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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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民营、个体等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运行、维修等全过程管理。

三、项目管理规划1.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在项目启动前,需要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由投资人或委托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组成。

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参加专业考试合格。

2.项目管理计划的制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时,需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进度、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工作任务分配,并确定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3.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四、招投标管理1.招标文件制定编制招标文件时,需选定采购方式,明确投标条件和限制性因素,准确描述工程需求,确定招标范围和标书开放的地点、时间等。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需明确招标单位、采购方式、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标书递交地点、截止时间等。

3.投标人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结果需按规定在公告栏或招标网站上公示。

4.标书评审评审标书时,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需经过公示和公证。

五、设计管理1.设计机构的选择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要求等条件,选择有关部门或设计机构。

设计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从业经验。

2.设计方案的评审评审设计方案,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公告通知设计机构作出相应修改或说明。

3.设计变更如需进行设计变更,需通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后,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查确认或未经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其后果由各自承担。

六、施工管理1.施工准备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xx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会议纪要》、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政府指定,由中心作为业主,建设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工作:(一)确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二)组织建设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一前期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策划包装、概预算、招投标、开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前期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项目开发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等部门办事流程;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负责前期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第七条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理管理。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必须掌握招投标相关政策,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开展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项目招投标计划的复议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科学决策,高效实施;(四)以人为本,注重环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等;(三)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包括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质量等;(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包括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加强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五)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期履行,保证投资的合理性,使分公司工程建设步入稳定有序的程序,依据总部和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XXX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省分掌握由分公司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第三条XX 部为XXXXXX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负责人制.即所建工程施工材料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实行一人负责制.第五条由XX 部根据相关因素决定工程由工程队或外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由工程队施工的项目由工程队队长为工程负责人或由指定的工程队其它人员.所有设备安装工程、光缆线路测试由XXX机械室负责.由外部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外部施工单位负责人即为工程负责人。

第七条XX 部依据工程结算办法与考核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与费用结算。

工程负责人为考核与结算的主要负责人.第八条XX 部在市场部、XXX部门及项目合同签定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场部、XXX部门,为市场部、XXX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九条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XXX总部、省公司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2、制定分公司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在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4、对分公司城域网专项投资项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5、组织协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负责向省公司统计、报告工程进度;6、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7、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费用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证施工质量,防止污染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施工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障措施;(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集团建设工程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或代管公司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前期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

第四条集团相关部门、各子公司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计划收集与编制;组织招标文件内审、工程合同评审、工程招投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

(二)监察审计部:监督各类文件评审活动;参与重要节点的验收及日常考核;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各类资金的保管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接法律事务所;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管。

(三)财务管理部:制定工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评审;保管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及台账汇总;负责工程决算。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代建厂房项目的移交及结算;负责自营项目的运营管理。

(五)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后称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协议签订;制定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工程前期手续;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台账资料、合同履行的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完成项目竣工备案;负责项目移交;负责工程资料的接收与保存。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计划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的收集、评估及制定;负责编制整个项目的前期推进计划,按部门职责进行任务分解,并明确完成时间点。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或配合完成初步建设方案的评审确定。

根据XXXX“三重一大”要求,需报会讨论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报批。

第二节工程项目申报第七条工程项目前期手续、代建协议(如有)由建设单位办理,负责资料的收集、报送和相关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现在,本人将从法规的基本介绍、主要内容、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基本介绍《建设工程管理法》是200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管理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环节,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资格、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相应的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设计工作,遵循科学技术原理和技术标准,做到客观公正、正当合理、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

(二)工程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作,采取有效的施工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2、施工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三)工程验收阶段1、工程建设竣工时,合法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及相关技术文件;2、建设单位应依法应经工程监理单位和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竣工阶段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结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进行验收交接,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三、执行过程《建设工程管理法》的执行可分为以下程序:1、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选用设计单位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评估和审核。

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竞标或采购结果等合法渠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

3、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征集合法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组织验收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及时进行整改。

4、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并对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后,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四、结论《建设工程管理法》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第一条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

第二条新建工程项目(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

(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条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是《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内容:一、总则1.为加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在建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3.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应遵循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坚持节能、环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4.国有企业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期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的组织架构、工作分工、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工期计划等内容。

5.国有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审查。

6.国有企业应按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合同和相关标准要求,统筹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设备租赁、施工进度等,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技术、管理和安全问题。

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7.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和控制。

8.国有企业要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工程交付和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9.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体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标准,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质量检查。

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10.国有企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11.监理机构应组织专业团队,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12.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工程建设合同管理13.国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各项合同进行管理,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确保工程建设的法制合规和规范。

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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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项目是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前款所称人防工程项目以外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各级财政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重点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应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的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出具人民防空意见。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方面进行审查时,出具的审查批准书应对以下事项提出明确意见:1、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地下防护体系安全;2、建设项目中有民用建筑的,是否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3、建设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功能;5、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要求。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建设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计划管理、招标监督、开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专项验收和保密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实行企业登记备案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建立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为有关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服务。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编制任务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经专家评审,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1/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城市建设和规划布局、城市的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等,对各类人防工程的布局和建设做出规划,对城市建设提出合理、明确的建议和要求,并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人民防空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类别、城市防空袭预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意见、要求和必要的基础资料等。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格式:(一)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概况和发展分析:包括城市(镇)的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镇)规模、地形特点、次生灾害源、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战略地位、自然与经济条件等;2、根据城市(镇)遭受空袭灾害背景判断和城市(镇)威胁环境的分析,提出空袭灾害的总体防护要求,确定人口疏散比例、疏散地域分布和疏散路线,提出疏散地域的建设原则,提出人防工程总体规模、防护系统构成及各类人防工程配套比例,确定人防工程总体布局原则和综合指标,提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原则措施;3、划分防空区,确定区内人防工程组成、规模、布局、防护标准和地面出入口间距指标等,提出工程配套达标率和防空区居民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等控制指标;4、确定本区域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地下疏散干道工程等公用工程的布局;5、分析现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工程现状,提出早期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报废和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工程平战转换原则和措施,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原则;6、人防工程防灾利用原则;7、近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人防工程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人防工程选址安排和实施部署;8、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详细、重点规划:1、城市(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区域及其类别(甲、乙类);2、人防疏散干道网和连通口;3、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出入口;4、战时生命线工程。

(三)有关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省级领导机关的疏散基地、战时办公场所和防护体系等的建设需求。

(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规划文本和附表、附图、说明、基础资料等附件组成。

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和专项经费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项目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专家应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项目批准情况下达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在计划中列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按照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下达的额度执行。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方式招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

人防工程项目招标,应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投标单位有关记录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评标专家应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人防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及其伪装建筑的建设,不得公开招标。

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参加评议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二)参加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三)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价或工程预算价,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四)应邀请项目所在地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一条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使用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合同价、工程结算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结算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和建设造价审计制度,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人防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办,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可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经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建设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审查批准书。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责令停工整顿。

第五章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前,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可由有关专业设计单位和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建立全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信息库,定期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先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定机构。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和初审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3、有相对固定且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2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水、电、暖通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4、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应年满35周岁,具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常5级以上、核5级以上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应的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定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察和初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审图机构分布需要进行核实后认定。

暂定机构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可以承接常6级以下、核6级以下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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