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2015.4.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5011-2015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

in Anhui Province

2015-01-27发布2015-04-01实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 in Anhui Province

DB 34/T5011-2015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5年04月01日

2015年合肥

前言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80号)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会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徽省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重点考虑安徽省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历史文化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村域规划;4.村庄建设规划;5.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6.规划成果。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邹桂武程堂明卢凯杨丽君蔡进彬孙权徐从广

陶其中刘锋田海松吴胜亮胡舟吴艮汪方胜

高玉龙刘奕馨张卫华章慧明黄闯杨洪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直刚王胜波王斌江冰郭佑芹刘复友刘祁

乔森陈继腾李珉李恕建黄峰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村域规划 (3)

3.1 一般规定 (3)

3.2 村庄分级与分类 (3)

3.3 人口规模 (3)

3.4用地分类与构成 (4)

3.5村庄产业发展 (4)

3.6道路交通规划 (5)

3.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

3.8基础设施规划 (6)

3.9 生产设施规划 (7)

3.10水利设施规划 (8)

3.11防灾减灾规划 (8)

4 村庄建设规划 (9)

4.1 一般规定 (9)

4.2村庄建设用地 (9)

4.3 村庄规划布局 (10)

4.4 农民住房规划 (10)

4.5 道路交通规划 (11)

4.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

4.7基础设施规划 (12)

4.8 村庄绿化与水体规划 (14)

4.9 村庄整治规划 (15)

5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16)

6 规划成果 (17)

6.1 编制成果 (17)

6.2 规划图纸 (17)

1 总则

1.0.1 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指导村庄整治与建设,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村庄风貌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

1.0.3 村庄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城乡统筹、注重协调,坚持生态优先、宜居和谐,坚持传承文化、体现特色,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引导村庄可持续发展。

1.0.4 村域规划期限与镇(乡)总体规划期限一致;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近期为3~5年;村庄建设规划中的整治规划期限为3年。

1.0.5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要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

2 术语

2.0.1村庄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的聚居点。

2.0.2村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Village

行政村所辖范围。

2.0.3中心村Key Village

镇(乡)域内,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公共设施配置较为齐全,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村庄。

2.0.4自然村Natural Village

镇(乡)域内,中心村以外的村,即基层村。

3 村域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编制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村域范围内的发展和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3.1.2 编制村域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村域中合理布局中心村和自然村,并明确村庄类型、人口和用地规模。

2依据县、镇(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村域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空间布局。

3统筹安排村域内基础设施,加强村域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倡导共建共享。

4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和规模。

5合理安排抗旱、防洪排涝、防震、防火等防灾工程设施。

6落实基本生态控制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注重村庄与周边环境协调。

7提出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3.2 村庄分级与分类

3.2.1 村庄按其在镇村体系规划中的地位和职能一般分为中心村、自然村两个层次。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

3.2.2 根据村庄建设模式,中心村分为整治(保护)型、提升拓展型、新建型三种模式;自然村一般为整治(保护)型模式。根据产业类型,中心村可分为农林型、旅游型、综合型等。

3.3 人口规模

3.3.1 村庄人口分为户籍人口、寄住人口、流动人口三类,人口规模为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二者之和,在现状调查统计和规划预测中按下表进行分类。

表1 村庄人口分类

3.3.2中心村公共设施服务人口规模:皖北片区宜3000人左右,皖中及沿江片区宜2000人左右,皖西片区宜1500人左右,皖南片区宜1000人左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