难补助 (8)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9)九、学费减免 (16)十、勤工助学 (16)十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20)十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21)十三、台湾学生奖学金 (22)十四、福建省高校台湾学生奖学金 (23)十五、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24)十六、学校奖学金 (25)十七、研究生奖助学金 (27)十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9)十九、医疗保险 (30)附表: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助学金一览表 (34)一、资助政策体系简介厦门大学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项措施在内的较完整的、较大规模的学生资助体系,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随着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建立,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学校配备工作人员,划拨专项经费,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学校对学生资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在资助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我们把不断完善服务作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切入点。
为此,我们提出了“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工作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为学生提供咨询,办理相关手续,推进资助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
近年来,我校始终坚持以“解困”为基础,以“育人”为根本,努力构建“多元化资助、精细化管理、全方位育人”三位一体的资助工作模式,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成才”紧密结合,突出“励志、诚信、感恩、担当”主题教育,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砥砺奋进、励志成才,教育学生心怀感恩、勇于担当,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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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为切实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福建省财政贴息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并由其负责管理我院学生助学贷款,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借款人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定向委培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定向委培方式的学生)。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习认真,品德优良,每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三、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和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六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按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贴息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减去已就读年数后4年,一般不超过8年。
第八条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财政对借款学生给予贴息,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补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贷款的申请:学生到院学生处领取由承办银行提供的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或新生的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公安局盖章)各一份;
二、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见证人为本校老师和同学各一位);
三、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指农村生源)、街道或居委会(指城镇生源)盖章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非新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
五、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贷款的办理: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初审、银行审批并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办银行办理签定贷款合同、协议、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贷款的发放: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
新生学费贷款由承办银行在签定贷款合同后的5日内直接划入我校指定帐户。
老生学费贷款均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由承办
银行分别划入我校指定帐户与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或银行卡帐户。
第十二条贷款的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学生处,并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应直接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的终止: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我院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或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者;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它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人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承诺毕业后向贷款人和学校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可由贷款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予以查询,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若借款人提供的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或通讯方式不准确,责任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毕业后债务的确认:贷款人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我院应届毕业生助
学贷款债权债务确认书与贴息资金核对表(见《关于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与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集中送达我院,并由我院通知借款学生办理确认手续。
我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收到上述确认书后应核对并按借款人提供的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或通讯方式逐个送达应届毕业借款人,应届毕业借款人应在每年6月初与承办银行办妥债权债务确认与贴息资金核对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应届毕业生办妥债权债务确认手续或还清全部贷款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副本或还款证明,我院凭确认书或还款证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在学生处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院学生申请、报批助学贷款和统计、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系要切实做好对借款材料的初审工作,准确把握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掌握本系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及时掌握本系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协助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贷款人做好贷款的终止和回收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两种方式,我院为学生办理的是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学生助学贷款细则
抄送:各系团委财务科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