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问题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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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问题赔偿协议友浩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质量问题赔偿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友浩”)乙方(“供应商”):

一、说明

鉴于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出现的物料质量问题将会给甲方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同时供应商亦同意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为界定损失以及明确赔偿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与双方签署的《质量协议》等相关协议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本协议规为准,未冲突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二、目的

签定本协议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强化供应商从源头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物料SPEC和友浩的质量要求,杜绝物料/整机批量质量问题。追究物料/整机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简化工序、设计/工艺/材料/设备/关键岗位人员等变更随意、过程控制不力、出厂检验弱化、重要PCN不通知友浩”等不良行为的违约责任,对不符合物料SPEC要求、整机质量要求或乙方原因导致友浩公司生产、市场批量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友浩有权对其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罚款等),直至取消供货资格。

三、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以下情况:

1、供应商物料/整机在市场上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供应商明知道存在批次器件/整机质量问题、隐患,却不顾友浩利益,继

续欺骗友浩并使用问题产品,向友浩供货的。

3、擅自更改作业流程、检验标准、设计、加工工艺、原材料等,不按照正

常工序进行生产并对友浩公司造成生产、市场不良影响的。

4、不严格按照友浩公司物料和整机产品质量和规格书的要求(含供应商提

供或发布的物料技术规格资料,友浩公司物料技术规格书),导致友浩产品发生市场质量事故、市场投诉,生产停线、返工

5、虽非故意所为,但已导致友浩产品发生市场质量事故、市场投诉,生产

停线、返工

6、供货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友浩要求,并且长时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的,

严重影响友浩物料/整机质量指标的。

四、赔偿细则:

1、供应商物料/整机在市场上引起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除按相应物料/整机质量问题赔偿细则的一级的质量事故规定处理外,物料/整机供应商必须全额赔偿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友浩生产、市场质量事故赔偿,详细赔偿条款规定参见《附录1-物料质量问题赔偿细则》

3、供应商未按友浩PCN协议要求赔偿细则

3.1、供应商违反友浩PCN协议要求,但未造成实际损失,供应商应向友浩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3.2、供应商违反友浩PCN协议要求,并已经造成实际损失,友浩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不低于3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4、对于在稽查或其他情况中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需要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4.1、情节严重、对友浩造成经济损失的,友浩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直至取消乙方的供应商资格;

4.2、在一年(按照每一个自然年计算)内因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违反友浩规定等的行为大于二次,可要求供应商撤换相关接口人员,从第二次开始每次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处理;每次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4.3、在一年(按照每一个自然年计算)内违反友浩规定、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累计次数一次,给予供应商警告处理,通知供方负责人,要求供应商内部进行整改;

5、当出现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与甲方签署的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如果友浩公司同意降级利用,且供应商应同意对其所交作折价作处理,折价的原则是按质论价,折价多少(赔偿金额)应依据所交付货品的具体质量状况而定,具体比例与乙方协商确定。同时供应商承担因使用降级物料导致报废等产生的所

有经济损失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已经签署的框架采购协议和其他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本协议及其附录解释权归友浩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1】

物料质量问题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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