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司法和谐的初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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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精选范文

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精选范文

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党的儿女人民的法官》穿越了鲜血与战火的历史云烟,历经了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在神州尽彩,燕舞莺翔的盛世华章中,是谁,将法律与正义之剑高高擎起,披肝沥胆,以最完美的形式,一步步走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是谁,续写出执法为民的绚丽篇章,诠释着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深刻内涵?是党的儿女,是人民的法官!法官,一个神圣的称谓,站在威严的审判台上,手握正义,裁断生死,人们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何等的伟大 ! 于是有人将法官视为一种身份,一种地位,殊不知,他们同样尝尽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一样的为生计奔波,一样的担心物价飞涨后,手中的一千块钱工资要掰成几瓣花!在我们身边就会有很多这样的法官,他们中,有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刑事法官;有能调善断、定纷止争民事法官;还有扎根法庭、不辞辛劳的乡村法官;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全市法院法官默默无闻、不求名利的无私奉献精神,集中展示了法院队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

您知道吗?一位老庭长,为了给在农村的当事人送去执行款,摔倒在冰冷的雪地上,从此只能一瘸一拐的走路;您清楚吗?一位女法官,为了给被害人年幼的儿子争取司法救助金,把自己尚在哺乳期又生病的孩子扔在医院里不管⋯⋯鲁迅先生曾说过:“自古以来,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作为一名党员,法官,我们不会有那样轰轰烈烈的事迹,也不会有那样惊天动地的壮举,但至少有一点我可以做到,那就是把正义牢记脑海,把人民放在心中!记得刚到法院工作时,一次偶然的事件深深震撼了我,使我由衷的体会到一名法官担负的责任,一名党员肩上的使命!一天上午刚上班,一位老大妈颤颤巍巍地走进来,我还没来得及招呼,她就扑通一声跪在了我面前,口里喊道:“法官大人,你要替我做主啊”!我好不容易才把她扶起来坐下,她情绪稍微稳定下来就告诉我,丈夫早逝,她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年初儿子在一个工地打工时,由于板架松塌从十几米高的地方摔下来,如今瘫痪在床已有半年多,可老板只给了 500 元钱就撒手不管了,还威胁说如果再去要钱,就把她上小学的孙子干掉。

司法的法理基础:正义和平等的支撑

司法的法理基础:正义和平等的支撑

在司法领域,正义和平等是法理基础的两个重要支撑。

这两个基本原则为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的道义规范,确保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正义与平等不仅是司法目标的表达,更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正义作为司法的法理基础,强调的是对公正、公平原则的遵循。

它涉及到对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的平等保护,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正义是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保障,是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

在法庭上,正义要求法官依法公正、中立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不受权势和影响的干扰,维护案件的真相和公正的裁决。

正义也要求执法机构和检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不偏袒一方,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与正义相辅相成的是平等。

平等是司法的另一法理基础,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同等重视和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或其他身份因素。

司法平等的体现是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庭上享有公正的审判,不受歧视和偏见。

法律在对待相似情况时应一视同仁,不分贫富、不分强弱,在保护权益和解决纠纷时给予每个人相等的机会和保障。

正义和平等在司法实践中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稳定的社会秩序。

正义确保了人们权益的平等保护,防止了那些脱离法律框架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而平等则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消除了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增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正义与平等这两个法理基础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要以正义和平等为指导,执法裁判的过程依法公正、无私偏向,保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同时,我们也要推动社会的平等发展,促进法律对于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和改善。

总之,正义和平等是司法法理基础的两个重要支撑。

它们为司法提供了道义上的指引,保障了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

只有在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我们应当始终坚守正义和平等的原则,共同推进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为社会的繁荣与进步作出贡献。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四)诚实守法——维护正义
受制于法律(维护正义)。
公平正义存在于拥有良法之治的法治社会中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法治途径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实现公平正 义的途径
国家层面:
分配正义(立法) 矫正正义(司法)一)科学立法——分配正义
1、要充分反映和汇集民众意愿
2、要有效沟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 3、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
(一)公正司法——矫正正义
1、要充分尊重司法规律
2、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3、要维护司法权威
(三)保护人权——以人为本
1、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2、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3、协调各种矛盾冲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一、何谓社会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的概念 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
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 得到切实和实现。
2、公平正义的社会意义
协调社会阶层关系 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二、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关系
1、如何理解社会的公平正义 柏拉图:“正义存在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
和谐关系之中。”《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正义“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
受制于法律的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于有着 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 对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尼各马可伦理 学》
2、公平正义与社会、法治的关系为: 公平正义存在于和谐社会之中,是和谐社会
的结果。
和谐社会之前提为人群关系(天然不平等)

社会公正问题研究

社会公正问题研究

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目录一、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2)(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二)公正与公平的关系 (3)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与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 (3)(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

(4)(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

(4)(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与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

(4)三、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公正的原因 (4)四、中国现阶段的问题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5)(一)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与贫富差距问题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5)(二)中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6)五、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策思考 (7)(一)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

(7)(二)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

(7)(三)维护和实现行政公平。

(7)(四)维护司法公正。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8)六、结论 (8)当今国内的社会公正问题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

在此之前的30年间,国内有关当代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公正问题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地带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社会公正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内的社会学者以其独特的学科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也有学者在区分“不公正的贫困”与“公正的贫困”两种现象的基础上,提出公正与贫困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充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贫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公正问题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非常突出,公正的保证原则的实现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现代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需求和诉求。

然而,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经常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平正义是一个价值观和道德标准,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和平等机会的权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并探讨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一、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技能和机会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中,教育公平问题却往往存在。

一方面,由于家庭背景和地区资源的差异,一些人可能享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其他人可能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

这种不平等导致社会中的机会差距,使得贫困人群更难以改变他们的经济状况。

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首先需要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政府可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和资助计划,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家庭和学生。

其次,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必要的。

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教师和教育设施的监管,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最重要的是,教育制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仅仅是分数。

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人拥有巨额财富,而其他人却生活在贫困中。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需要改革税收制度。

高收入人群应该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以减少贫富差距。

此外,还可以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就业歧视问题在就业市场上,性别、种族和年龄歧视是常见的问题。

一些人因为性别、种族或年龄而被歧视,限制了他们的职业发展机会。

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建立公平的招聘和录用制度。

雇主应该基于能力和背景来选择员工,而不是基于性别、种族或年龄。

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就业场所的监管,严惩歧视行为。

四、司法不公问题司法不公是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一些案件中,钱权交换、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了司法不公的现象。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研究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研究[摘要]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

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司法过程形成了公正的结果,程序正义是指在形成这一结果的过程中。

采用和遵循了公正的程序。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和谐社会与司法公正解读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阐明了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既是社会和谐与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主要衡量标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参考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决定》强调了维护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现实意义。

何为司法公正呢?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原则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司法系统的基础和支持,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司法部的工作高效、公正、公平和透明,司法工作人员需要遵循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原则。

本文将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内涵以及如何体现这些原则等方面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原则。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律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公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管理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 保护权益:司法工作人员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依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员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裁判案件,保持司法公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内涵1. 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要求在司法过程中,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2. 公平:公平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追求的目标。

公平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偏袒或歧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司法权益。

3. 公开:公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开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案件信息、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确保司法活动透明、公正。

三、司法工作人员如何体现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原则1. 中立公正的态度:司法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依法裁决。

2. 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或其他因素,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司法权益。

3. 充分依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裁判,做出公正的判决,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4. 提高透明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法院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审判工作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审判事业本质要求的执法理念。

人民法院只有做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

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

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

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只有通过政法机关公正执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

因此,必须确保我们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审判工作的实际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公正司法与社会公平正义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公正司法与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明确要求,对引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司法公正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中指出,坚持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度解析]
[权威论述]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习近平
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习近平
[深刻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所谓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公正:社会和谐的基石

公正:社会和谐的基石【摘要】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对经济、政治、人际关系、司法和教育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在经济发展中,公正能够促进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活力;在政治稳定方面,公正是权力分配的基础,维护社会秩序;在人际关系中,公正能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减少冲突和纷争;在司法领域,公正是保障法律公正执行的核心;在教育领域,公正能够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加强公正意识,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要始终坚守公正原则,尊重权利和利益平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公正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公正,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人际关系,司法领域,教育领域,公正意识,社会发展。

1. 引言1.1 公正的概念公正是一种普遍认可的道德原则,指的是按照法律和道德准则,对所有人公平、公正地对待。

在社会生活中,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公正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待每个人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二是按照规则和法律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事务,保证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和尊重。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人们不会因为种族、阶级、性别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而是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持续发展。

公正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建设。

没有公正,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公平的状态,导致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公正对于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当今社会,加强公正意识、维护社会正义,已成为人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1.2 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人们能够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从而减少不满和矛盾,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公正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人们更愿意投资和创业,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努力会得到公平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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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公平正义与司法和谐和的初探和思考 古方华,蔡武 作者简介: 古方华,男,1965年8月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工作于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任政治部主任、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法院工作期间先后在从事过政工、执行工作和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工作,长期致力于实证研究,写过多篇优秀论文。

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据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反之司法和谐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公平正义、司法和谐的深刻内涵及其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全文共8526字)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 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 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和谐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司法当中,应当坚持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现代社会公平正义主要表现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

第一,权利义务公正。公平正义首先意味着社会主体要在权利义务上公正,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并应履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也就是要求社会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应是公正平等的,它要求劳动、受教育、择业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能受出身、种族、性别以及资源占拥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同时对应的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也应相应对等。

第二,机会公正。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义务公正的前提。机会公正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人的需要,是一种立体网络型的公正平等。它不但要求社会多提供机会,而且要求社会制度要保证所提供的机会是公正均等的。

第三,程序公正。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机会公正和权利义务公正,才能保证效益的提高和增长。也就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程序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公正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公正平等的程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第四,效益公正。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要以效益为前提和基础的。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是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即必须与效益联在一起。抛开效益而言的发展和公正,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一方面,效益决定公平正义,效益的水平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另一方面,效益又来源于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难以有效益。这样,就自然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效益公正(实质上就是竞争公正和发展公正),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正,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第五,资源分配公正。在当代,人们通常是以社会资源(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作为评判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直接依据,这样,资源分配公正就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和终极层次。分配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效益的高低,而且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制度和政策作用尤为重要。

第六,社会保障公正。在当今社会,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尤其是对弱势群体,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就是劳动能力因客观机体原因有所限制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保障,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保障公正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而且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上述公平正义内容是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我国目前面临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资源分配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资源分配问题。在调节过程中,在构筑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的同时,尤要重视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使公平正义最终建立在权利公义务公正、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益公正的基础之上。总之,司法和谐的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二、司法和谐

(一)司法和谐的提出 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理念,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求审判制度和司法当中的其它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行,以保障司法和谐。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建立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以实现司法和谐,必将是我国新时期法院审判变革的重点。

追求司法和谐就必须要有和谐的诉讼秩序,就要明确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行诉讼。要保障好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遵法律循情理地形成和推动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是进行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高效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接受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同时,还要注重与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协调运行,同时也要注意协调法院内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分工合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和谐运行。追求司法和谐在各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上,要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切实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追求司法和谐要妥善处理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立体网络状的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司法和谐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障审判透明并依法接受监督,维护和谐的诉讼秩序。

(二)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 理论界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将当前世界上的司法诉讼模式大体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类。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英语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诉讼纠纷的解决当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它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给法院等等。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有选择的权利,并且,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因此,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归于当事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的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所谓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存在于大陆法系中,德语: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在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有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和职权探知主义(undersuchungsgrundsatz)两个方面的内容。尽管中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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