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居住用地3.8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 — 5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2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3.13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3.14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佛府办〔2011〕115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

主动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1〕115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1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 ≥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2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为15~2.3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 城乡用地用地分类3.1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
3.2 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土地整合开发3.4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卫生、日照、景观等有关规定和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调整规划条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商品房面积计算

佛府办〔2011〕115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
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
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产业转型,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城市升级,构筑功能卓越的组团城市。
高标准建设中心城区,加强重大项目和设施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佛山新城崛起、桂城千灯湖片区拓展、禅西新城开发和禅城老城区改造提升;加快市域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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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4
表3—1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与国土土地分类 适应参考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15 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25 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35 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45 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C21 商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和市场用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
C22 商务设施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053商务金融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
C23 研发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 083科教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3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
心等设施用地 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与国土土地分类 适应参考 大类 中类 小类
C32 其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C51 一般医疗用地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2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C5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C54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084医卫慈善用地
C6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3科教用地 C6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等用地
C64 其他教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088风景名胜设施
用地
C8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061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 063仓储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城际轨道和铁路的线路用地 10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105机场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07管道运输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103街巷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