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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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的立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处理因民事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也强调了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当事人的自愿性原则。

三、起诉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资格、无诉权异议等。

在进行诉讼程序时,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依次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四、证据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依据罪与非罚的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证据有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举证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五、判决执行及司法救济当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或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执行是确保司法裁判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同时,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违背了法律规定,还可以寻求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调解与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争端。

司法机关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七、小结综上所述,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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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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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4、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5、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6、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7、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二、简答:
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3、诉的概念及种类?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的请求。

3)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4、反诉的概念及条件?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条件:1)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2)本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的。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6、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
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三、论述:
1、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
量上既可以为一,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是以他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诉讼为前提。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全面救济之余减少诉讼成本。

2、有独立请求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区别?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或申请撤诉。

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3.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

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
诉人、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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