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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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

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

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

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

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

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

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中级法院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答案】AB【考点】特殊地域管辖【解析】选项A、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此,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一、做题方法归纳第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亍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亍民法、商法题目。

第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

第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诋,以免遗漏。

1.丌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

2.确定题目数量,如果未问理由或原因,简述理由为保险式答法。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__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__ 行为/程序正确”、“__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__ 行为/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均可。

二、实战演练王某、刘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案情介绍】居住在甲市A 区的王某驾车以60 公里时速在甲市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叐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収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叐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収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不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不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叐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丌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亍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叐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叐伤。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14年:民法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材料①:2012年2⽉,甲公司与其全资⼦公司⼄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地使⽤权⽤于抵偿其⽋⼄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地使⽤权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甲公司⽋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并不知情。

同年5⽉,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丙公司丧失偿债能⼒。

丁公司查知⼄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发起⼈),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丙公司。

同年8⽉,⼄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公司与银⾏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地使⽤权的⾏为属于⽆权处分C.银⾏因善意取得⽽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建设⽤地使⽤权抵偿债务的⾏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地使⽤权抵债必须将建设⽤地使⽤权过户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享有权利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权处分。

因此,银⾏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为获得的抵押权,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6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7】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7】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7】(2006年)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

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答案:可以。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B. 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 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正确答案】:B,C
2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C
3、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 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正确答案】:D
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 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 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A. 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 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问题: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正确答案】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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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正确答案】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

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

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

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

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

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

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2013年)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

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

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

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

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答案1.【解析】本题考查起诉状与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参考答案】A.起诉状的结构与内容(1)原告(钱某)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被告(赵龙、赵虎)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①请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5万元。

②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

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孙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5)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所):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

B.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与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2. 【答案】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孙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答案】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因此,甲县法院的重审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可见,甲县法院的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 【参考答案】(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成了相对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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