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 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 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 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 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 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 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 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12个条文,涉及12个罪 名。这12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 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 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 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刑法条文 102
103第一款
罪名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刑法条文 107
108
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103第二款
104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 罪
109
110
105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105第二款
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 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 施中的组织。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刑法各论教案

刑法各论教案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为“……,处……”前半部分是罪状,其中暗含了罪名,后半部分是法定刑。
(一)罪状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罪状可分为两大类:(1)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成立条件)的描述。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根据描述方式,基本罪状可分为四种形式:(1)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罪状:“故意杀人的,处……”(2)叙明罪状: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如第305条伪证罪的罪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引证罪状:引述刑法其它条文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第124 条第1 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该款便是引用第1 款的罪状,来表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4)空白罪状,也叫参见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如第345 条第2 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槛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二)罪名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可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我国刑法,类罪名是以犯罪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10个。
类罪名是刑法分则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理解类罪名,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个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
刑法各论

(三)处罚
从一重重处断
三、法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
3、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4、数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
(四)处罚
可以从重处罚
五、牵连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的异质性 3、数行为的牵连性
(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例如,为了诈骗钱财先行伪造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和诈骗罪两个罪名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 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自藏匿于家中,触犯 了盗窃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个罪名。
(二)特征 1、主观特征: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
“同一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相同;
“概括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差异 两层含义: • 行为人自始就有连续实施数行为的总犯意; • 行为人实施每次行为还独自具有单个犯意。
2、行为特征 (1)数行为的独立性;(2)数行为的连续性; 3、罪名特征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追诉期限
(三)法条竞合犯的表现形态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补充) (五)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竞合成因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四、连续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罪名的分类 1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 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1)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 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2)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 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3)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 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 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 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 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 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 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 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 .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 详细的描述。 2 .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 .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 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 .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 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 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虽是具体犯罪的称谓,但正确规定 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地定罪和量刑,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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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某个具体部分。
1.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 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 罪。
2.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 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 系。如抢劫罪、绑架罪。
——逃避商检罪
4.引证罪状
➢ 《刑法》第326条:以牟 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 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倒卖文物罪
单选题
➢ 《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属于( )。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D.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ABC
3.援引法定刑
➢ 概念 ➢ 即指刑法分则某些条款中没有明确规
定法定刑,而是明确规定援引分则其他条 款的法定刑处罚。 ➢ 例如 ➢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 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 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各论的学习方法
具体行为
犯罪主体、客 体、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主刑(最高刑) 附加刑
刑罚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刑罚的分类
刑罚的概念
➢ “刑”原意是指“肉刑、死刑”。 ➢ “罚”原意是指“以金钱赎罪”。 ➢ “刑罚”——是由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
刑法各论试题
刑法各论试卷(一)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代号填在括号内)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3.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4.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5.侵占罪5、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在甲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6、宋某欠王某现金4万多元,王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
王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拘禁起来,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非法拘禁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D、绑架罪7、乙听说甲能将1000元变成100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变2000元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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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 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 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 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 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 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二)简单罪状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 基本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简单罪状占有一定的比例。 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 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 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练概 括,避免繁琐。例如:232条、266条等。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二、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由于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而由 法官确定,这样法官的裁量权过大,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 适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几 乎没有国家规定绝对不定期刑。
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学习刑法各论的意义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 4、深化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主要是总的大类、亚类和具体罪名组成。
在我国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 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否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各论课件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
生命安全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
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 (《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飞离本国国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 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跨国性
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2、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进出境监管活动 3、对象:普通货物、物品 ①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②依法应缴税的货物、物品 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
税额处罚” 。
(三)伪造货币罪
1、概念: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 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 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的行为。
(八)保险诈骗罪
1、概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
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4、主体: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6、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刑法各论背诵版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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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一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和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个人认为其实就是对犯罪的分类学的体现.那么其分类标准时什么?一是同类客体,二是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刑法分则的条纹结构,一般是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其中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一般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罪名则是指犯罪的名称,一般可分为类罪名、分类罪名、具体罪名。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主要是五主刑三附加刑(驱逐出境例外)要注意宣告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某种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辨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危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公共安全”中“公共”的范围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和其他安全。 公共,意为“社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是重视法益保护的社会性,超越了个人法益的范围,因此,需要特别保护。因此,理解公共的含义,必须结合其“社会性”的特点。“公共”与“社会性”要求重视数量的多数,也就是说,“多数”是“公共”的核心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特定的多数,还是不特定的多数,无疑都属于“公共”的范畴。 问题:(1)不特定少数人的性质?(2)究竟是少数或多数不特定时,性质如何。 ★如果是行为侵犯的法益究竟是少数还是多数不特定,那么,该行为随时有向多数转化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为属于公共安全。 ★“不特定的少数”,值得研究。 (二)“不特定”或“多数”的含义 1.不特定的含义。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 不特定是行为本身的属性,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也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行为具有该种属性,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多数的含义。 首先,多数即为较大的数量,可能是不确定的概念(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确定的(特定多数)。 其次,必须是行为同时侵犯多数人的安全,不是数次行为侵犯多数人的安全。 (三)公共“安全”的内容 ★通说的观点认为是指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权(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二、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客体: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时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放火烧毁自己财物,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1)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 (2)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 (3)本罪属于危险犯,发生结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罪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媒介也可以独立燃烧的程度,及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该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未遂。 2.放火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的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保险金、杀人等, 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1)如为实现其他目的而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和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也有的认为属于法条竞合,属于部分法条与整体法条关系。) (2)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略 三、失火罪 (一)概念与特征、 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 2.客观方面:(1)失火行为;(2)严重结果;(3)因果关系。 (1)虽然有失火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失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非都负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业务过失),应当以所规定的犯罪论处。因此,本罪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用火安全而引起火灾的情况。 3.主体 4.主观方面:针对结果而言。 (二)认定 1.本罪与业务过失(失火)的界限 2.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分: 过失引起火灾的危险,在有能力有条件及时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实施任何扑救措施,而放任其焚烧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转化为放火罪,不再构成失火罪。(转化犯) (三)刑事责任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构成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理解 1.本质上一个兜底条款。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在法律条文中完整地予以归纳,由采取立法技术予以抽象概括所形成的罪名。 2.与罪刑法定存在距离。 3.这里的其他方法,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是指除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的其他方法。 (2)在性质上必须是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危险性,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如何判断“相当的危险”,是问题的关键? (3)如果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能够评价的,尽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在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再考虑适用该罪名。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必须是恐怖活动组织。含义参见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约文件、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公约文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566号灯决议文件进行认定。 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年6月) 规定: “恐怖主义”是指: 1. 为本公约附件 (以下简称 “附件”) 所列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 2. 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 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2)处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的行为。 (3)选择罪名的定性。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恐怖性犯罪而成立的犯罪组织。 2.共犯行为实行行为化,立法目的的理解。 3.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具有上述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刑事责任 六、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概念和构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 2.客观方面 (1)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何谓“公共交通运输领域”? 第一,需要结合我国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实际考察该领域是否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第二,从范围看,“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并不局限于陆路交通,也应当包括水路交通、航空交通领域。 第三,具体到陆路而言,主要指的是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2)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因果关系:具体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年检上路行驶,因被害人违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主体:一般主体甚至包括行人;自行车驾驶者等。 4.主观方面:过失 5.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思考:第一,如何看待责任与本罪成立的关系? 第二,重伤和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己方?应该不包括自己。 2.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能否发生在铁路、航空运输领域?应该是可以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