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教系统规范用工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2篇)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概述劳务用工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制定并落实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合作,用人单位在需要雇佣劳务工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用工数量和期限1. 用人单位在需要劳务用工时,应提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数量和期限。
2. 用工数量和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3.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努力安排合适的劳务工。
四、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签订。
合同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工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务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期限、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3.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包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五、用工管理1. 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劳务工的日常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向劳务工传达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工作场所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务工的工作安全和劳动保护。
3.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待遇,不得拖欠或变相减少劳务工的工资。
4. 用人单位应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劳务工享受与本单位员工一样的待遇。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务工档案,记录劳务工的基本信息、工作时间、薪资发放等情况。
六、合作与纠纷解决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务工的权益。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七、制度执行及监督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劳务用工是指雇佣劳务工人进行特定工作的一种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用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减少用工风险。
本文将对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进行探讨,重点介绍劳务用工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措施。
一、劳务用工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歧视任何人群,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录用和管理。
2. 依法合规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违法使用违法劳动力。
3. 效率和稳定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应以提高用工效率和保持用工稳定为目标,通过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4. 风险防控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通过合理的用工策略和管理机制,降低用工过程中的风险,防止因用工不当而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5. 优化管理原则劳务用工管理应不断优化管理方式和流程,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减少用工管理中的繁琐和重复工作。
二、劳务用工管理的程序1. 需求预测企业首先需要对劳务用工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预测,包括职位需求和数量预测,以确保用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招聘与录用招聘和录用是劳务用工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招聘活动,如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确保人员的质量和适应性。
对于合适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背景核查等程序后,进行录用。
3. 合同签订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护措施等,以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岗前培训为了提高劳务用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企业需要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企业文化、工作流程、安全操作等,以确保劳务工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5. 日常管理与评估企业在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评估。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劳务用工管理,保证用工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劳务用工管理水平,维护劳务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二条用工计划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经细化、分解后形成。
用工计划的编制工作由用工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需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用工需求申报:各部门或单位在确定用工需求后,必须提前向用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内容包括: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用工条件等。
第四条用工审批:用工管理部门根据用工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由劳务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工执行:用工管理部门要做好用工计划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及时调整用工计划,确保用工的及时、充足与合理。
第三章劳务供应商管理第六条劳务供应商资质审查:用工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评估其用工管理能力、经营信誉和劳务人员素质等情况,制定《合作协议》。
第七条劳务供应商管理:用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劳务供应商的用工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与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用工的稳定性和质量。
第八条劳务人员管理:劳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企业的用工管理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供应商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安全生产等事项。
第四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工资支付:劳务供应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进行工资支付,并及时向用工管理部门提供工资支付明细。
第十一条休假假期:劳务人员享有与企业员工一样的休假假期,劳务供应商要做好劳务人员休假的安排和记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劳务供应商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劳务供应商要确保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十四条劳务供应商绩效评估:用工管理部门定期对劳务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用工质量、用工效率、用工安全等。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用工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1. 劳务用工的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依法。
2. 劳务用工的管理范围:涵盖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务用工关系解决等方面。
3. 劳务用工的招聘:明确招聘渠道、招聘程序及要求,遵循公开、平等的原则进行招聘。
4. 劳务用工的培训:建立培训计划,确保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
5. 劳务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工作内容、工时、薪酬、福利待遇等。
6. 劳务用工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合理确定劳务用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
7. 劳务用工的劳动保护:为劳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务用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8. 劳务用工关系的解决:建立劳务用工关系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务用工之间或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9. 劳务用工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劳务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10. 劳务用工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5篇)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____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___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____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____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____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____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____个月。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三篇)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2、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____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3、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____,违____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4、用工单位须负责____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6、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____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7、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____登记。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二)一、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____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____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
进场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单位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工须年满____周岁。
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如现场需要劳务单位加人,劳务单位必须在项目部的监督下公开对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务工。
四、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
项目经理负责____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____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班组长____协商→项目经理____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我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用工制度和流程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用工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规。
第六条企业应注重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用工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用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用工流程第一条用工需求确认1. 企业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用工计划,并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
2. 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用工计划,制定用工方案,包括招聘渠道、招聘条件等。
3. 用工方案应按照招聘程序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条招聘准备工作1. 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用工方案,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渠道。
2. 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招聘渠道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招聘顺利进行。
3. 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招聘标准和面试流程,进行招聘人员的筛选和面试。
第三条招聘材料提交1. 应聘者应提交完整的招聘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等。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招聘材料进行核实和排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 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招聘流程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第四条面试和录用1. 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面试,并对面试结果进行记录和评估。
2. 面试合格的应聘者,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录用人选。
3. 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录用通知,与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相关待遇和福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签订1. 用工人员应参加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培训,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法规。
2. 用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共同核实合同的内容,并保留一份备查。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所有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等,均应受到本规章制度的约束。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公司用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国籍等因素区别对待员工,保障员工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科学、合理的用人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录用和职位调整,确保招聘和录用的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十条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雇佣童工和强迫劳动。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工作时间,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早退、旷工等。
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等级确定年假的天数,员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公司的安排请假。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员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公司将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并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会活动、员工旅游、节日福利等。
第十七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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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教系统规范用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为了解决在适用时多受挚肘、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下面我就劳教系统的用工制度谈谈一些看法和体会。 一、现状 (一)简要回顾 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已有50年了,50年来,劳动教养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劳动教养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伟大工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这风雨历程的50年中,劳教系统的劳动人事关系、用工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期(1957年至1964年前)。初期主要开办具有安置性质的勤俭工厂和作坊,收容劳教人员,组织生产劳动。中期1959年至1963年期间,先后开办盐场、农场、采矿、钢铁厂、水泥厂等,至1964年前相继撤并。 第二阶段为劳动教养制度恢复时期(1972年至1984年)。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恢复了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了劳教所,主要开办印刷厂、采石厂、农场、砖瓦厂等。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公安局强制劳动队。我所于1981年,撤销公安局强制劳动队,建立了劳动教养管理所。 第三阶段为劳动教养制度发展时期(1984年至现在)。1984年,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所属的劳教所人、财、物全部移交给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以2000年为界,以往劳教系统的用工主要有:一是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期,为了安置人员,一部分劳教人员解教后成了留场人员。二是劳动教养制度恢复时期,为了解决警力不足,在社会上招收一部分职工。三是劳动教养制度发展时期,为了队伍建设,从警校和社会上录用工作人员。 2000年后,劳教单位从事业编制升格为机关,民警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在编职工为机关工勤人员。 (二)特点 1、适应性。劳教系统的用工制度适应劳教特殊单位的需要,适应逐步改变“等、吃、靠、要”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2、稳定性。劳教系统的用工制度存在“三定”指标,即定编制、定职能、定人员,运作稳定。如有的劳教场所一家两代或三代人都当警察的现象就比较常见。 3、灵活性。以往劳教系统的用工不强求一致,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有干部、以工代干、职工(含留场人员)、聘任人员(如教师)、临时工等。 (三)目前情况及原因 为了顺应劳教生产发展趋势,改变“这不行、那不能”的束缚,绝大多数的劳教场所都选择了投资少、风险低、低污染、高回报、易接受的劳务加工项目。然而,光有项目,没有技术人员不行,那就存在招聘人员的问题。 目前所存在的现象: 1、编制上不允许; 2、场所安全性不允许; 3、应聘人员不愿来; 4、能过的去就行了。 在谈到劳动用工问题,首先要谈到劳教系统现行的生产管理模式和机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是以实现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建立起来的,由于某些原因存在着不协调、缺思路、守束缚等现象,结果导致劳教场所“机关不象机关、工厂不象工厂”的尴尬局面。 其次,要谈到劳教生产的基础,一是降低改造成本,弥补经费缺口;二是劳动是改造的一种主要手段;三是解决劳教人员坐吃闲饭的被动局面。 再次,管理人员主体是民警,在管理生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懂经营、不懂财务、不懂技术的较多;产品低端、营销弱、创新弱等现象依然非常突出。 二、适用 (一)适用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遵循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而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特殊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里我们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用人单位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下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 2、员工签收的方式; 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 4、局域网上公开、单位公示栏公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 三、对策 (一)采取“一脚踢”的办法。即向保安公司、物业公司、餐饮公司支付年金,让他们派员工到劳教系统的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保洁、餐饮等工作,降低风险,如“五金一费”: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计划生育费由上述公司办理。 (二)分离法。原先职工逐步从大队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大队要聘用,需支付一定费用。 (三)借调法。技术人员(民警)可在全省劳教系统内实行挂职锻炼,时间短的可借用。 (四)聘用法。有些民警配偶下岗失业,如有可能的话,也可挂靠社会上的公司聘用为驾驶员、炊事员、保洁员、检验员等一些工种,有利于减轻民警家庭的经济负担,以体现人文关怀。 (五)加减法。劳教系统内适当增加劳教人员的工资,发挥劳教人员在劳动中主力军作用,减少其他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