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一、引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村学生上大学时经济困难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金融政策,旨在帮助农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本操作指引旨在详细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明确指导。
二、助学贷款申请条件1.学生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家庭的学生。
2.学生所在学校人数占学生所在地县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3.学生须为我国高中毕业生、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
三、助学贷款申请流程1.学生申请学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生源地高中毕业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固定资产证明等)-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2.所在学校初审核学校将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学生的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符合助学贷款的条件。
3.所在学校推荐学校将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推荐,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格填写-学生情况小结-推荐理由等4.地方教育部门审核地方教育部门将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学生所在学校的推荐情况是否合规。
5.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四、贷款还款方式1.还款期限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为开始还款后的5年到15年。
2.还款利率助学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而定,一般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3.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五、贷款还款流程1.贷款发放2.还款通知3.还款时间学生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时足额还款。
4.延期还款如学生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可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
六、贷款管理和监督1.学校管理学校将负责贷款的分发和管理,确保学生按时足额还款。
2.国家开发银行监督七、结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农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应确保提交准确的材料,并按时足额还款,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与操作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与操作流程概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有资质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是国家为大力推进教育公平而设立的专项贷款项目。
本文将介绍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政策要点以及申请操作流程,帮助有需要的学生顺利申请贷款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政策要点•贷款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和即将入学的学生。
•贷款用途:用于学费、住宿费、书籍及学习用品等教育相关支出。
•贷款额度:根据不同地区生活费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来确定,一般每年不超过8000元。
•利率优惠: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享受优惠利率,大大降低了学生的还款压力。
•还款方式:毕业后按照一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灵活多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操作流程1. 条件审查学生需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业成绩符合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2. 申请准备•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校入学通知书、成绩单等必要材料。
•下载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格,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递交材料将准备齐全的材料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递交至学校指定部门或相关银行代办点。
4. 审核流程银行或相关部门会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真实性和符合性。
5. 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助学贷款,资金将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6. 还款安排学生毕业后根据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进行还款,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清或分期方式进行还款。
结语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与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要点和申请流程,顺利获取贷款支持,顺利完成学业。
希朝同学们了解到相关信息,便利自己的学业之路。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是指国家对助学贷款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1. 资格审核:学生需提交个人材料和贷款申请表,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符合资格。
2. 贷款额度: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具体需要,确定每位学生的贷款额度。
3. 还款方式:贷款到期后,按月或按季度分期还款。
4. 利率:助学贷款的利率一般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具体利率由国家相关部门决定。
5. 贷款担保:助学贷款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6. 放款程序:助学贷款进入发放程序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7. 完成还款:借款人按时还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
8. 违约处理: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可能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可以根据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进行了解。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建总发[1999]78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6月16日建总发[1999]78号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或生活费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助学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所在院校必须是与建设银行签发了《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附式1)的单位;(二)借款人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三)借款人身份健康;(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
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八条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信用社(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省籍考生、并被**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四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省籍考入**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五、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六、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X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仅适用于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我校申请,可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
第三条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
第四条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负责本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
第五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复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原则第六条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过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第七条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八条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
第三章救助条件第九条死亡、失踪类的救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助学贷款管理

助学贷款管理
助学贷款管理
一、助学贷款的管理
1、使用助学贷款主要目的是增加学生财务资助的便利性,有助于改善学业选择的空间。
助学贷款要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我校认可的正式学生,有本科学历以上学历,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有良好习惯和品德,具有完善的社会安全网;
3、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交有效的学籍证明、财务证明,有关资料,学生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存在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4、助学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行固定缴费模式的,学生每次申请贷款时,须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抵押、担保费;另一种是免抵押担保的,但要求学生在还款期间按照规定的还款金额及时偿还;
5、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随着学校申请的次数,可以延长至学生毕业之前。
二、助学贷款的审批
1、助学贷款的审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应该仔细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认学生的诚信和财务状况,审核批准后才发放助学贷款;
2、助学贷款的审批也应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求,综合学习情况、能力状况、家庭经济情况等,更加公平的分配学生的贷款申请;
3、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助学贷款时,应给予学生一定的优惠政策,减少学生的还款负担,并给予学生必要的还款指导;
4、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贷款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使其达到有效的资助效果;
5、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贷款条件或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学生,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 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表
借款人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共同借款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共同还款。
三、提交申请
借款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受理部门。
申请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签订合同
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需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五、录入回执
借款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高校收费发票(收据)及《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将对回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以上是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流程,供大家参考。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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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
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
第十一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四章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二条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十三条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二)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九条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
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建议,报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
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
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
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经办银行总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贴息经费来源。
第十章贷款的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
催收贷款。
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由学校提出建议,经管理中心批准的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一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各学校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包括无担保学生)、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等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计算以及贷款申请、发放、回收、变动等情况。
指导学校的贷款工作。
第四十七条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学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办发〔1999〕5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同时,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操作规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