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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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圣安吴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一文、彭安淇张舰【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圣安;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圣安以吴芳有损毁、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能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113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芳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的房屋。

对此,李圣安预付了保全费3120元。

吴芳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未见吴芳与一审法院联系应诉。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8)、《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9)、快递底单、快递查询复印件、《关于通知吴芳女士就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房屋交易违约赔付函》、快递查询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李瑞峰与董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瑞峰与董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瑞峰与董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2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世杰张蒙江姜怡【审理法官】蔡世杰张蒙江姜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瑞峰;董美生【当事人】李瑞峰董美生【当事人-个人】李瑞峰董美生【代理律师/律所】安峰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杜宇内蒙古时泰律师事务所;韩燕群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峰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杜宇内蒙古时泰律师事务所韩燕群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峰杜宇韩燕群【代理律所】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时泰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瑞峰【被告】董美生【本院观点】房屋买卖通过中介促成交易,符合交易习惯,交易双方并非一定相识或者了解"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亦属主观判断。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瑞峰应否向董美生支付购房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具体数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瑞峰应否向董美生支付购房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具体数额是多少。

针对该争议焦点,李瑞峰主张本案诉争房屋是由案外人石某以抵账的方式出售,其与董美生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根据本院二审中对石某所作的询问笔录,石某称李瑞峰与董美生之间的购房事宜系由石某和陈林(一审判决误写为陈琳)介绍,其与胡向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李瑞峰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李瑞峰之间不存在房屋抵顶行为。

鉴于石某陈述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李瑞峰提供的石某欠款证据是石某给胡向东出具的欠条,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俊峰与石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李俊峰亦没有证据证明石某在《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变更时对诉争房屋享有处分权,故李瑞峰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系案外人石某以抵账方式出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燕群、曾瀛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燕群、曾瀛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燕群、曾瀛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1)粤04民终4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燕群;曾瀛莹;卢锦辉;张小英【当事人】黄燕群曾瀛莹卢锦辉张小英【当事人-个人】黄燕群曾瀛莹卢锦辉张小英【代理律师/律所】谢翔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董立群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翔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董立群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翔董立群【代理律所】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燕群;曾瀛莹【被告】卢锦辉;张小英【本院观点】如一审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时(即2020年5月29日)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0元”,但张小英于2020年5月30日向黄燕群转账支付45000元,黄燕群于2020年5月31日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未对定金的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符提出异议,不能认为涉案合同因此解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如一审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2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东农虹菲韦婷【审理法官】赵东农虹菲韦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忠【当事人】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梁建忠【当事人-个人】梁建忠【当事人-公司】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际名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际名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际名【代理律所】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忠【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涉案《瀚天新城合作建商服两用综合楼商铺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正确,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涉案《瀚天新城合作建商服两用综合楼商铺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正确,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比作为普通购买者的被上诉人更清楚房地产交易秩序及房屋建设、销售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但其作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明知涉案项目未依法办理集体用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相关审批手续欠缺的情况下,仍向社会销售房屋,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被上诉人不注意审查房屋建设及销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亦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一审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上诉人承担合同无效70%的责任,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宋海培、蒋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海培、蒋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海培、蒋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海培;蒋小丽;陈国甫;宁波升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宋海培蒋小丽陈国甫宁波升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海培蒋小丽陈国甫【当事人-公司】宁波升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储园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丁雅洁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储园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丁雅洁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斌涵储园丽丁雅洁【代理律所】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海培;宁波升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蒋小丽;陈国甫【本院观点】依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等情况,对本案争议分析如下: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催告表见代理善意取得违约金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等情况,对本案争议分析如下: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蒋小丽与陈国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

蒋小丽于2017年通过拆迁取得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房票和不动产产权证权利人虽记载为蒋小丽,但蒋小丽与陈国甫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宋海培主张蒋小丽与陈国甫需要进一步举证被拆迁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郜志芳【当事人-公司】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培强丁保勇范泽【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郜志芳【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诉请的逾期交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2、涉案经济适用房符合交付条件时,上诉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

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本案是开发商与具备经适房资格的买房人关于计付补偿金的纠纷。

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以及本院二审庭审的调查询问,上诉人郜志芳自认购房时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申请,且通过一审国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认定郜志芳于2016年9月23日才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冬艳刘小南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个人】徐毅宋宸【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博于知渊王永伟【代理律所】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毅【被告】宋宸【本院观点】宋宸提供的其与万腾公司就其他房屋签订的抵债协议,与本案缺乏直接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2020年9月9日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徐毅是否已经向宋宸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全部房款488159.80元。

宋宸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徐毅返还的案涉房款22万余元,但对该22万余元具体包含哪些款项没有明确表述。

陈雪梅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毅代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陈雪梅人民币20万元整。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如与安邦、法院及华融办理该房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最终不能(办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甲方无条件退款,退回金额为488。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2020年8月30日,陈雪梅通过平安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向徐毅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6106.04元,转账交易详情留言载明“代万腾垫付华融阳光尚城房子补税款(169B2303宋宸)”。

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永森朱亚君赵保法【审理法官】黄永森朱亚君赵保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丽川【当事人-公司】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李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李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迪蒋天童李涛【代理律所】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丽川【被告】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是“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是“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的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项目燃气工程于2019年1月23日验收合格,故应视为商品房正常用气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至于管道内何时接通燃气,则需要燃气公司、被上诉人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因素和实际使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故上诉人主张燃气接通之日的2019年5月10日作为用气符合基本条件之日的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位按个计算,储藏室按间计算,且约定如车位、储藏室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可以退房,故上诉人以储藏室面积不足为由主张索赔的依据不足,本院亦难采信。

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波王晓东宋凯【审理法官】柳波王晓东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国强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国强【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户东序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张凯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户东序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张凯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卫户东序张凯峰【代理律所】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强【被告】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杨国强与友联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国强与友联公司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00万元,分两次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杨国强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据此规定,友联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一审判令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退房返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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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你好! 我想问问 2000年买隔壁一个房间(隔壁离婚 房间划分为两份,我们签订3方
的买卖合同,给了10000元订金,余下款项等他们处理完房产证后再给)但一直拖到现在
都不办理 现在楼价贵了 他们又反口不买了 要收回房间(房间当时就给我们用)请问现在
我可以怎样?我还是想要房间

第 无论做什么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那肯定是做不好的。在工作中我觉得态度
决定一切,当个人的需要受挫时,态度最能反映出你的价值观念。积极、乐观者将此归结
为个人能力、经验的不完善,他们乐意不断向好的方向改进和发展,而消极、悲观者则怪
罪于机遇、环境的不公,总是抱怨、等待与放弃!什么样的态度决定什么样的生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
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
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乙方反悔,则甲方不予退
还定金,并支付甲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反悔,则甲方双倍退还定金给乙方,
并支付乙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房屋买卖的,则买方有权收回定金并获得定金的 _____%
作为赔偿,定金的 _____% 归中介方所有。

应以描述市场营销现状资料为基础,找出主要的机会与挑战、优势与劣势和整个营销
期间内公司在此方案中面临的问题等。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
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同时,本房屋目前尚处于出租状
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赁关系或把租赁权转给乙方。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
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
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
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的房产售卖给乙方。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的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
写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2.上述房产价款乙方按下列 方式支付给甲方:
(1)甲、乙双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并经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当日 (指甲方消
户前 ) ,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产价款于甲方。
(2)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价款。
(3)乙方于 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剩余房产价
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给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产价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票据。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如因一方原因,致影响
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税费分担

1.本合同签订之前,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如有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
交纳。

2.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所发生的转移过户登记费、契税、印
花税、估价费、服务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由_______________负担。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于______前,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房管部门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不能办理出售、过户手续,甲方应在当
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
总额的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
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应按房价款总额的______计算
违约金给付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应支付
______元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4.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产,产权清楚,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
买受后,如因买受前该房产产权有纠葛,致使影响乙方权利行使,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
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甲方因个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应在三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款项,并付违约金
___________人民币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
在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
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
购买人承担。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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