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8-31 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无锡市郊区建设环保局、马山区交通建设环保局、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按无锡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权限,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健身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并附: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监理的为建设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和功能性检测的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向备案机关领取《工程竣工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及其它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该工程,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罚:(1)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2)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的;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十条备案机关决定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而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