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ZD—094—AZ17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1 2012-08—08 / / /杰第一次发布编写部门:安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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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八篇施工质量概述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
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
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
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wei)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wei)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wei)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强条》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1、目的确保施工质量,实现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2、编制依据2.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2.2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3、适用范围4、《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5、岗位职责5.1组长:由项目监理部总监担任,为监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
5.2副组长;监理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归口管理人。
5.3成员:技术监理、质量监理、安全监理6、细则实施的管理程序与要求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见图表6-16.2《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主要管理要求A.安全文明施工措施B.施工质量目标控制C.施工程序管理D.工程建设通用规定图表6-1《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管理程序6.2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3.0.2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 施工准备4.0.1 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 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4.0.2 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1.2 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5.2 基础工程施工5.2.1 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2.2 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2.2。
续表5.2.26 杆塔工程施工6.1 杆塔工程开工前6.1.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1.2。
表6.1.2 杆塔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6.2杆塔工程施工6.2.1 本条适用于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2.2 杆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6.2.2。
表6.2.2 杆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7 架线工程施工7.1架线工程开工前7.1.1 本条适用于架线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第一章概述一、编制目的为实现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确保达标投产,“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对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质量的要求,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集贤变电站项目部特编制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及依据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强化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执行的事后控制,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集长(庆)方500kV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工程概况本工程站址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以东20km的集贤县升昌镇,北侧0.4km为集贤县升昌镇东方红村。
占地面积7.58公顷(114亩),其中围墙内占地面积5.61公顷(84亩)。
变电站场地,地势变化较大,地形为坡地及岗地,为岗阜状平原与丘陵过度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地貌单元属剥蚀丘陵区。
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背景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标准的编写、修订、执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关键的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标准的质量和强制性执行力,制定一套完善的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力和适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管理体系
级别体系
工程标准分为三个级别: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级标准
国家级标准是国家正式颁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行业顶级企业等制定的,适用于该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制定
标准制定的程序
标准制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研制计划
2.研制方案。
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

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pdf 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条文名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进行实施细则,以确保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一节工程规划原则第二节跨区域工程规划第三节道路工程分类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一节设计文件要求第二节特殊工程设计第三节设计审查与验收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一节施工方案编制第二节施工组织设计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第四节施工质量与进度管理第五节现场检验与验收第五章材料质量与试验第一节材料选用要求第二节材料加工与试验第三节材料运输与保管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一节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第二节监理工作范围第三节工程质量与进度监控第七章工程验收与验收第一节工程竣工验收第二节工程正式验收第三节工程维护期验收附件:1. 相关法规和规范文件2. 工程设计文件3. 工程施工方案4. 施工现场检验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工程:指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程。
2. 强制性条文:指对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执行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3. 实施细则:对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执行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的文件。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条文名称]本文旨在规范道路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实施细则,确保道路工程建设与维护的顺利进行,并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一节工程规划原则1. 规划按照交通需求和规模进行合理划分,确定适当的道路布局。
2. 确保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节跨区域工程规划1. 在跨区域工程规划中,要考虑各区域的交通流量和需求,合理衔接各区域道路。
2. 制定统一的工程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节道路工程分类1. 根据交通功能和车辆通行情况,将不同道路划分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级。
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一节设计文件要求1. 设计文件应包括详细的工程图纸、剖面图和施工说明等。
2. 设计文件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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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项目筹建处
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第一次发布
编写部门:安质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
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主任:/
副主任:/
成员:安质部、工程部各专工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
(2)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
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3)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各参建单位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4)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培训与宣贯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部、安质部全体成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股份公司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每月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
第五章管理、执行与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管理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各施工、监理单位收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负责对其适用性进行识别与确认。
(二)强制性条文应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收集的强制性条文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以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十三条执行
(一)一般要求:
各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单位,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 执行记录: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监理、施工单位)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监理单位)
3、强制性条文执行细则;(监理、施工单位)
4、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5、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
(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检查
(一)主要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2、各参建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1)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2)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4)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检查:施工单位每月月中自查,监理单位每月月底组织检查。
2、阶段性检查,包括地方质监站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3、上级主管单位检查。
(三)整改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及时发放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督促参建单位限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筹建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申请上级管理单位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考核
(一)施工、监理单位未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制度,考核2000元/单位。
(二)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考核1000元/次。
(三)施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查,考核1000元/次。
(四)施工、监理单位每月未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考核300元/月.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筹建处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
/项目筹建处
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单
编号:
被考核单位/部门日期:年月日考核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
考核事由:
监理单位/工程部/安质部考核执行人:日期:
监理单位/工程部/安质部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日期:
本考核单一式四份,被考核单位、工程部、安质部、财务部各一份。
附件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被检单位:
序号规范名称强条要求执行情况1
2
3
4
5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 ZD-094-AZ17
1
附件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整改表
序号
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单位
要求完成日期
完成情况
验证人
监理单位
筹建处 1
2
3
4
5
6
7
8
附件 3
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培训单位:编号:工程名称培训日期
培训内容
授课人
参加培训人员
学
习
培
训
记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