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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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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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第1期: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写在全景展示司法前沿成果权威解读判例释法理念—本刊编辑部1.03《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刊行之际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06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5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谭海华吴学知 1.23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32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40 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课题组1.48 2019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研析组1.56 2019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1.65 2019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1.71 2019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1.76 2019年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1.85 2019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1.92 2019年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洪媳 1.100 2019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1.107 2019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1.111 2019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 1.116 2019年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 1.122 2019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1.128 2019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1.135 2019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薛永松 1.138《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著作权法修订的影响及日后适用杨吉 2.0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译文本 2.13激发青年创新活力直立版权强国潮头仲闻 3.07——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结果在京揭晓惩罚性赔偿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谢甄坷曹丽萍 4.07民法典视阈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现代自觉余俊 5.07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张红斌 6.0795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对著作权权利法定之理解陈锦川 2.26提供IPTV 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兼评"乐视诉杭州电信案"王迁2.28浅谈《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宋海燕2.32海外游戏设计的版权保护——基于游戏设计细节的语义分析孙磊 2.34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定性的理解陈锦川3.32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王迁3.34为何是"著作权"?李琛 3.38真人秀娱乐节目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兼谈韩国《SNL KOREA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孙磊3.40准确理解著作权每项权利的内涵正确处理不同权利之间的 关系陈锦川 4.1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9条解读王迁 4.15浅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与娱乐产业相关的几个条款宋海燕4.19判断合理使用中"作品比例标准"的实践误区孙磊 4.22多主体分别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陈锦川5.18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视点下的著作权法定原则李扬 5.20为何不是"作者权"?李琛5.23"作者推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判断实质依据孙磊 5.26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李扬6.15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模式阐释王迁 6.19适用新修订《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陈锦川6.22近代著作权法律解释的一个样本李琛 6.24避风港原则何去何从——论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立法改革及趋势宋海燕6.26日本"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孙磊6.29{头条}出版者权与版权资产相关问题探析蒋茂凝2.37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完善版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有感王自强6.3396CONTENTS{探索争鸣}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兼评"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雷征伟 2.42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探究鲁甜2.46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因囹"保护张伟君3.43人为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核心 '问题刘锦丽 3.49试论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以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侵权不停止"现象为例韦之 4.25也论"PTV 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段英子4.29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律属性向波 5.29论著作权法视阈中的视听作品"制片者"及其权属配置罗施福解明5.34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及表演权条款的澄清与完善——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赵一洲 5.39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及其消解孙山6.37IPTV 回看的法律定性徐家力张军强6.4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畴认定毛铭浩6.46{实务研究}电影及衍生品版权运营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程士庆钱永红2.50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条件下的版权授权模式考量——来自产业组织理论的解释郝艺 2.54区块链版权产业应用探析张建东3.53编剧维权之核心版权法律问题陶乾 3.59论洗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姚鹤徽曹佳涛 4.34音乐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探析—兼评美国"齐柏林案"唐雯琳阮开欣4.39音乐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定研究华訪 5.47新兴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及发展趋势杨延超 5.52实质性相似判断中的创作空间考察初萌 5.57信用法治视野下的版权制度体系完善刘瑛胡梦婷6.53论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以欧盟国家为借鉴龙明明 6.60{综述}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形式流变黄彦钦 5.63从日内瓦寄来的"钥匙"——开启修改摄影版权塵战之锁林涛 6.6597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获奖作品选登}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判断路径的检视与优化刘琳 3.16——以"小茗同学"案为主样本—兼评"音乐喷泉"案程水旺 3.22驳"作品类型法定"—论音乐电视作品小权利人批量维权案件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陈为 3.26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张书青 4.44通知-移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张媛媛 4.48——价值.秩序与规范版权声明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效力的认定李文超 4.53——以期刊数据库平台被诉案例为分析视角{案例分析}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欧丽华陈中山 2.61——以"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为例由舞协被诉侵权案看舞蹈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认定规则谭雅文 2.66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相关问题探究张晓丽 3.65——以《倩女幽魂》手游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家具造型作为美术作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叶菊芬 3.71——评梵华公司诉美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胡宓 3.76——评侵害《昆仑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从"梨视频诉今日头条案"看短视频侵权与平台责任承担易嘉 4.60 "刀靶大捷雕塑"著作权侵权案评析白帆 4.66试题的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探析凌宗亮 4.70网络"洗稿"文章的著作权认定与审查——以"企业文化邓丹云吴博雅 5.71文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审查认定张苏柳 5.75——以华风雅图公司诉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游戏构成要素作品属性的认定及其侵权判断黄娟敏朱晓瑾 5.79——以创梦天地诉嗨翻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袁滔 6.70—以《傅雷家书》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陈为 6.75 98CONTENTS{审判研究}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特定类型作品的认定——基于实践争议问题的分析苏志甫 2.71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中的四个焦点问题杨德嘉 2.75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定性探讨张军强 3.81涉互联网教育著作权纠纷焦点问题初探尹斐洪嘉君张璇 4.76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探究尹为陈佩佩 4.81关于作品署名顺序纠纷问题的研究范静波邵望蕴 5.84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其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罗瑞雪 5.89文创产业与版权保护——产业激励视角下的版权司法保护进路徐俊 6.81同人作品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及判定方法主持人:李睿娴嘉宾:王迁刘炫孜李燕蓉2.8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三维影响主持人:郑晓红嘉宾:韩志宇丛立先亓蕾3.86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判定研讨主持人:李睿娴嘉宾:李訪杨馥宇梁飞4.89从一起北高再审案谈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主持人:李吉力嘉宾:苏志甫李杨王立岩6.87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启事 5.946.9599。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03521”,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煌。

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

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

小鹿鹿头采用写意手法,仅勾勒出微微张开的嘴角和眼睛,露出些许喜悦,呼应“喜鹿”主题。

鹿头两侧有两只耳朵和两个鹿角,主鹿角合抱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弧,整体微微上翘,用以拖住荷叶状茶滤。

鹿颈向后微倾伸直,呈现优美的弧线,伸长的鹿颈正好为茶滤悬空留足了高度。

鹿的躯干矫健,四蹄成跪状,使得整个茶漏四平八稳。

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

2021年3月、4月,陈省煌经证据保全公证分别在“天猫”网站名称为“后芹旗舰店”的网店、“1688”网站名称为“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归案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茶漏”共3件,于2021年6月4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茶漏与陈省煌主张的《喜鹿》作品,虽在产品材质及鹿角、茶漏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

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河间天久公司、造物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喜鹿》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河间天久公司赔偿陈省煌经济损失40000元。

河间天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文化创意相关产业侵权纠纷案例

文化创意相关产业侵权纠纷案例

文化创意相关产业侵权纠纷案例大中小腾讯获胜QQ企鹅形象侵权案2008年4月,对腾讯公司诉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康福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腾讯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9年起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并于2001年对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6年底,该公司发现北京世纪百旺公司销售的康福尔加湿器将QQ企鹅形象作为产品的外观,并在产品包装上直接复制QQ企鹅卡通形象,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犯了其著作权;北京世纪百旺公司怠于审查,致使侵权产品得以销售,其和康福尔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康福尔公司及北京世纪百旺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

《传奇世界》版权纠纷达成和解2007年2月,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游《传奇世界》侵权一案最终达成无条件和解,唯美德承认盛大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盛大承认唯美德和Actoz双方共同拥有《传奇》的著作权。

据悉,2003年,唯美德起诉盛大自主开发和运营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称《传奇世界》有多处抄袭唯美德开发的《传奇》游戏,侵犯了原告对其产品拥有的专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游戏《传奇世界》的运营,并销毁有关数据、资料,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关闭《传奇世界》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盛大则认为,早在《传奇》游戏进入中国之前,盛大已经在着手准备网络游戏的研发,而且《传奇世界》的编程语言、源代码、文化背景等,都和《传奇》相去甚远。

相声作品引发著作权侵权官司2007年1月,相声演员杨其峙(艺名奇志)、任军(艺名大兵)将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和不断加重的审判压力,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任务。

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审结66973件,结收案比达到100.4%。

这些案件中,包括了一大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确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案件。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20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1.“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513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121号原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129948.X)名称为“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为:“1.一种在无线电基站(120,400)中使用户设备(110,500)能够执行基于争用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向所述无线电基站(120,400)指配形成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一集合以及形成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二集合,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确定(201)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标识符RAPID;向所述用户设备(110,500)传送(202)消息,所述消息包含所确定RAPID;以及从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接收(203)由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根据所述所传送消息中包含的所述RAPID所选择的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第一章1. 王某,17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000元购买了一条项链,她的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

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青年,表示不愿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乙的挑逗,受刺激发作追赶乙,甲妻见状竭力挡阻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因乙治伤费用在甲妻与乙父母间产生纠纷. 问:该案如何处理?3. 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威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威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威,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本案原告是林威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和周童4. 李某是某市市区一楼房第三层住户,家中养植有花草十余盆。

因为害怕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便将花盆摆在阳台砖砌栏杆内侧的非常牢固的花架上。

一天,李某七岁的儿子李×与邻居王某六岁的儿子王×在李家阳台上玩,王×为登高放纸飞机,不听李×的劝阻,将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砖砌栏杆上,然后踩着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

不料,一只手却将栏杆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行人文某身上,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

文某先后找王某和李某赔偿损失,却遭拒绝。

•请问:文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P17一般侵权行为第二章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的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第三人丙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8万元的买卖合同。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1.谭熙宁与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7.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9.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由于侵权案例非常广泛,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版权侵权、商标侵权等多个方面,因此在2000字的篇幅内很难全面涵盖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以下列举了一些著名的侵权案例,供您参考:1. 劳力士诉天梭侵权案这是一起著名的商标侵权案,劳力士指控天梭对其商标进行侵权。

劳力士认为,天梭的商品设计及标识过于类似于自家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最终,法庭判决天梭侵权,需支付大额赔偿金。

2. 苹果诉三星侵权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专利权及商标权的案件在全球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到智能手机的设计和功能。

这场官司持续多年,在各国法院多次审理和判决,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长期的法律纠纷。

3. 迪士尼诉中华幻想侵权案迪士尼指控中华幻想侵权其动画角色的形象设计,要求中华幻想停止使用侵权的形象设计并支付巨额赔偿。

该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裁定中华幻想构成侵权并需支付赔偿。

4. 罗马书店侵权案罗马书店因为销售盗版图书而多次被各出版社起诉,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该案例在出版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法院判决罗马书店需赔偿大笔款项,并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5. 网络侵权案件在网络时代,侵权案例层出不穷,例如某些网站非法传播音乐、电影、游戏等作品,导致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受损。

很多侵权案件都涉及到互联网,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

6. 知识产权侵权案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时有发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7. 餐饮连锁侵权案一些餐饮连锁企业被指控抄袭竞争对手的店铺设计、菜单、装修风格等,构成侵权行为。

这类案例引起了行业的重视,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决并要求赔偿受害方。

8. 媒体侵权案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导致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这类侵权案例需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汽车设计侵权案一些汽车制造商被指控抄袭了竞争对手的汽车外观设计、技术专利等,构成了侵权行为。

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1.《阿凡达》侵权案2024年,《阿凡达》这部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的科幻电影大获成功,创下了全球影史票房纪录。

然而,这部电影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引发了争议。

一家中国公司指控《阿凡达》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并提起诉讼。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对于电影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2.微软诉捷通科技侵犯知识产权案2024年,微软公司起诉中国公司捷通科技侵犯其在中国的版权和商标权。

微软声称捷通科技未经授权销售了使用微软产品的克隆计算机。

这个案件是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也引起了业界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质疑。

3.诺基亚起诉苹果侵权案2024年,全球移动通信巨头诺基亚起诉苹果公司,指控后者侵犯其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是两家公司之间历经多年的专利纠纷的一部分,也凸显了在技术创新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4.雅虎诉谷歌侵权案2024年,美国互联网公司雅虎起诉引擎巨头谷歌,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互联网广告业务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也对互联网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5.苹果起诉HTC侵权案2024年,苹果公司起诉台湾手机制造商HTC,指控后者在其智能手机中侵犯了苹果的专利。

这个案件是苹果与多家手机制造商之间的专利纠纷的一部分,也彰显了在科技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6.百度音乐侵权案7.美国停车罚单监控摄像头侵权案2024年,一家德国公司起诉美国停车罚单监控摄像头制造商,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该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揭示了在监控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8.思科诉华为侵权案2024年,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起诉中国华为公司,指控后者在其网络设备中侵犯了思科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件引发了国际上对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9.平行进口汽车侵权案2024年,中国平行进口汽车市场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多家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商指控平行进口商侵犯了其在中国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要求加强对于平行进口汽车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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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 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7 期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初审) 【审结日期】09.08.22 【全文】 [裁判摘要]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 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 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 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 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 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 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 法定代表人:加布里埃尔.奥尔森.斯加林(MariaGabrielle Olsson Skalin),该公司常 务董事。 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宜家公司)因与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发生著作财产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诉称:原告创立于 1943 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在 31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 190 多家专营店。玛莫特(Mammut)系列儿童家具是在原告的指导下, 由设计师莫滕.谢尔斯特鲁普 (Morten Kjelstrup)和服装设计师阿伦·厄斯特(Allan Ostgaard)代 表原告设计完成,原告是玛莫特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玛莫特系列商品多年前就在商品目 录和多本书籍中刊载,1994 年,玛莫特童椅还获得瑞典“年度家具”的大奖。被告中天公 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抄袭玛莫特系列作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了多种型号的儿童椅和儿童 凳,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侵权商品。自 2004 年起,原告就委托律师多次致函被告要求 其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还将侵权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专利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玛莫特系列儿童椅和儿童凳,属于家具,具有实用 性,同时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属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被告生产、销售侵权 作品及网络宣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玛莫特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收回已投入市 场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商品存货和生产模具、印模,销毁带有侵权商品的包装及宣传材 料;3.被告立即删除 www.ztpc.cc 网页中展示的侵权产品图片;4。被告赔偿原告包括 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5.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钱江晚 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一审提交以下证据: 1.经过公证的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与案外 人瑞典宜家公司签署《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声明》、莫滕·谢尔斯特鲁普和阿伦·厄斯特出具的《关于“Mammut 作品著作权”的声明》各 1 份,用以证明玛莫特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已经于 1992 年 2 月 8 日转让给英特宜家公司。 2.杂志《艺术家庭》(1994 年)、《大 众化设计》(1995 年)各 1 册,用以证明玛莫特系列商品多年前就在商品目录和多本书籍中 刊载。 3.上海市公证处制作的(2006)沪证字第 7549 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 作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664 号公证书各 1 份,用以证明被告中天公司实施了侵权行 为。 4.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06 年 8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200430019946.X 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 效,用以证明被告中天公司对于前述设计不享有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中天公司辩称:1.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玛莫特系列 产品在设计上更多考虑家具实用功能方面的要求,不具有实用艺术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和 艺术性等特征,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是实用工业品,与国内外的其他椅子没有什么区 别;3.被告生产的产品是被告的设计人员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此外,在涉案产品设计完成之前,与该产品外形基本一致的家具设计就曾在动画作品中出 现。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被告中天公司一审没有提交证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于 1983 年 10 月 31 日成立于荷兰。涉案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 儿童凳由莫滕·谢尔斯特鲁普 (Morten Kjelstrup)和阿伦·厄斯特(Allan Ostgaard)两位设计 师于 1991 年 2 月 6 日创作完成,1992 年 1 月正式将作品交付给案外人瑞典宜家公司(Ikea of Sweden Aktiebolag)。1992 年 2 月 8 日,瑞典宜家公司将玛莫特(Mammut)系列作品的著 作权转让给英特宜家公司。《艺术家庭》、《大众化设计》等杂志书籍对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 凳做过相关介绍。 玛莫特儿童椅由椅背、椅垫和椅腿三个部分组成,椅背是由一块梯形的实木和三根矩 形木条组成,其中上部的梯形实木占据了整个椅背近二分之一的空间,椅垫是一般椅凳的 基本结构,椅腿是由四根立椎体组成,呈上窄、下宽的形状。玛莫特儿童凳由凳面和凳腿 两部分组成,凳面是上下均等的圆形实体,形状与一般的儿童凳无异,凳腿是四根纺锤状 棒体。 2006 年 6 月 10 日,案外人黄晔在上海市清涧路 187 弄 11 幢 33 号 1508 室, 购买了童凳 3 张和童椅 2 张,付款后获得发票、名片各 1 张和宣传册 1 份,发票上盖有 “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名片上印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李 伟上海区域经理”等字样,宣传册上印有“中天塑业”、“ZTPC”等字样。黄晔对购物地点 及所购童凳和童椅等进行了拍照。上述过程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丁振华 的监督下进行,上海市公证处对此制作了(2006)沪证字第 7549 号公证书。 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还提供了以“上海市永冠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购买阿木童凳和阿木 童椅的销售发票和送货清单各 1 张,发票上盖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 章。 2008 年 4 月 10 日,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春娟在位于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与公证人员对于 www.ztpc.cc 网站上的有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08)京长安 内经证字第 2664 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载明,www.ztpc.cc 网站展示了被告中天公司的 产品,原告英特宜家公司认为其中 ZTT-326 等 15 个型号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 被告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爱华于 2004 年 2 月 10 日、2004 年 10 月 25 日和 2005 年 8 月 8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五项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分别为:椅(阿木童)、椅 (ZTY-521)、凳(ZTY- 537)、凳(ZTY-536)、椅(ZTY-538),专利号分别为: 200430019946.X、200430083416.1、 200430083418.0、2004300834195、200530114174.2。其中,200430019946.X 号外观设” 计专利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经比对,在 www.ztpc.cc 网站上被控侵权的 15 个型号产品中,被告中天公司的儿 童凳产品(ZTY-525S、ZTY-525M、ZTY-525L)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凳从整体 形状上看构成基本相同,儿童凳产品(ZTY-534、ZTY-533、ZTY-537、ZTY-536、ZTY- 541、ZTT-322、ZTT-325、ZTT-326、ZTY-542)与原告的玛莫特儿童凳在凳面部分的形状 上有所区别,但在凳腿部分的形状上基本相同,两者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儿童椅(ZTY- 521、ZTY-538、ZTY-535)与原告的玛莫特儿童椅在椅背部分的形状上有所区别,但在椅腿 部分的形状上基本相同,两者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 经比对,原告英特宜家公司公证购买的被告中天公司的阿木童儿童凳、儿童椅产品在 整体外形上与玛莫特儿童凳、儿童椅构成基本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天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是否侵犯原告英特 宜家公司的著作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 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 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 国,在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归入“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国务院《实施国 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 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 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中天公司认为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不具备本案 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 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前述规定中,未将 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 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予以依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 型艺术作品。”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审查涉案实用艺术作品 在审美意义上是否具有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从审美意义上分析作品的艺术高度, 一般从作品思想、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等方面考察。本案中,涉案的玛莫特儿童椅由 椅背、椅垫和椅腿三个部分组成,椅背是由一块梯形的实木和三根矩形木条组成,其中上 部的梯形实木占据了整个椅背近二分之一的空间,椅垫是一般椅凳的基本结构,椅腿是由 四根立椎体组成,呈上窄、下宽的形状。玛莫特儿童凳由凳面和凳腿两部分组成,凳面是 上下均等的圆形实体,形状与一般的儿童凳无异,凳腿是四根纺锤状棒体。根据上述事实, 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表达形式来讲,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简单、流畅的 线条力图体现朴实而略带童趣的作品思想,但这样的设计思想并不能与其他普通儿童用品 设计思想完全区别开来;从表达的独创性来讲,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除了在细节方面立 椎体以及纺锤状棒体的凳腿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有所区别外,整体外形上与绝大多数 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区别不大。总体而言,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 单的儿童椅和儿童凳,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因此,尽管被告中天公司生 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整体上看构 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判决: 驳回原告英特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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