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1.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要求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2.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允许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②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并不能完全适用,要受到诸多限制。

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社会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民事义务或责任。

涵义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 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公益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是确立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并没有建构具体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两类诉讼确定为公益诉讼。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1.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通常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团体应当包括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的团体,关于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存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

公民
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①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②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

(3)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分类上,两者存在区别:
①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起诉的权利、反驳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10)提起上诉的权利;
(11)申请再审的权利;
(12)申请执行的权利;
(13)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产生特定民事诉讼法律效果,且该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均由民事诉讼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

(2)诉讼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前。

(3)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仅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也会产生实体法的效果。

2.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特点
(1)行为人必须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是不附条件的,后行的诉讼行为以确定的先行诉讼行为为前提。

在特定情形下,诉讼行为可以附条件。

(3)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一般都有补救的可能。

所谓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在法定形式、当事人资格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

3.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能够不通过法院的行为便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可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
所谓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必须通过法院的行为才能够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2)与效性诉讼行为
所谓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需通过法院的行为,便可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自认、诉讼请求的放弃与认诺、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放弃上诉权等诉讼行为都是与效性诉讼行为。

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就未必是与效性诉讼行为,因为撤诉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

4.诉讼行为瑕疵的处理
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在法定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

原则上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都有补救的可能。

如果属于取效性诉讼行为,则法院将以不合法予以驳回;如果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法院不会作出判断。

当事人可以在有效期间内另行实施无瑕疵的相同诉讼予以替代。

五、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主要分为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是根据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的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对该诉讼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六、当事人的变更
1.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原诉讼的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