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类标准表格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标准表格管理。
三、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建设工程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标准表格应统一标准、格式和内容,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3. 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工程标准表格应符合实际需要,方便实施和操作。
4. 审核和验收机制: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5. 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标准表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符合最新的要求和标准。
四、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管理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审核、修改和管理工作。
五、管理流程1. 标准表格的制定(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求,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
(2)相关人员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标准规定,制定标准表格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3)制定完成后,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认无误方可正式执行。
2. 标准表格的修改(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修改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求,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改工作。
(2)修改完成后,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认无误方可正式执行。
3. 标准表格的管理(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管理应设置专门的管理系统,包括建档、存储、查询等功能。
(2)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标准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管理责任1. 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审核、修改和管理工作。
2. 相关人员需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标准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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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9月2日交基发〔1994〕第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1994年3月31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
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
第七条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
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八条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第九条标准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8•【文号】发改工业[2005]1357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2005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工程行业工作制度

工程行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行业管理,规范工程行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行业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工程服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程监控。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安全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工程进度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合理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工程各阶段目标,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进度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工程投资控制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合理预测工程投资,严格执行投资预算,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作业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实操考试视频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作业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实操考试视频1、【多选题】59、高处作业的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国家现行脚手架标准规定,计算()等( ABCDE )A、受弯构件强度B、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C、立杆稳定性D、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E、立杆地基承载力2、【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 AB )A、养护B、维修C、管理D、服务E、维护3、【多选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指导用书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分别设置为()。
( AB )A、管理B、实操C、法规D、法律E、政策4、【多选题】《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ABCDE )A、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B、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D、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E、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5、【多选题】《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约定,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责任包括()。
( ABCD )A、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C、C、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而提供的任何设备D、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E、6、【多选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等内容。
( ABCDE )A、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B、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C、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D、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E、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7、【多选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等评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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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
励。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