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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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

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

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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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的效力。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1. 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

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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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民诉的期间和期日:民诉的期间:1.申请回避: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

3.诉前财产保全: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4.拘留:15日以下5.立案: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审限: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上诉的期间: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上诉案件的审限: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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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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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22.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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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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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
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

2.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
力。

5.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起诉
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6.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8.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9.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
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诉讼程序。

12.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13.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14.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15.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
查、检验后所制成的笔录。

16.推定的事实: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
事实。

17.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
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18.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
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简答题
一、简述非涉外案件明示协议管辖的条件。

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
3.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
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5.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
二、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一般限于同级法
院之间
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
3.管辖权的转移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则不用
三、简述回避的法定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简述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

2.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简述证据的法定分类。

⒈当事人陈述⒉书证⒊物证⒋视听材料⒌电子数据
⒍证人证言⒎鉴定意见⒏勘验笔录
六、简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七、简述无须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包括以下几点:
⒈诉讼上自认的事实⒉众所周知的事实
⒊自然规律及定理⒋推定的事实
⒌预决的事实⒍公证证明的事实。

八、简述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九、简述送达的方式
⒈直接送达⒉留置送达⒊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⒋委托送达⒌邮寄送达⒍转交送达⒎公告送达
十、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明效力;
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十一、简述诉前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诉前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十二、简述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
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换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
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是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
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5.拘留,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
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三、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

以月计
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

(以年计算包含以月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论述题
1.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论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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