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怀政办发〔2016〕 6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6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16 年第20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农业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管理,是指在本区从事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第三条各镇乡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统一规划和水政监察。
第六条农业用水实行用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农业用水管理第七条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全区总量控制和每亩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结合本地区用水状况、年度水源预测情况,怀柔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设施作物每亩年用水量500m3/亩、大田每亩年用水量200m3/亩、果树每亩年用水量100m3/ 亩。
第八条推行用水计量管理,农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按照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每亩年定额内用水只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水资源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京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精神,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用水、水环境等问题,保障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再生水;坚持创新驱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重要水库、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京水务法〔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94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水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并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8月1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一)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并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且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到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京环函〔2017〕1037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函〔2017〕1037号各区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北京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京政办发[2015]60号)的要求,为科学评估本市各区人民政府“三条红线”相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16个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三条红线”考核指标、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具体分值详见附表。
(一)“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各区根据功能定位不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赋分情况不同。
具体如下:首都功能核心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
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6项指标。
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
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8项指标。
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和房山区。
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9项指标。
生态涵养发展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
主要考核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用水计量率、考核断面水质、城镇污水处理率9项指标。
(二)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项目根据年度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各区考核内容保持一致。
市政府每年年初结合水务工作重点向各区政府下达考核目标.三、考核方式(一)年度考核各区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材料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八条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水务节[201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京水务节[2013]7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节水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市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等计划用水单位,可以参加节水先进单位评选;从事节水工作或热爱节水工作,并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北京市民,可以参加节水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周期和名额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为3年评选表彰一次项目。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评选名额为10个,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奖评选名额为30个。
三、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广大职工有较高的节水意识,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了浓厚的节水氛围,全年未出现因浪费用水被处罚;2、领导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措施具体,落实有力;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用水统计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1.09•【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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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一、评价目的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旨在确保北京市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用水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节水水平。
二、评价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和建设
项目。
重点对高耗水行业、公共机构、住宅小区等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相关节水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合同文件:用水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用水合同等相关文件。
四、评价程序
前期准备:收集用水单位或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用水现状及节水措施。
现场调查:对用水单位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
指标计算: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节水评价标准,计算各项节水指标。
综合评价:根据指标计算结果,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和建议。
汇总报告:撰写节水评价报告,汇总评价结果及相关建议。
公示与报送: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五、评价内容和方法
评价指标:包括用水量、重复利用率、漏损率等关键指标。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权重分配: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评价结果应用
对节水表现优秀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单位或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