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规定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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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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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 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认定和资格审核的一系列标准。
对于个人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认定为基金合格投资者:其个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认定为基金合格投资者: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为国家机构、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等特定机构。
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和审核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享受基金投资的权利。
总之,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旨在确保投资者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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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9.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10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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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规定
杨长汉1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法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做出补偿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投资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