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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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办法

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办法
、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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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三、除外情形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
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
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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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三、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
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 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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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六、论证专家或者专业人员来源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
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 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七、公平措施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 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 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 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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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 。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 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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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四、采购代理机构和服务对象参与范围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自财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自财规〔2023〕2号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项技术、效劳、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竣事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成效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两篇)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两篇)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以经济手段从社会供应者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对于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质量和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并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合同履约过程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二、合同履约验收程序(一)履约阶段1. 履约义务确认: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者和采购人应明确各自的履约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履约过程监督:采购人应对供应者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履约信息记录:采购人应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备验收时查询和核对。

(二)验收阶段1. 验收条件准备: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前,保证验收条件的准备工作完成,包括验收场所、设备和相关人员的安排等。

2. 验收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要求和评定方法,确保验收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3. 验收过程实施: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工作,核查和评估供应者的履约情况,并记录相关的验收结果。

4. 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及时向供应者反馈验收情况,并对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支付货款、索赔或追究责任等。

三、履约验收的原则和要求1. 真实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基于真实的情况进行,不能人为地歪曲事实或夸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2. 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共资源配置原则,不搞任人唯亲、内外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3. 严谨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

4. 可操作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应简洁明了,操作上应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理解和执行,避免过多的繁琐流程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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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

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

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精确、详细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故不允许存在抽样验收形式。

四、出具验收报告
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2、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的,视同为同意验收结果。

3、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

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马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因故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归档
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成都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1)采购人无特殊情况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验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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