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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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人社厅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3号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2007年11月认定、2010年11月和2013年11月通过认定延续的24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11月份到期。

现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报告内容(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报告。

评审期间,将视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根据延续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由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做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的决定,同时在我部门户网站公告。

(一)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开展新业务:1.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2.公司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3.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

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暂停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取消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4]32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2、《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1: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答记者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答记者问

政策解读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明确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并从2021年7月起,每三年统一开展一次全行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

此次延期开展2020年评审工作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国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分受托管理、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资格实行市场准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延续评审。

资格延续评审的目的是,对年金管理机构在过去三年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其是否仍具备开展年金业务的条件及能力水平提出意见建议。

从2005年认定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以来,我部依规共进行了9次资格延续认定。

通过资格延续评审,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整合、取消和淘汰了部分机构的资格。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上共有35家管理机构,63个管理资格,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今年7月份将有23家机构的30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到期。

依照惯例,资格延续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要提前2至3个月启动,包括整理近3年历史数据、完善评审指标体系、开展主体间评价、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现场检查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多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全面复工,结合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我部决定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自动延期一年至2021年7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4.27•【文号】人社部函〔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人社部函〔2021〕46号为做好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更好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工作开展,近日,我部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相关规定,对现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年金专家库”)进行增补或更新候选人推荐。

经相关单位按程序推荐,共产生候选专家88人,现予以公示。

此次年金专家库的更新调整,主要是适应年金专家库成员的流动性,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年金专家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年金专家库成员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评审、监督检查以及政策研究等工作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对公示专家如有需反映的情况,请于2021年5月8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反映情况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候选专家将成为年金专家库成员。

联系人:原博、郭婕电话:************、84201520传真:************电子信箱:**************************.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4月27日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公示名单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公示名单名性别专业学历/学位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刚男金融研究生/硕士财政部良金男经济学研究生/硕士财政部志农男社会保险研究生/硕士国家税务总局炎男会计学研究生/硕士中国银保监会悦男会计学研究生/硕士中国证监会铁军男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博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文璟女金融学类研究生/硕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颖女经济学本科/学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树军女财务会计学士会计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山男保险学本科/学士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军男会计学、公共管理研究生/学士正高级会计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军男社会保障研究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革男计划统计本科/学士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俊林男会计学、管理学研究生/硕士中级职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亮男数学本科/学士高级会计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宪昆男工商管理研究生/硕士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斯乐男计算机、工商管理研究生/硕士中级经济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健男统计学本科/学士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禄男财务会计本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兰女法律本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巍女财务管理本科正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达男经济管理研究生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源女社保基金管理本科/学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君芳女经济管理本科高级经济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伟男经济管理本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峰男新装备与指挥自动化本科/学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卓群男审计、公共管理硕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萍女社会保障硕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贤兵男经济学学士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女会计学本科/学士高级会计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琼女经济管理类会计专业本科/学士审计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琪男会计学学士会计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美玲女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公共管理学硕士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浩男会计、工商管理在职硕士高级会计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群伟女哲学、经济管理研究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松涛男统计学、社会保障学研究生/硕士统计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汉华男金融学本科/学士经济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萍女行政管理本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哲文男军事学研究生/硕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淑平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学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冰文女应用经济学研究生/硕士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晓星女国际政治(辅修经济法) 本科/学士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恒男法学本科/硕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颖女社会保障、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高级工程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志平男会计与审计本科/学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连华男社会学研究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应昌男经济(保险学)本科/学士经济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成文男管理学研究生/硕士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红雁女财务管理本科助理会计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春年男会计大专会计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莎女管理学研究生/硕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杲男大气物理本科/学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欣男经济管理本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瑾女经济管理本科高级会计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珊女社会工作本科/学士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亮男工商管理本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华女软件工程管理研究生/硕士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枢男金融学研究生/硕士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锋男公共管理研究生/硕士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亮男会计学本科/学士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涛男会计学本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龙男财会本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甫顺女经济学、公共管理研究生/硕士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灵男经济管理研究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向春男生物科学/经济管理在职研究生经济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洁女广播电视新闻学硕士助理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永平男经济管理研究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新戈男石油与天然气开采本科助理工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晓女国民经济管理本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伟男经济管理研究生湖北省审计厅鲁峰男劳动经济本科/学士正高级经济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明涛男经济法本科高级经济师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元群男财务管理本科/学士会计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本科/管理学硕卫华男计算机应用专业、MBA管理学高级工程师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士家斌男财政学研究生/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少锋男会计本科/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养老资产管理有限责洪海男产业经济学、金融学研究生/博士讲师中国石油集团养老资产管理有限责在职研究生同万玉男国际金融高级会计师中国南方航空集团(股份)有限公等学历欣女财务会计大学本科会计师华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琴女财务会计、审计研究生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利国男法学研究生高级律师北京市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建军男法律研究生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喜男金融研究生基金业协会晓娜女审计本科/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俊禄男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生/博士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砚女金融研究生银朱(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羿男社会保障博士首席律师美国普信养老金服务公司忠俊男机械制造大专高级经济师上海韬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人社部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经研究,并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试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投资优先股试点为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二、投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形式进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分别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程序。

三、投资比例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当单独设立投资组合,按照有关专门投资组合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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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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