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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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守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各方合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拟成立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

2、注册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投融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条股东概况及出资额、出资方式

1、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概况如下: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2、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小写:万元)。公司出总资额共计人民币元(小写:万元)。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占股权比例;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占股权比例。

3、各股东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以前一次性支付至以公司名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开设的指定账户。逾期缴纳出资的视为退出;逾期不足额缴纳的按实缴资金确定股权比例。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户:

开户行:

4、公司开设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公司利润每会计年度结算一次,时间截止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按股东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0日内分配公司该会计年度净利润的80%,剩余20%的净利润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和补充资金。

2、债务承担: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各股东应按股权比例补充公司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股东会

1、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董事长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前述须股东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其余事项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条董事会

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均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3、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5、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经理

1、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决议;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报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亲属朋友)为公司交易对象的,应报请股东会决议并经各股东一致通过。

2、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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