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性质
“以法律监督为本质”还是“以控权为本质”-

“以法律监督为本质”还是“以控权为本质”?一、中国检察权的本质特点中国检察权的本质特点是什么?流行的观点认为是法律监督。
如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进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检察权在不同的范围内和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形式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因而法律监督是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
还有学者将检察机关的本质特点是不是法律监督作为划分资本主义检察制度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标准”。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要以法律监督为本质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理由:一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些规定“准确无误地规定了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也意味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即检察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当人们谈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时候……是强调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等等。
二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体决定的。
宪法之所以将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因为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
根据宪法,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为了保证其他国家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
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不单纯是一种职能或功能的增加,更是中国人民民主政体的功能要求,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完整实施的需要。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着重于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它不仅拥有一般的检察权,担负着国家公诉的职能,而且更重要的是拥有法律监督权,对其他机关和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

试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摘要]法律监督只不过是检察权与审判权及行政权三者之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共性而已,而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三者的本质属性则因其基本权能的不同而互有区别。
检察权最基本的权能是刑事公诉权,因此,将检察机关定性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既符合逻辑又科学合理。
这样不仅不影响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而且更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
[关键词]法律监督;公诉;宪法地位;定性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浪潮当中,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提出了质疑,其主要论点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各项职权与法律监督并无必然的关联,其中有的职权与法律监督甚至还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当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但是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同样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本文对此拟作一番肤浅的理论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律监督乃国家权力之共性首先,就法律监督的含义而言。
在现代汉语里,监督就是监察、督促之意。
但是,何谓法律监督,不同的学者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如若按照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所谓的法律监督,则是指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显然,这一定义与我国法理学上关于狭义的法律监督之通说并无质的不同。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即立法活动)和法的实施(即司法与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因此,除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之外,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同样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因为,除了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手段、监督的程序、监督的对象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因法律的规定而有所区别外,检察机关与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其监督的目的并无质的不同,即监督的目的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有 的 国家 , 察 机 关在 一个 时期 内隶 属 于审 判 机关 , 检 而另 一 个时 期内 又隶 属
于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日本 , 战之 前 检察 机 关 隶 属于 法 院 , 战后 受 美 国司 如 二 二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问 题 浅 析
刘 海志 宿 迁 市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 宿迁 2 3 0 2 0 8
【摘 要 】检 察权 的 配 置 是 当前 司 法体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课 题 之 一 , 受 到 司法 学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并在 该 问题 上 存 在 诸 多 争 议 。本 文 试 图 从 检 察 权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我 国 社 会 体 制 出 发 探 讨 当 前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配 置 问 题 , 并 通 过 中 西 对 比 来 分 析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的 基 础 和 特性及 其发挥的重要 作用。 【 关键 词 】检 察权 历 史 沿革 检 察权 配 置 中 图 分 类 号 :D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 - 6 - 2 2. 9 4 6 ( 01 1 2 9 0 0 O 2
具有 法 律 赋予 的 法律 监 督职 能 , 是 其 区别 于 其他 国 家机 关 的 本质 特 征 。 这 但 是 , 此 基 础 上 能否 进 一 步 推论 , 察权 的 性 质 就 是法 律 监 督 权 呢 ? 在 检 笔者 认
由总 统根 据 司 法 部 长 的推 荐 任 命 , 却具 有法 官 的身 份 , 与法 官地 位相 同 , 被 称为 “ 站着 的法 官 ”2 世 纪 9 年 代起 , 在 全 国最 高 司法 委 员 会 中分 设 与 ;O O 还
检察权配置刍议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蟹圈翟雹藿i.竺竺!!望里f苎型圭塾金检察权配置刍议陈文滔摘要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涵括了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权能的综合性权力。
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于扩大刑事公诉权,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权两个方面。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28-02近年来,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中心话题。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界定上。
我国的检察制度脱胎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及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处于十字路口的关键时期,有必要站在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上,以司法活动的内部规律为视角,认真研究和分析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以便为检察权的配置和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考进路。
应当看到,检察机关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权有其独立的宪法品质。
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我国的宪政体制来进行研究和部署,而非脱离国情和社会发展程度,生搬硬套西方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或者作繁琐哲学式的体系构建。
一、在“一元分立”政权结构下准确界定检察权眭质纵观学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I)行政权说。
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2)司法权说。
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等同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3)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4)法律监督权说。
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均未能准确、完整地概括检察权的属性。
首先,检察权不是司法权。
在中国,司法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是约定俗称的,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权不是同一概念。
宪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探讨

2013年4月第4期总第230期理论学刊T heor y Jour nalA pr.2013N o.4Ser.N o。
230宪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探讨钟丽娟(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山东济南250103)(摘要]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设置,在建国后的历部宪法中几经变迁。
由于检察权的理论、法律文本和实践运作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检察权的定位始终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检察制度的定位应立足于宪法的政治架构。
在此前提下,检察权的属性应是法律监督权,一种不同于行政权、审判权的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
[关键词]宪法视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13)04-0094-05我国的检察制度,从确立至今,发展极为曲折。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理论储备不足与立法论证不够,使得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规定几经反复,且理论界也长期存在争议。
在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若干探讨中,检察权的性质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宪法架构中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文本演变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法律设置,始于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时任这一法律起草组组长的董必武,提出了设置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被采纳,该法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5条)。
这一规定,最先确立了新中国检、审分设的制度…‘91㈣。
在新中国检察制度刚刚确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前,关于检察机关的设置便经历一次改革。
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各级检察署在最高检察署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无需接受来自同级机关包括权力机关的领导。
宪政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

上 就 必定 需要 一种 宪政 体制 的有 力保 障 。只有 作 为 国家根 本大
首先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 度 为检 察权 的司法 性提供 了前 提条
法 的宪法 明确 规定 了检察 权的法律 监督 的功能 和地位 , 国家依据 件 。 在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下 , 为 了维 护人 民代表 大会 作为一 级 国
《 行政 诉讼 法》 第l O条则规 定 了: “ 人 民检 察 院有权 对行 家 权 力 的运 作 为保 障 的政 治形态 或政 治过 程 。宪 政体 制 的核心 侦查 权 。 是 以权 力制 约权 力 , 其主 要手 段是通 过权 力 分离 实施相 互 制约 , 政诉讼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第6 4条确 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对人 民法
力, 不可 能成 为独 立 于三权 之外 的另 一项权 力 。本人 认 为 , 当今 法 权属 性 和法律 监督 权属 性 。 法 治 国家中 的检察 权更应 该成 为一种独立 的权 力 , 一 种独 立于三 权 之外 的权 力 , 以实现 对行 政权 和司法 权 的制约 与监 督 , 保 证法 律 的统 一、 正确 实施 , 这也 是当代 宪政体制 建设 的客 观需 求, 并从 本 质上 反 映 出检 察权 为法 律监 督权 的特 征。 反过 来 , 检 察权 作 为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4 9 - 0 2
将 人 民检 察 院定位 为 国家 法律监 督机 关 。继 而,《 宪 宪 政 的核心是 以权力 制约权 力 , 其主 要手 段是通 过权 力分离 关 的性 质 ,
第1 3 1 条 专 门规 定 : “ 人 民检 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行使 检察 实 施相 互制 约 。宪 政层 次上 的 国家权 力 的运 行 模式 是 以监督 制 法》 约 为核 心而 构建 和展 开 的。 在 宪政制 度下 , 检 察权 作为 一项 国家 权 , 不 受行 政机 关 、 社会 团体和 个人 的干涉 。 ” 从而保证 了检 察机 《 民事 诉讼 法》 第l 4条规 权 力应 当成 为 一种 能够 制约 权力 的权 力 。从现 代法 治 的视 角分 关 在具 体职权 运作 上 的独立性 。再者 , “ 人 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法 律监督 。 ” 第1 8 5 条、 析, 以宪 政制 度为 基础 , 将检 察权定 位为 法律 监督 权 具有合 理性 定 :
试比较我国与德国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

试比较我国与德国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作者:张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清末变法时我国以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为蓝本创建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因此我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由于根本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三权分立状态下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和全国只有一个权力机关下产生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会有很多差异,本文就这些差异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警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1德国的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国家机关负有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职责,其对于犯罪的追诉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由国家主动对犯罪展开侦查。
其中狭义的犯罪侦查指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直至提起公诉这段期间的侦查行为,广义的犯罪侦查则指所有该案件中国家机关(含法院)直至审判程序的追诉犯罪的行为豍。
本文主要讨论德国狭义犯罪侦查中涉及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与我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相异之处。
一、组织设立(一)德国1.检察机关。
在德国,检察机关依据《法院组织法》分别设立了联邦检察系统和州检察系统.各州检察机关管辖各州事务,联邦检察机关并非州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州检察长为其所属检察机关所配置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主任检察官的长官,而各主任检察官又指挥监督各所属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及法院检察人员(《法院组织法》第142条第1项第2、3款,第147条第2、3款豎检察长可指挥其所属州高等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检察官,但不得指挥联邦检察机关.原则上检察机关并无一个全德国统一指挥侦查的单位,不过依《法院组织法》第142a条,第120条第1、2款的规定,在特定重大的犯罪案件中,联邦总检察长可直接指挥侦查的进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州制定了一个协定,就特别事件建立一个超越辖区的检察机构犯罪侦查网2.警察机关。
德国警察机构由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组成,分属于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这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
论我国检察权的范围

作为 一项 国家 权 力 , 察权 是对 国家 检 察 机关 检 享有 各项 职权 的概 括 性 总 称 。检 察 权 的范 围 , 指 是
检察 机关拥 有 哪些 职 权 , 即检 察 权 包 括 哪 些 具体 也 权种 。当前 , 国检 察 权 的 范 围 在宪 法 和 部 门 法 两 我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 , 源 于 人 大 , 盖 由人 大产 生 , 人 大 对 负 责 。 国 在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下 , 立 了行 政 机 关 、 我 设
宪法及 法律文 本 的足够 重视 , 更欠 缺对 国情 的关 怀 。 二 、 国检 察权 的 范 围 我 ( 我 国宪 法对检 察权 性质 的界 定 一)
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权 。
[ 键词 ] 检 察权 ; 关 法律 监督 权 ; 公诉权 [ 中图分 类号 ]D 8 [ 献标识 码 ]A [ F4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00 0 05 0 50 2 1 )3— 0 7— 3
一
、
检察权 范 围存在 的 问题
检察 权 的性质 问题 , 旨在 明确 检 察 权究 竟 是 一
断 。此 类研究 欠 缺科学 的 、 实证 的研究 理念 , 缺对 欠
项 国权 、 审
判权 和 检察权 , 四个 国家机 关 的性 质 则 相 应地 界 定 为 国家权 力机 关 、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执 行机关 、 国家 审
判机 关及 国家 法律 监督 机关 。
21 0 0年 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a fS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lo h n iP l isa d L w Isi t o mii aos n 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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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的性质
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架构,也关系到检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更涉及到在我国现阶段宪政架构下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运行等重大问题。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持不同理论观点。
笔者认为,这些理论观点都揭示了检察权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属性,只有从实然角度反映检察权的本质特点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
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目前我国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已经作了一定的探讨,意见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权说有将检察权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的嫌疑,因此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依据行政权说,既无法解释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又容易使检察权服从于一般的行政权,使检察官听命于政府首脑,从而严重损害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司法权说,检察权的司法色彩是比较浓厚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公诉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
其次,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检察官的工
作体制中有两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即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它们是对立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形成完整的检察体制。
最后,检察权以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检察官享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而且是完成司法程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对审判活动发挥着重要的制衡作用。
尽管检察权具有许多方面的司法属性,但是,它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起诉、抗诉、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提交人民法院或人民代表大会裁决,因而,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最根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中立性和终极性。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也不是所谓的”另一类司法权”。
(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
双重属性说中又分成两种观点。
”检察权一方面有执行法律的职能,本质上属于行政权。
另一方面公诉权与审判权直接关联,从而又具有与审判权同样性质的司法性质”。
因此,检察权有着行政与司法权两面特点。
这种观点在承认两性时偏重于行政性。
而台湾学者林珏雄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概括为”余非上命下从之行政官,亦非独立自主之法官,余乃处于两者之间,实现客观法意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这是对双重属性的另一种界定,偏重于司法性。
西方各国奉行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介于行政、司法之间的第四种权力
存在。
即使在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国家权力一般也是作上述三种分类。
我们只能在上述三权中寻找检察权的归属。
这种将检察权归入行政性却又承认司法性或归入司法性却又承认行政性本身就存在矛盾,因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截然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力,运作方式完全不一样,将它们同时作为某一种权力的属性,恐怕是无法协调的。
另外,双重属性说使检察权变得支离破碎,不利于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把握。
(四)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兼有特征和局部特征。
首先,法律监督说的主张者基本上来自于检察机关。
于是,认为他们是维护部门利益而不是基于求真务实的学术立场便是对之最大的攻击了。
其次,法律监督说破坏了良好的诉讼三角构造。
当控诉方拥有监督权时,审判方和辩护方都要接受控诉方的监督,一方面会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直接受到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强制性干预和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还会使刑事诉讼的核心机制--控辨平等原则化为虚无,最终将彻底瓦解整个刑事诉讼结构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而危及法治社会的根基。
第三,会引发一些不可克服的理论障碍。
如法律监督权应当监督一切诉讼行为,也就是说检察官自己也应监督自己的行为,这种身兼运动员、裁判员二职的制度,是非正当的程序。
二、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政权组织形式即
政体。
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代表大会是”兼省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马克思语),即实行议行合一;而议会制度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即实行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封建集权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实行民主集中制,而封建集权实行个人专制。
从社会主义国家将近一个世纪的政治实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行合一原则主要是指:(1)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执行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其执行机构的权力渊源;(2)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权力。
议行合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诸执行机关分立的基础上的合一,并不否定国家机关之间必要的、合理的分工;议行合一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诸执行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关系,并不排斥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诸执行机构之间的分权与制约。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行合一,是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行政性的管理模式。
从政治制度发展史来看,庞大的行政化管理体系必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及时排除违规行为和异已力量,以保证政令的畅通和行动的统一。
三、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合理定位
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合理定位,还要站在检察权之外,正视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力求在传统
与现实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考察检察权性质诸学说,以”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与现实。
列宁司法监督思想直接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相对独立性以及检察一体原则的确立,使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形成了具有行政权属性的层级式结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使检察权具有同司法权一致的目标,因而检察权同时也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最后,双重属性的确立,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对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具有更加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2]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4]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检察论坛》2008年第2期。
[6]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20页。
[7]转引自黎敏:《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51页。
[8] 参见王戬:《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
[9] 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0] 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权基础理论30年研究评述》,《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11] 连俊峰:《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12] 参见任文松:《法律监督权研究--以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为主线》,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3] 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4页。
[14] 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15]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