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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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4、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5、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6、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7、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二、简答:

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2、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3、诉的概念及种类?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的请求。

3)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4、反诉的概念及条件?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条件:1)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2)本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的。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6、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

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三、论述:

1、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

量上既可以为一,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是以他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诉讼为前提。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全面救济之余减少诉讼成本。

2、有独立请求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区别?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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