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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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0•【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1.14
•【文号】建标[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建设事务,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建设质量,建设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设部是国家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市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部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部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工程等。

第五条建设部设有若干处室和机构,具体设置由建设部领导班子确定并向国务院报批。

第六条建设部领导班子成员由建设部部长及若干副部长组成,部长由国务院任命,副部长由国务院及建设部部长任命。

第七条建设部内设办公厅、规划司、市政司、工程司、监管司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八条建设部规章制度是建设部对内管理的基本规范,所有建设部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九条建设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目标,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第十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部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并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引导城市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城市市政管理和维护,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加强建筑质量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投标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部负责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促进绿色环保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部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第十七条建设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十九条建设部负责实施扶贫开发工程,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与社会事务融合,促进城乡发展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负责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建设科技创新。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

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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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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