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法律与生活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 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 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 院审理便告终结。 ②上诉期限: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③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 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有权自由处分上诉权)
【思考】“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 句法律谚语的理解。A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李某的主张?并说明理由。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想一想】 诉讼法体现的诉讼原则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项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②作用: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1、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 权、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知情权等。 2、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 护权、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民事诉讼审限延扣规则滥用及矫正

民事诉讼审限延扣规则滥用及矫正作者:孙龙君易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审限制度司法裁判权利救济裁判公正作者简介:孙龙君,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易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23审限延长、扣除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特殊情况,可以对审限进行必要延长或者扣除的调控规则。
但近年来,适用审限延长、扣除的案件比例畸高,使得本为应对特殊情形而规定的审限规则,反而异变为普通规则。
由特殊例外演化为普通一般情形,这与该规则设立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审限延长失控、审限扣除失调,长期超審限造成法院裁判迟延,于立法而言,与立法者意图提高诉讼效率,规范裁判权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使审限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无实际着力点;于法院而言,必将损害法院公正裁判的司法形象,降低法院为民司法的公信力,破坏法院的司法权威;于当事人而言,挫伤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扩大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时间、金钱、精力的投入,严重阻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和可期待利益的取得。
审限延长、扣除从正常适用到异化滥用,在个案中的表现是较为隐蔽的,往往只有在对案件大数据汇总以后,才会明确凸显,以下通过部分案件数据的分析,归纳几种审限延长、扣除滥用的表现方式及所造成后果:(一)审限延长适用率变化异常表1:2012-2016年西部某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限延扣情况表1所示,从2012年至2016年,该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上涨态势,案件延审数从最少的103件到最多的771件,延审率从最低值2.24%到最高值13.2%,绝对数量变化陡增突降,延审率上下波动幅度较大。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民法告法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告法官,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的民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判。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民法告法官的相关法律程序、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一、民法的基本法律规定 1.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
2.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而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5.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为满足他人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民法告法官的法律程序 1. 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 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法告法官的法律规定 1.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根本性、统领性、普适性的指导作用,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
一、平等原则1.权利义务相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保全、参与庭审等权利。
2.权利对应:原告起诉权——被告答辩权;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即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是错误的。
3.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二、同等、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
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三、辩论原则1.专属于当事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享有辩论权。
形式: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均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2.范围(1)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3.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常见行为: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违反辩论权保护。
4.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处分原则1.处分的对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限制:依法处分、诚信处分3.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4.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阶段,执行阶段也可以行使【区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信原则确立的根据 首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 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 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 调个人意志与选择自由的个人本位主义诉讼 观逐渐让位于强调社会公平的社会本位主义 诉讼观,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根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 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 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处分原则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决定法院 审判权运作的起点、范围与终点。 (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三)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第四节 处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有赖于法院 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 使。人民法院应为缺乏诉讼能力又没有律师代理的 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应当按照诉讼的进程,在当 事人行使处分权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使当事人了解如何行使处分权及行使处分权的法律 后果。另一方面,应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对此, 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审判权与处分权的作用范围, 为处分权受到不当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以保障处分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节 辩论原则
民诉诉权与诉

例9: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
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 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 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 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37题)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或实体权利)
(二)意义
1、是区分诉的主要根据 2、影响当事人的起诉和诉讼结果 3、确定法院审判的范围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识别标准为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实体请求 权或裁判请求权) 是诉的客体,也是法院审判的对象。
(四)概念区分
1、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 具体要求。 (2)诉的标的是从整体上而言的,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 主张。 (3)如果变更了诉的标的,就等于变更了原来的诉;而 诉讼请求则可以放弃、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的 变更并不引起诉的变更。 2、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1)诉的标的一般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 对象。 (2)诉的标的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但诉讼标的 物则未必每个诉都有。
根据其他标准进行的划分
1、根据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不同,可 以将诉分为本诉与参加之诉; 2、根据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中的位置不同,可 以将诉分为本诉与反诉; 3、根据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可以将诉分为单 一当事人之诉、共同当事人之诉以及集团当事 人之诉; 4、还可以根据所在诉讼阶段的不同,将诉分 为一审之诉与二审之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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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内容提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告死你”和“拖死你”,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均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影响了司法权威。
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法律特征及其危害进行剖析,对其作出法律界定,并从立法及实践角度提出解决对策。
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一)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法律教育 :s://1、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即诉讼权利的法定性。
3、民事诉讼权利是相关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即民事诉讼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4、民事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权利将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法发挥其效能。
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因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案件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对法庭笔录的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表现形式所谓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特征:一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一方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
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报复对方而提起诉讼,以扰乱对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等。
二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一方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而恶意行使。
例如,被告明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为拖延案件的审理,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等。
三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均以合法形式出现。
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时,在表现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使其他诉讼主体明知其出于恶意而无法阻止。
四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后果表现为给他人造成某种损害。
例如,使他人无端受诉而遭受损失及造成诉讼拖延等。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检察人员滥用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权和其他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法律赋予的鉴定权、作证权等。
二、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形成原因及其危害(一)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诉权的滥用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等方面。
1、诉权的滥用诉权,是指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对于原告来说,是起诉权和期待获得胜诉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说是应诉和对原告主张进行答辩的权利。
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程序意义方面: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
二是错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列为被告。
三是原告随意追加第三人。
四是滥用反诉权,将其视为阻却原告顺利实现诉讼目的的一种手段。
五是以拖延一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目的的上诉。
六是利用再审程序无理缠诉。
在这六种表现形式中,前三种属于滥诉的情况,即不管有理没理,对方是否与本案有关,只要能把对方拖入诉讼,诉讼目的即告实现。
第四种也属于滥诉的情况,与前三种情况的区别在于角色发生了变化,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第五种情况属于上诉权的滥用,其目的在于阻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使对方的诉讼目的延缓实现。
第六种情况属于申诉权的滥用,其目的是干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的执行。
在实体意义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事实与理由,为将对方拖入一场毫无根据、折磨人的诉讼而提起诉讼。
2、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一是管辖异议申请权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案件受理后,被告为达到拖延诉讼或者由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在明知受案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受案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使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二是回避申请权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庭审阶段,为拖延诉讼或争取更多的庭前准备时间,故意提起回避申请,造成庭审无法如期进行。
三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利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明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仍提出相关申请和复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是提交收集证据权利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明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仍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提交新证据为由拖延案件审理等。
五是延期审理申请权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庭审活动开始前,以各种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使庭审活动不能如期进行,已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法律教育 :s://六是请求调解和和解权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为阻止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假意与对方协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和解期限,在对方同意与其和解后,又故意不与对方协商,造成诉讼拖延。
上述六种情况,一般是被告一方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采取的常用手段。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1、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形成原因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
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缺失,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使得大量社会矛盾转化为各类纠纷。
随着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加之目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手段过于单一,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造成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性特点,人们对其操作程序不够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得不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
与此同时,某些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利用诉讼这一合法途径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加剧了滥诉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达到阻止法院及时作出裁判和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恶意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诉讼权利,以使案件的审理被拖延,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形成了其他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
另外,社会舆论的不正确引导和某些媒体的炒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是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时,才有可能受到民事制裁。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也必然会对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内在的必然,但因其以合法形式出现,而无法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民事制裁,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成本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巨大反差,促使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寻求新的“利润空间”。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滥用诉权,在把对方拖入诉讼后,只需申请撤回起诉,支付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即可脱身。
如果只是主体告错了,只需负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即可了事。
如果再肯破费50元的上诉费,就可轻而易举地把对方拖入二审诉讼当中。
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诉讼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到的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再如,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只需口头或者书面提交一份管辖异议申请,即可使原定的庭审活动无法如期进行。
即使法院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也只需交付50元的上诉费,即可使案件审理推迟几个月的时间。
而对方当事人不仅不能尽快实现诉讼目的,还要先陪他打一次二审官司。
正是由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成本很低,甚至根本不需要成本,而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却要为其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某些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恶意得以“强化”。
四是现行法律制度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提供的安全保障,促使某些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均以合法形式出现,不仅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而且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这种行为因缺乏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而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因此,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受害者在受害后,不能以对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制度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者提供的有力的安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滥用行为的发生。
2、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主要危害一是无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二是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理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是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
四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受害者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界定正确界定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有效遏制该行为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