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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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执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司已签订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降低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带来的潜在风险,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以供执行。

一、合同履约执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效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方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履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1.我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首先做到我公司一方不违约;

2.督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如对方在履行中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密切关注,及时做出反应,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为以后处理合同纠纷做准备。

二、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方法

合同履行部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都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我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

如:支付款项的,应当在原始凭证上写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接收货物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应当签字确认,验收的应当有验收记录,有异议的应当注明等。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同时,催告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催稿、异议等重要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便有据可查。口头形式可以解决的,也可以口头形式做出。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我公司已经履行事实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同时,如果我公司一方不慎违约了,应尽量避免被对方掌握证据。对我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我公司禁止现金形式支付,收款方为签订合同时指定的收款人。

(四)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合同履行部门应当慎重对待,并及时与行政部法务沟通和联系,由法务参与处理前述问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处理。重大问题需公司领导定夺的,填写《合同履行问题反馈表》上报至公司,由公司领导最终确定解决方案(详见附件1:合同履行问题反馈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部法务负责协助履约部门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行政部法务负责协助合同履约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合同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交货期限、付款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务部的监督检查合同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配合工作。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

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三、经济处罚

合同履行部门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司行政部请示相关领导后,按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部应当给予经济处罚,处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合同对方根据合同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等)的,行政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合同金额、我公司违约责任等情况)另行给予经济处罚,处罚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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