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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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案例分析

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请问:

⑴《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⑵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⑵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在调查中,工商局的同志发现,所谓“金珠熊”实为一种学名为“金黄地鼠”的小老鼠,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也是由几个广东人在江苏某县创办的一家私营企业,案发后,也已经人去楼空。

从与某报社接触后了解到,该报社广告部有关人员称“看到有营业执照”,但却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有关材料,而且是由内部熟人介绍刊登这则广告的。报社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已把关,请工商局慎重处理,不要引起复议或诉讼。

针对调查中了解的情况,市工商局认为,某报社广告对此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首先,报社提供不出其应存档的任何有效证明材料,仅此一点就可以认定此广告发布前,没有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对广告主的有关证明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而且广告中的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知识,广告工作人员应该能辨别清楚;再者通过报社内部熟人介绍承揽广告,不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使该广告得以顺利出笼,报社广告部负有责任。请问:

⑴上述广告是否构成欺诈性的虚假广告?

答:是。

⑵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

答:某报社此项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没有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⑶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工商局应依法没收某报社此广告的发布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4.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2日,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该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

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请问:

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⑵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对负有审查责任的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作出以下处理:一、停止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二、没收广告部收取的12000元广告费;三、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36000元,两项合计48000元,上缴国库。

5.“贡”字牌商标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杭州中茗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经营茶饮料制造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为推

销其产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报》报眼位置发布该公司出品的西湖龙井茶罐装饮料广告,广告中标明该产品注册商标为“贡”字牌,并且标注其为“著名商标”字样,支付广告费用13000元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该广告后,调查认定,“贡”字牌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自标为“著名商标”,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请问:

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⑵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中茗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停止发布此广告,并在《杭州日报》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刊登公开更正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13000元整。

6.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违法VEN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时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请问: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上述案件时,涉及到《广告法》哪些条款?

答:《广告法》第四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二条款、第四十条款、第四十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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