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现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汇总,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资金分担方式和比例,并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等部门,在梳理我市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基础上,参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现有分散的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形成覆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3个教育阶段,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财政资金负担划分,有助于我市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一)汇总现有政策文件。
2007-2019年,我市陆续出台了17个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及补充文件,加上落实财政部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共涉及14个资助项目。
本次《办法》的制定,将我市原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范围、标准、资金分担、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集中表述,形成《办法》正文部分;将原办法中申请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修订为实施细则,作为《办法》附件。
(二)调整完善部分政策。
1.整合两项政策。
根据中央资助办法规定,参照国家办法,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项政策,整合调整为一项,即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完善四项政策。
包括:一是增加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实施细则,二是明确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三是明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杂谈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教财[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三、申请条件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㈥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七)包括再困难生库的同学也要申请才可以获得四、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组成特点,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五、评审原则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可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当a档不能满足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b档递补到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b档不能满足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c档递补到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c档不能满足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学校将依次考虑其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家庭低保和特困救助的以及享受优抚政策家庭学生递补到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六、评审程序㈠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资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学校初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㈦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七、助学金发放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㈡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㈢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㈣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八、受助学生管理㈠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㈡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㈢每名受助学生承诺每学年应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附件: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到,密码20122012,下载二、交表时间:2012.11.2周五下午4:30之前,交到经济210室,电子版带u盘拷贝,打印的申请表一份三、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相关证明)至少有一个章(在困难生库里的同学不用交)注意事项:1、表格中任何格式不能改动,包括原有的时间.2、政治面貌分为:党员,团员,群众3、出生年月:只能写到月xx年xx月4、家庭户口“城镇,农村,打印出来手画对勾5、与本人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6、家庭人口总数:x人7、申请理由:100左右,简明扼要8、签名:手签9、照片一定是电子版的,打印出来的是带照片的,不要贴照片,照片必须是正规免冠照片,一定认真按要求填写表格,填写不正确会影响评选结果。
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doc

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位同学,下边是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进口,大家能够进入申请助学金,欢迎大家点击图片进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哦!点击进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应征从军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赔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伍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方法 (财教 51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舞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踊跃应征从军服义务兵役,提升兵员搜集质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从2011 年秋天学期起,国家对应征从军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时期缴纳的学费推行赔偿,退伍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推行学费资助。
在校时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誉助学贷款,下同 )的,学费赔偿一定第一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中高等学校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建立、实行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整日制公办一般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本方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整日制一般本专科(含高职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一般本专科 (高职 )在读生 (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
在校时期已享受免去所有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余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队伍从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含在内。
第五条被同意从军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达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依据高校课后学习网学费赔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方法办理 ;暂不可以够达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依据本方法在校生学费赔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方法办理。
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赔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从军前在校时期每学年学费赔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质缴纳的学费或获取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出 6000 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从军前在校时期每学年实质缴纳的学费或获取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依据每年 6000 元的金额推行赔偿或代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的进程,贫困学生入学的问题逐渐得到了关注。
为了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提出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借助金融工具,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包括政策设计、贷款条件、还款方式以及对学生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设计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设计目的是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该政策要求贫困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向当地提供担保人或抵押品,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金额进行申请。
同时,借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二、贷款条件贫困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是家庭贫困线以下;二是家庭无力提供足够贷款担保;三是家庭财产无法提供足够抵押品;四是家庭收入难以偿还高额贷款。
三、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所选高校的学费标准等因素,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贫困学生可以贷款支付全日制本科学费的70%至90%。
四、还款方式贫困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目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还款延期和缓缴政策也会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贷款利率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是考虑到贫困学生的还款能力和社会效益而设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会低于市场利率,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浮动。
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减轻贫困学生的还款压力,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六、贷款使用监管为确保贫困学生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正确的用途,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高校将对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学年核实学生的还款情况。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有效使用。
七、对个人的影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福音。
贫困学生因经济压力而中途辍学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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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8.23
【实施日期】2002.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贴息,向高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的额度测算确定数额。
第六条各高校要按照自主、就近、方便的原则,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与其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贷款使用监督、协助催收贷款、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组成。
市教委设立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市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八条市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主要负责确定我市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和市政府贴息额度或比例,提出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问题。
人行天津分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协调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与教育行政部门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情况。
市教委主要负责确定我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搞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市协调组确定的额度,筹措、拨付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
人行天津分行与市教委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
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市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高校贷款申请额度,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保证并监督贴息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协助贷款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指导各高校的贷款管理工作;办理市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高校指定专门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与回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