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论建立法官助理的人本管理模式

论建立法官助理的人本管理模式——浅析法官助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内容提要:自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但同时各试点法院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在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这一层面上,始终都没有一套明确、具体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并因此连带出一系列矛盾和弊端。
本文拟通过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管理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提出具体建议,即对法官助理建立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最终的法官职业化目标奠定基础。
法律教育 :s://正文: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适应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审判的客观规律,是对法院审判组织构成的重新安排和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对审判裁判权与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分工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使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同时该制度所实行的分工模式在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组合的同时也为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从而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基于上述法官助理制度的重大时代价值考虑,思考如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进而完善整个法官助理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当前试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一)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助理的来源呈现多渠道现象。
法官助理的来源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选任的过程中落选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2、从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或同等学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3、部分书记员;4、部分转为事业编制的优秀速录员。
而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官助理来源中,部分年龄偏大而又不可能晋升为法官的在编书记员是各试点法院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
(二)在法官助理的职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共列举了诸如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等共11项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各试点法院对各项职责的履行程度和完成标准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作者:郑舟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郑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怀化 418000)摘要: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达成的共识、经验及遇到的问题,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的方法提出解决的思路及个人建议,从而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74-02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设周期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在全国法院准备实施,该项制度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地法院得到积极实践,这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得出: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聘任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上任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法院中现有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2)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书记员;(3)公开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情况

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情况说到法官助理的培养机制,大家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这是什么鬼?好像离我们很远的样子。
其实啊,这个岗位虽然看起来挺神秘,但它在法庭里可发挥着大作用。
要说咱们法官助理的培养机制,不能只看表面,得从多个方面来聊聊。
别看这工作是辅助法官的,可背后的门道可不少。
咱先从最基础的说起,法官助理得有多懂法律。
别小看了他们的职位,虽然不直接审理案件,但每一份判决、每一个程序、每一条法律条文,他们都得能准确理解并能帮助法官做出决定。
所以,这就得从法律专业开始抓起。
有些法官助理刚入职的时候,可能连“民法”和“刑法”的区别都没搞明白,但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学习,他们慢慢就能成为法律的“小专家”了。
光靠书本可不行,得动脑子,得亲身去法院现场,得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才能在“法治战场”上游刃有余。
有的同学可能觉得:哦,原来法官助理这么专业,那岂不是得超级聪明才行?别担心,这可不完全是脑袋的事。
法官助理的能力培养,不仅仅靠死读书,更多的是靠“看得多,做得多”。
你要想真正明白法律的精髓,得见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得有机会跟着法官听审,得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
就像咱们看电视剧,光看剧情简介肯定不够,得一集一集地看,才能明白里面的复杂性和细节。
再说了,法官助理不仅要会判案,还得有一颗“细心”的心。
你想,审判工作中那些繁杂的程序和文书,光是整理案件资料就够费脑袋了。
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漏掉,错误可就会带来麻烦了。
所以,他们得有耐心,也得有责任心,做事不能马虎。
说白了,法官助理其实是法院的“润滑剂”,每一项工作都能推动案件顺利进行。
如果说法官是“战士”,那么法官助理就是他们的“军师”——虽不直接上阵,但幕后支撑很重要。
不过,咱们不能只说培养法官助理的“硬实力”,也得谈谈他们的“软实力”。
你想,法官助理每天面对各种案件,有时候情节复杂,有时候证据难以厘清,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得过硬。
再加上法官助理需要与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多个角色打交道,沟通协调的能力非常重要。
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郭信主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
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
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三二一”到“3N1+1N1”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
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
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局面。
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
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
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

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者:赵航论文提要: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理想中,法官职业是精英职业,是法律人最高的职业追求。
现实中,法官职业却常常与司法民工、职业大众化相联系。
如何使理想与现实具备交汇点,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五纲要》)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
即各级法院应当逐渐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通过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将与审判有关的事物性、辅助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使法官从事物性工作中解脱。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理想与现实的交汇点,建立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少量的公务员编制配备,无法满足人民法院大量的法官助理需求。
以法官助理的来源方式作为法官助理类型的划分标准,可分为内生型与外源型两种。
其中,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存在解决了现实中对法官助理大量需求的满足。
本文以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为切入点,总结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特点,发现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形式,我国可以依据两大法系的制度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最后从制度设计原则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使该制度成为法官养成的制度起点,落实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体系贡献制度力量。
(全文共计:8715字)主要创新观点:1.本文以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我国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引入人力资源学理论中的“帕累托最优”原理,及我国现阶段实践中面临的法官民工化、大众化的现实问题与编制不足的矛盾,并以笔者所在单位的数据分析出了建立常态化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2.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总结各国法官助理制度特点,提出应当将法官助理的选任标准进行高定位设计,采取分工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保持法官助理职位的独立性,采用层层选拔的方式,将外源型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员额法官养成的逻辑起点。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助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法官助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法官助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官助理的定义、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官助理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定义法官助理,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工作,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从事案件研究、文书起草、法律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2. 法律地位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2)法官助理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
(3)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包括:(1)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的梳理报告;(2)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法官组织庭审、调查取证、审查证据等。
2. 撰写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以下法律文书:(1)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3)其他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为法官提供法律依据。
4. 参加培训与学习法官助理应当积极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 其他职责法官助理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法官处理日常事务;(2)维护法庭秩序;(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官助理的权利1. 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与案件审理,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意见。
2. 撰写法律文书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
4. 接受培训与学习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
法官助理导师制实施方案

法官助理导师制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得力助手,承担着繁重的法律文书起草、庭审辅助等工作,对于法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法官助理导师制,对于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建立法官助理导师制,旨在通过法官和有经验的法官助理的指导与培养,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为法院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实施方案1. 确定导师资格法院应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条件,确定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绩的法官作为导师。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指导和培养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
2. 制定培养计划法院应与导师和法官助理共同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确保培养计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 导师指导导师应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情况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培养,包括法律知识、文书起草、庭审辅助等方面的指导,帮助法官助理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4. 考核评估法院应定期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其在导师指导下的工作表现和专业素养,对于表现优秀的法官助理,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表现一般或需要改进的,应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5. 完善制度法院应不断完善法官助理导师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培养计划、导师指导内容和考核评估标准,确保法官助理导师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四、效果预期通过建立法官助理导师制,可以有效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为法院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也可以促进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提升整个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总结建立法官助理导师制,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促进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法院能够充分重视法官助理导师制的实施,不断完善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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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既不能“高效”,也达不到“公正”。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为了实现“公正高效”,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系统中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这恰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皱了一潭春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议论颇多,众说纷纭。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初浅认识,希望能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有所益处。 一、现有的法院队伍现状及原有的法官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所在的四川省纳溪区法院现有的情况为例:全院辖区人口47万,去年受案数近4000件(每年正以5%的速度上升),在岗干警80人,其中审判员32人(在审判一线的22人),书记员13人(其中年龄最大的34岁,均为公务员),工勤人员7人,其他人员27人,助理审判员 1人,(占总人数的 %)。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占总人数的 %,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每年都有5-6人参加司法考试,但只有1人通过),所有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年龄都在 33岁以上,占总人数的40 %,在审判一线的审判职称的有22人(均为庭室负责人,不是庭长,就是副庭长),占总人数的%,32岁以下的均没有审判职称,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法院优秀审判员的调离,以及审判员正常的因退休、病休,而导致法官员额的减少(纳溪因经济欠发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到法院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补充),另一方面却是案件数逐年攀升,引发了工作压力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结案近200件),不少人出现疾病、过早地衰老等危险信号,形成了恶性循环,若干年后将无人可用。 类似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这种情况,在全国为数不少。面临这样的困境,要克服不是没办法,施行最高法院倡导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就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如何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我们从分析法官的职责开始: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职责。法官在上述三个阶段不仅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审判,还承担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其中,尤以庭前准备阶段的辅助性事务多,比如:送达起诉书、传票等各类法律文书,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搜集、核实证据的申请,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等等。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这在大力强调宣传、调研工作的今天尤为突出,(以泸州的某些法院为例,每年要求法官发表7篇市级以上的调研文章,12篇以上的信息宣传稿件。)除了上述工作以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基层的法官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职责。法官确实很累。 在上述诸多的法官职责中,有许多审判辅助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都不属于审判权的范围,比较而言,现在的法官从事其他事务性的时间要比从事“正业”的时间多,这与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怎样才能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中非审判部门的人员或法官的辅助人员来完成。这也是我国法官队伍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权威弱化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有那么一个群体将上述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予以完成,法官不就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审判和调研工作吗?象纳溪区法院这样的现实困难不就解决了吗?有了法官助理能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人”与“事”能合理地协调配置。所以,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首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其次,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法官同当事人之间建成一个屏障,隔断他们之间的,有利于法官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让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须知,要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 第四,法官助理制还将为选任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的人才准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被选任为法官,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因此,在以纳溪法院为代表的现实要求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此时,法官助理制度已是呼之欲出。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规范 在20XX年2月召开的全国高院政治部主任会上,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会上强调要“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就是施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重点以运行新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对原有的书记员除录用时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在推行“老人老办法”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试行新的政策,即对法院人员的“增量”实行新的管理办法。“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因为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设置法官助理的规定。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一种改革,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因循守旧,就不是画地为牢。改革需要实在事求是,也需要解放思想。在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准确地把握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科学地分析有关职责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应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在国外,法官助理的存在由来已久,只不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的法官助理叫司法公务员,美国的法官助理被称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等。我们今天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别人的学习和借鉴。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实为代理审判员,是指审判员不在时,由其代为履行职务的含义);助理审判员是法官(从最高法院一些领导发表的文章看,今后不再设置助理审判员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不享有裁判权,不属于法官序列,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法官的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法医等,他们又可以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而被分为业务性辅助人员和事务性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业务性辅助人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指挥和辅助的关系,二者有不同的活动空间和工作方式。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从身份上看,法官助理是公务员;从审判机制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和书记员的纽带,起衔接的作用。有不少的人坚持认为法官助理必须是具有审判职称,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事实上,在目前一律要求法官助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现实。以纳溪法院为例:具有审判职称都是庭长、副庭长,如果只在具有审判职称中的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岂不是要这些庭长或副庭长去担任法官助理?既然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目的是为了给法官减负,是在法官的支配、监督下工作,又有什么不可以?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墨守成规。改革需要实事求是,需要解放思想。规定是人制定的。我们首先要正视象纳溪法院这样的严峻现实,运用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处理好我们前进道路上的问题!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取得本科学历相对容易,法院新录用的人员都要求具有本科学历);7,任职岗位资格考试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8,具有能拟任法官助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1、 法律知识考试。符合条件的干警自愿报名参加审判岗位资格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 2、 审判岗位竞岗。考试合格的干警从高分到低分,按差额报名竞争法官助理,定编岗位。 3、 法官助理的任命。由法院院党组根据竞岗者的成绩,并结合平时个人的德、能、绩、勤、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按定编职数择优任命法官助理。 4、 当法官助理因退休、调离、违纪违法、目标考试不称职等原因取消资格(法官助理因犯错误、目标考核未达标的调到综合部门工作),合议庭法官助理有空缺时,根据统一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竞争法官助理。 设立法官助理制度,选任法官助理,必须严格程序。要参照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总之,让不合格的人员当不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