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建筑设计1、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3、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体材料制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6、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7、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8、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有门坎和弹簧门;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11、校区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12、室内楼梯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0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13、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商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4、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15、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16、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17、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1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19、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止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20、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2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22、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2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高不应大于0.11m;24、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措施;25、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6、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27、地下防水等级及使用范围(见扫描件01屋面防水28、屋面防水等级及要求(见扫描件02)29、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狗、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30、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界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31、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填密封材料;32、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第二章建筑设备给水排水1、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直接连接;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3、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盖;4、生活饮用水水池与其他用水水池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副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5、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6、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7、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8、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9、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国家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包括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包括了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标准;在电力工程中,包括了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如果不按照相关的结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工程中,如果排水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导致城市内涝,影响市民的生活和交通。
再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制定和调整相关的标准和条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各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做出贡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wei)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wei)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wei)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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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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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的基本质量要求 1、 建筑物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 各项建筑设施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人体健康和节能要 求 4、 各类建筑使用不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环 境
二、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1、保障建筑使用安全和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2、 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3、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专门要求: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 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 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 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 空调能耗应节约50%。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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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3 条 式 建 筑 物 的 体 形 系 数 不 应 超 过 0 . 35 , 点 式 建 筑 物 的 体 形 系 数 不 应 超 过 0.40。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 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l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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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筑室内环境设计 l、保障人体健康的热工及节能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的照明要求; 3、保障人体健康的隔声和噪声控制要求。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 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 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 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 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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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 /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 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 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 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 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 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 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 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 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略)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 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 气 渗 透 性 能 分 级 及 其 检 测 方 法 》GB7107 规 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 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 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北京地区外墙:体形系数≤0.3为0.9(1.16); 体 形 系 数 > 0.3 为 0.55 ( 0.82 ) , 窗 户 4.7 (4.0),阳台门下部1.7…。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39-87 (略)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 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
卞式要求: i.max≤te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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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 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 合表6.1.2的规定。(略)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 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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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 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 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 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 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 不应少于3级。
*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 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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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 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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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基地高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 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 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 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 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 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 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 登的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 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 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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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 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 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 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 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
指标应符合表4.0.8(略)的规定。其中外
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
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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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照 明 《 民 用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J13390
2.2.1 图 书 馆 建 筑 照 明 的 照 度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2.2.1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