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课 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合同法PPT课件PPT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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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按照有 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采用不 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 则: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债务人 负担。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履行规则:按合同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价 格履行。 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 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 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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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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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1、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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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
(三)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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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方可生效的 合同。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与之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 适应的合同。
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磋商报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涉及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协商的过程。
在我国,磋商报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磋商报价的概念磋商报价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协商,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的过程。
在磋商报价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报价意愿,并就价格进行协商。
三、磋商报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对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报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价格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成立。
(2)合同价格确定:合同价格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价格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价格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关于价格的基本法律,对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可以依法对价格进行监管。
(2)价格垄断行为: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3)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报价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关于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经营者集中:禁止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取得对市场的控制地位。
四、磋商报价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1.价格应当公平合理磋商报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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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在通常情况下可分为:交易前的准 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以及出口合同履行 阶段三大环节。
❖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 为了做好国际贸易这项艰难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出口交易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 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3、特许经营。
4、海外合资经营。是指与目标国家的企业联合投资, 共同经营,共同分享股权及管理权,共担风险。联合投资方 式可以是外国公司收购当地的部分股权,或当地公司购买外 国公司在当地的股权。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新的企 业,共享资源,共担风险,按比例分配利润。
卡片、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等。 ❖ 1、合理安排商品数量与时间及采购市场 ❖ 2、选择合适交易对象 ❖ 3、严格掌握交易价格 ❖ 4、灵活选择交易条件与贸易方式
❖ (二)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
❖ 进口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实 际业务中,进口交易磋商还应注意的问题有:不要向同一地 区过多询盘,防止国外商人乘机抬价;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报价要仔细综合比较,做好货比三家的工作。
❖ 国内法(Demo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 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度, 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旦发生合同争 议, 且各自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 就涉及适用何 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 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加以解决。
❖ 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 ❖ 2、选择目标市场 ❖ 3、选择交易对象 ❖ 4、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 5、做好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
答案六 合同磋商与履行

练习六合同的磋商和履行一、名词解释1.Offer 2.Counter Offer 3.Acceptance二、是非判断1.发盘的撤回和撤销是同一回事。
×2.发盘可由买方或卖方发出,而其中的买方发盘也可称之为递盘。
√3.接受一旦送到发盘人,不得撤销。
√4.我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一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这笔交易于是达成。
×5.凡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都属于重要的涉外经济合同,因此,在发生争议时,都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处理。
×6.逾期送达发盘人的接受,只要发盘人默认,合同即成立。
×7.在国际贸易中,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必须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约等五个环节。
×8.发盘必须明确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无效。
×9.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由卖方作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作出的行为。
×10.《公约》规定,如果在发盘中已经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该发盘生效后,发盘人仍可以撤销该发盘。
×11.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可以在发盘有效期内用开立信用证这一行为表示接受。
√12.一项发盘表明是不可撤销的发盘,则意味着发盘人无权撤回该发盘。
×13.《公约》规定所有的发盘在其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均可将其发盘撤销。
×14.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发盘效力终止。
√15.无论任何人对某发盘作出的接受,均视为有效的接受。
×16.接受和发盘一样也是可以撤销的。
×17.从法律效力来看,合同和确认书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区别。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恶意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恶意磋商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法律常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法律常识: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需要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应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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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合同的订立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的内容包括: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要约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个方面的约束力。
第2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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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订约费用 “履约准备”所支出的费用 合理的间接损失 当事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第2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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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2节 合同的订立
(2)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指定了承诺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就以这种方式通知要约人。如果要约未指定承诺方式,承诺人可依照交易惯例、商业习惯等作出承诺。 (3)承诺的生效时间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即订立合同的提议,或叫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即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或发盘等。在要约成立的情况下,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考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成立缔约过失责任,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进入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第二,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的通知、说明、协助、保护、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第三,对方因此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或者人身、财产上的固有利益损失。
本题中,德凯公司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构成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德凯公司将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亦成立侵权,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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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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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 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 则视为新要约。
2
Hale Waihona Puke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 ,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 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 ,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 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 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 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 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 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造成对方信 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1)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缔约相对人遭受有损失 (4)损失和缔约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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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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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解除与终止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合同出 现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例如,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条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 件,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 裁等方式解除合同。在解除程序 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救济途径的选择与应用
01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 纷。
03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组
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
议,解决纠纷。
02 仲裁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纠纷。
04 诉讼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同的履行
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方式、顺序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同责任
规定了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的实践意义
01 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法 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 律保障。
违约责任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过失导致另一方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 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订立 合同所使用的信息等情形。
磋商交易合同模板
磋商交易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磋商交易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货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服务内容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详细描述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货物/服务的详细描述)第二条 数量与质量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的数量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货物/服务的数量)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第三条 交付及交付方式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服务交付给乙方。
3.2 交付方式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交付方式,如:现场交付、邮寄、物流等)第四条 价格与支付4.1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货物/服务的交易价格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交易价格)4.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交易价格。
4.3 支付方式为:(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宝等)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价格的____%。
5.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给对方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修改上述合同内容,并在修改后再次检查,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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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课 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合同磋商的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磋商内容 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 其他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
磋商环节 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询盘(Enquiry、Inquiry) 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
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发盘(offer) 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递盘(bid)
发盘的定义 《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 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 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 4、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 所谓“承受约束”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可以是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offer、firm offer、quote、book、order、bid、bid firm、 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惯或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
发盘内容确定 《公约》第14条规定:“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
发盘内容完整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发盘可以省略某些主要交易条件: 1、在双方“一般的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的协议中已定订明。 2、引用先前的往来的函电或先前的合同的某 些条件。 3、买卖双方在以前的业务交往中已形成的习 惯做法。 4、“敞开价格条件” (《公约》第55条: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一般交易条件 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也叫 “一般销售条件”或“一般购货条件”。 按经营的商品大类或品种分别拟订。
主要内容:
1)预防或处理争议(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主要交易条件的一般说明(如机动幅度、分批与转运、保险金额\险别\适用保险条款、支付方式、信用证开立和到期时间\到期地点) 属于格式条款
确认在先
具体交易时可作变更。
发盘的生效与失效 《公约》第15条:“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失效有五种情况: 1、过了发盘有效期,受盘人未表示接受;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的撤回或撤消; 撤回(《公约》第15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撤销(《公约》第16条规定:“在尚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以下发盘不得撤消: A.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 4、不可抗力;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 发盘有效期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发盘限5日复(投邮生效/到达生效问题)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发盘限5日复到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 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起讫问题和非营业日问题) 发盘有效7天OFFER VALID THREE DAY 发盘7天内复OFFER REPLY IN SEVEN DAYS
我国对发盘的解释 有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 engagement):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实盘(Firm offer) 无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某种保留,并无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虚盘(Non-Firm offer),为邀请发盘。 注意:邀请发盘与发盘的区别
《公约》对发盘的分类 不可撤消的发盘(Irrevocable offer) 可撤消的发盘(Revocable offer) 两者对发盘人都有约束力,前者约束力更大。
还盘 (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还盘的特点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
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
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
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
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用术语(accept / agree / confirm)或行动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人: 英美法:“投邮有效” 大陆法:“到达有效” 《公约》: “到达有效”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
如对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或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 •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
如要求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份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逾期接受问题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①《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②《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出口交易磋商来往电传示例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进口商为买卖上海牌彩电进行交易磋商,双方电传五则: 电传一
10月8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询盘) INTERESTED IN COLOUR TV SET SHANGHAI BRAND MODEL 345 PLEASE OFFER 对上海牌型号345彩电有兴趣请发盘
电传二 10月10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发盘) YOURS EIGHTH 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FIFTEENTH COLOUR TV SET SHANGHAI BRAND MODEL 345 1OOO SETS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 SET EACH USDOLLARS 150 PER SET CFR KARACHI DECEMBER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你8日电传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上海牌型号345彩电1000台纸箱装每箱1台每台150美元CFR卡拉奇12月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电传三 10月12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还盘) YOURS TENTH PRICE TOO HIGH COUNTEROFFER USD130 REPLY FOURTEENTH 你10日电传价太高还盘130美元限14日复
电传四 10月14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还盘) YOURS TWELFTH LOWEST USD140 SUBJECT REPLY EIGHTEENTH HERE 你12日电传最低价140美元限18日复到
电传五 10月16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接受) YOUR FOURTEENTH WE ACCEPT 你14日电传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