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核准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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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多种引进使用形式;坚持依法依规引进,不得超编、超岗位引进。

第四条引进对象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具有主治医师、中教一级等中级职称的医疗、教育专业技术人才。

2.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且属于紧缺专业的留学生。

3.国家“985”、“211”重点大学毕业生。

全日制大学医学类、工程类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引进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重点大学本科(一本)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公共英语四六级证、计算机国家二级以上证书;教育单位引进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引进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报批引进计划。

市、县(区)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汇总制定,分别提交市、县(区)政府审定批复。

县(区)引进计划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服务水平,并为开展各项重点人才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现就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根据《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对我市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 类)进行分类认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需要申请人才分类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理流程分类认定工作通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进行。

(一)申请对象本人和用人单位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1写《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档)。

(二)相关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送相应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信息。

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材料完整且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审核部门,并将《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待核准部门核准后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四)审核部门对照《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系统将向认定申请人反馈;对通过审核的材料,由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核准部门。

(五)核准部门核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认定申请人,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琼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4〕3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才标准和方式第四条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昆办通[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9〕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

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的原则(一)按需设岗。

人才引进应以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既兼顾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近期需要,也着眼学院可持续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二)突出重点。

既要强调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又要注重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不拘一格,引进优秀人才和特殊人才。

向新办专业倾斜,向教学工作量较大的专业倾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三)提高层次,优化结构。

既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学历和年龄层次结构,又要考虑人才队伍的学缘结构,以利于学术梯队形成和学术交流与学科融合;(四)公开招聘。

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三条人才引进的基本形式(一)正式引进,学院与其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办理正式引进手续;(二)智力引进,学院与其签订短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形式包括兼职授课、客座教授、合作研究等。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人才引进对象及条件(一)第一层次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第一、二层次(“XX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院考核同意引进的海内外知名学者专家。

(二)第二层次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专家;省级人才工程高层次人选;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过省级一等奖以上重大科技奖励的优秀专家。

(三)第三层次紧缺专业(每年由学院根据师资队伍情况确定)教授、副教授;博士和硕士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其他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直接认定,且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果,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科研成果或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具体标准为:(一)A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泉政文〔2017〕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泉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一)认定原则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不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及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1.基本条件。

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州工作或来泉州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2018年度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2018年度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2018年度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政策依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 本指南是用人单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操作指引(不包括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业务另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可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办事指南”—“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查询。

一、办理时间全年度工作日二、人才引进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下款申办条件第1项条件的除外);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办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

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

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人才在皖创新创业,为“五高地一示范”各项工作打下良好人才保障基础,现就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才分类目录》,对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D类)、高级人才(E类)进行分类认定。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省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确认。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在本省用人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安徽省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三、办理流程分类认定工作通过“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对象本人和用人单位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相关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打印《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送相应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信息。

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材料完整且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审核部门,并将《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待核准部门核准后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打印《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四)审核部门对照《安徽省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系统将向认定申请人反馈;对通过审核的材料,由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核准部门。

(五)核准部门核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认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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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才引进核准申报材料明细

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基本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1.身体健康;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申报人才引进人员年龄以单位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计算截止点

1.《珠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一式两份,递交窗口审核时提供);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有落户需求的,递交窗口审核时提供); 5.珠海市三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6.属劳务派遣人员的,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且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1.申报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均需提供原件; 2.《珠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网上预审通过后可自动生成打印,须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未婚者免提供; 4.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 5.体检报告:入职体检标准,6个月内有效(以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计算截止点)。本市三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大五院、遵义五院和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 6.辅证材料: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

序号 核准条件

核准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1 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简称:高层次人才) 证书或入选文件 2 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简称: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 证书或入选文件

3 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简称:市级/省级奖励荣誉人员) 省委省政府或珠海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 1.获奖证书:以网上查核或核查部门提供的获奖名单为准。 2.省级以上获奖证书:需提供相关辅证材料或由相关部门提供获奖人员名单。

4 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简称:留学归国人员)

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3.本人留学期间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4.出国(境)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

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含)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含)以上,或者到国(境)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含)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含)以上 1.领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访问进修期间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3.出国(境)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或出国(境)前取得的国内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 4.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应提供以下能证明访问进修经历的材料:出国前获得的邀请函、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证明或派出机构相关证明;访问进修结束后访问进修机构出具的证明信(需注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单位做何科研工作,签发证明信人员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访问进修期间的签证记录要体现在国外时间一年(含)以上; 3.外文材料需提供专业机构的翻译件。 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1.领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博士后期间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 4.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 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应提供以下能证明博士后经历的材料:由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的相关证明(需注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单位做何科研工作,签发证明信人员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

3.外文材料需提供专业机构的翻译件。

5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简称: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温馨提示:全日制本科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暂缓就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或在市外已办理报到手续,符合改派至珠海条件的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流程办理。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 1.毕业证书; 2.学位证书。 未取得学位的,免提供学位证书。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6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简称: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人员) ▲温馨提示:全日制专科(高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暂缓就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或在市外已办理报到手续,符合改派至珠海条件的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流程办理。

毕业证书

7 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人员 1.毕业证书; 2.学位证书; 3.学位验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学位验证证明可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学位网网址:http://www.cdgdc.edu.cn/;在线查询请点击“首页→学位查询”;无法在网上直接查询可点击“首页→中国学位认证”申请纸质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简称: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毕业证书 认证报告)。 取得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1.学位证书; 2.学位验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取得非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8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简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相关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为以下之一: 1.评审表或申报表; 2.聘任文件(“以聘代评”者适用);

3.其它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任职资格文件、档案中留存的职级证明文件(含工资变动表等)等材料。

具有专业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且可(比照)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1.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 2.相关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为以下之一: 1.报名发证表; 2.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查核证明。

9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简称:高级工以上人员)

1.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以通过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现从事工作岗位须与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相匹配。

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简称:中级工)

1.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以通过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现从事工作岗位须与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相匹配;

3.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以当年度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 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简称:企业技能人才) 《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有效期内) ▲以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供的企业人员明细为准。

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简称: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证书/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获奖证书 ▲一类/二类竞赛人员名单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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