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要谈的主题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是一个辨证本质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下实行的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仍然需要遵守。
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恶法,以及我们对恶法的回应。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
然而,法律的制定是由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因此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恶法的存在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不公正的法律被当时的统治者或立法者制定并实施。
对于恶法,我们不能因为它们的不公正而拒绝遵守,因为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遵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恶法,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回应与改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恶法的不满和抗议,如请愿、示威、法律诉讼等。
这些行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立法者的立场,促使他们修订甚至废除不公正的法律。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运动和改革都是通过民众的抗争和努力来达成的,比如反种族隔离运动、妇女争取选举权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启发来消除恶法的根源。
教育是塑造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恶法的存在和对社会造成的不公平,进而激发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同时,启发公众对恶法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开展公民议题讨论和参与决策过程,为推动法律改革提供社会基础。
最后,恶法亦法的观念提醒我们应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虽然恶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合理,但在社会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只有通过依法维权、参与社会事务以及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长远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古代,就有着巨大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比如对女性的歧视以及社会低层民众的剥削。
然而,正是因为有人不满足于这些恶法的存在,他们不断地反抗并推动社会进步。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法之价值视野下“恶法亦法”论论文

法之价值视野下的“恶法亦法”论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在法学界已是持久争论的话题。
其中“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本文以“恶法亦法”理论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来阐述恶法亦法。
关键字:恶法亦法;法的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前言在西方法理学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穿于始末。
自然学派主要主张“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则更多主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一直与恶法非法理论争执不休,直到后来的近代形式法治催生,也没有孰是孰非的定论。
一法的价值概述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张恒山认为,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我们是把法律价值界定的‘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免都有一定程度的失之片面、流于形式。
关于法的价值的定义,笔者赞同李步云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的阐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在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通俗地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而这些能够保护的价值跟作用被人们所珍视.二、“恶法亦法”中的秩序价值虽然不得不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这样的前提下,并不影响法之所以为法的论证。
纵然是一部恶法,但其实也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样地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
因此,它被赋予的价值里,涵盖了立法阶级所期待的其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还有对统治阶级所认同的价值取向的确认跟引导,以及对立法预期社会秩序的保护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作为一个时代中的秩序准则,引导着人们对一个时代各种秩序的遵守以及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跟稳定的价值。
这也就是苏格拉底情愿慷慨就义,也不愿苟且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为,逃狱是对法律的一种违反即使是对一部恶法来说。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浅议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亦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 问题 ,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 理论 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 法律 ,并非不 科学 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 “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 政治 和法律信仰[2].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 分析 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 理学 的任务是 研究 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3]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2)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任何法都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特定的 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其产生、 发展 和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也就是说,任何法,哪怕是恶法,都肯定保护了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而且这些人多半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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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摘要:“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一直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各自坚持的核心思想之一,二者之间的对立态势,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辨析“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争端的起源自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论点,反映了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资产阶级出于巩固了政权的需要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家的观念革新,更强调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二者的思维激烈碰撞下,提出了深入认识二者内在统一性的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非法”的新视角。
一、争论的起始:苏格拉底之死对于苏格拉底之死的事实,学界没有什么分歧,他在公元前399年因犯有“败坏青年”和“不敬神”等罪被处以死刑。
因而,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无论法是否为“恶法”,都应该服从,即“恶法亦法”的思想。
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一项法律只要在程序上是正当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它在道德上善恶与否,都应被人所遵守。
实证法学派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同。
这些便是两大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分歧。
二、新的视角: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张强;胡鑫【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3)001【总页数】2页(P24-25)【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良善之法;宪法法律至上【作者】张强;胡鑫【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在法学世界里,有三大传统学术流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1]208。
良好的法律是人们美好的追求,然而关于恶法是否也是法律却是法学家们一直争论的主题,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古老的学派,它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依然是主流学派之一。
所谓自然法,即道德法、正义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法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的思想被当作革命的口号,写进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宪法》。
然而,自然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们对真理追求的美好愿望,但现实法却并不一定总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恶法亦法最终稿
恶法亦法最终稿在思辨社会主义法学家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zick)的经典著作《论自由及其限制》中,他提出了“恶法亦法”的概念。
恶法亦法是指尽管某项法律可能被视为不公正、不道德,甚至是违背个人基本权利的,但只要它按照正当程序通过并被国家承认,那么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恶法亦法的含义、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们应对恶法的方式。
首先,恶法亦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秩序和稳定的象征,其作用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保护公民权利。
然而,有时候法律可能被滥用或误用,违背了公正和道义的原则。
例如,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法律,以及违背人权的专制统治下的法律。
在这些情况下,恶法亦法理论认为,即使这些法律可能极其不公正,仍然应该被认为具有合法效力。
那么,恶法亦法对个人和社会有何影响呢?从个人角度来看,恶法对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严重侵犯。
个人被迫遵守违背他们人权的法律,无法行使他们应有的自由。
例如,某些国家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禁止批评政府或表达个人的不满。
这种情况下,恶法亦法将个人置于被专制统治的境地,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和发声的机会。
而从社会层面来看,恶法亦法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和动荡。
当不公正的法律获得合法性和权威性时,可能引发抗议、示威和暴力事件。
此外,恶法亦法还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歧视,破坏社会和谐和人类尊严。
因此,恶法亦法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具有负面影响的。
面对恶法,个人和社会有哪些应对方式呢?首先,公民可以通过合法和和平的途径来表达对不合理法律的不满。
这包括通过公开辩论、示威抗议、民主选举等方式,争取改变不公正法律的机会。
其次,个人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教育和意识提高,使人们对法律和其潜在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此外,在国家层面,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修正法律和相关制度,改善不公正法律的问题,以确保法律更好地反映公正和道义。
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 “法”的内容与形式。
“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 “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 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 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 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 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 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 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矛盾的角度看,其实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关系。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 (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 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 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 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 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 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 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 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 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 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们提倡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 的问题)
法律学派
特点
优点
缺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派
确定性
可遵循。预期。操 作
滞后、僵化、不灵 活
自然法学派
不确定性
灵活性。适应性
随意性、不可预期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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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2)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任何法都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也就是说,任何法,哪怕是恶法,都肯定保护了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而且这些人多半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这些人会愿意说这些所谓的“恶.法”是恶法吗?关于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是什么?有人提出三个标准:(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否则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
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
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和斯大林的古拉格群岛压迫法都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古拉格群岛则把本来是国家财政包袱的监狱变成了生产场所。
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
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
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
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
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
正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这种同意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
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当地性”来限定,就是因为只有当地人才是真正的“被统治者”。
自然会有人提出,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职业、性别、年龄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一般而言这种说法是不错的。
但同时同地的人不可能没有一些共同的道德观念,正是这些共同的道德观念,如贼无死罪、欠债要还等,构成了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
事实上谁也不会主张恶法多多益善、恶法万岁,同时谁也不会主张任何人有根据一己之好恶反抗法律的权利。
真正的分歧在于:是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尽快结束恶法的效力;还是用不执行、不遵守的办法直接抗拒恶法。
恶法亦法论认为修改法律是唯一可用的手段;而恶法非法论认为立法修改以前也不应执行,不应遵守,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前者强调秩序的价值,强调执法、守法习惯的养成;后者强调正义的价值,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我认为,秩序和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和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正义都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都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我们不应当在二者中间进行鱼和熊掌的择决,而应当尽量将二者调和起来,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与规则治理和自由裁量之争一样,将是法学争鸣中一个永恒的论题。
二战结束后,在联邦德国,曾有这样一个著名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年,她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 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妇女辩解说,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
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但联邦德国的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由于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良知和正义感。
最后,法院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对此,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认为,当时西德的司法部门的确处于一个极为复杂的困境:一方面,它不能简单地宣告纳粹政府的一切法律和判决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样将造成长达十二年的法律上的脱节。
另一方面,它又不能将纳粹政府在法律名义下所作的每一个邪恶行为的后果都归之于新政府,以致后者永远遭受玷污。
他的结论是:不符合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究竟恶法应不应当遵守和执行?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个人为什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仅仅因为强制吗?一个仅靠强制维持的法律能长命吗?我们有义务遵守黑社会的规矩以防其惩罚吗?我们遵守法律,其实不过是因为我们愿意遵守,至少是愿意忍受。
这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理论。
在当代世界,“同意”理论要求法律由民选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不得与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相冲突,要求赋予个人以互通声息形成多数从而撤销有效法律的权利,这就要求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对恶法的直接反抗,包括消极地不执行、不遵守恶法,也包括积极地以和平手段(包括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绝食等)或革命的手段反抗恶法,对恶法的批评如果不与直接的反抗相结合,实际上意味着对恶法效力的承认。
批评的对象不但可以是恶法,也可以是人治、有毛病的法甚至良法。
批评是个人(包括执法者)固有的权利,禁止或限制对法律的批评是政治黑暗和整个法律制度邪恶的证据。
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堵塞了以和平手段修改或撤销恶法的可能。
恶法亦法论者如果不是存心为邪恶辩护,就不应该反对对恶法的批评,为了不冒以腐败的执法者的专横代替恶法统治的危险恶法非法论的真正意义在于:在恶法修改它为遭受恶法损害的人尤其是为了不得已反抗恶法而遭受损害的人,或撤销后得到补救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
这种补救包括恢复名誉,但更重要的是金钱赔偿。
注释: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法理学》,20XX年12月第五次印刷,第29-30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20XX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21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20XX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236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20XX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304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20XX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304页。
号理想药业有限公司·余秀才1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锦路25.洗澡时淋浴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人的体温是39 ℃度是℃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
.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近实际的是A.120℃.让人感觉B.100.健℃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康成年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精很快现象.擦在皮肤上的酒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C.90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所示方)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接近.下列温度最23 ℃的是__,.人体的正常体水的温温.北方冬季的平均人感觉气温.让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化。
下度.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度是__42__.初秋的早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__态和__气__态。
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此时的示数约为确的是21℃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是__.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氢℃.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气℃.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__。
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变化与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物态计测液温度.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勺子)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以离开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被测物⑥体读数.该温度计的量程是味精20℃~、100.该℃温度计--10℃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
研究人员在长约10米,直径10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
其测量范围为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正确的10℃,那么,下列说法中是18 ℃~.冰的上表面为-490 10℃,下表面是℃,且精℃.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确度高10,可用℃.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于检查电子线℃路.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在寒2 某地某里的平__⑦⑧__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