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

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

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

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

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 日期:2019-03-14 一、辅助账登记说明 1.本辅助账在项目立项时设置,登记已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且符合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 2.项目编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 3.项目名称: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决议文件等据实填写。 4.研发形式: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研发合同等明确的研发形式,选填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关联)、委托研发(非关联)、合作研发或集中研发。 5.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选填未完成或已完成。研发失败的项目选填已完成。 6.支出类型:根据会计处理情况,选填费用化或资本化。同一项目费用化、资本化支出应分别设置辅助账;费用化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其辅助账完成情况选填已完成,同时,新设该项目资本化支出辅助账,登记发生的资本化支出。 7.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包含本项目研发费用的相关凭证金额登记;同一凭证记载的涉及本项目所有研发费用在同一行列示。 8.税收口径归集金额:按照加计扣除政策,归集项目研发费用金额。 "9.费用明细(税收口径):分列登记属于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金额。涉及税会差异的,按可税前扣除的金额登记;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登记。 (1)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在行权日所属年度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如激励对象在行权当年仍参与研发工作的,登记计入激励对象当年所从事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中的工资薪金,如激励对象在行权当年不再从事研发工作的,直接计入汇总表中第4行“其中:其他事项”; (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中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企业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相关研发人员费用明细中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登记; (3)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及特殊收入部分等三种情况,直接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相关栏次填报; (4)“三、折旧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登记;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附件4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注:本表每个研发项目须填报一张):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1.一般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6行存在优惠金额)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8行存在优惠金额)(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3.科技型中小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7行存在优惠金额)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4.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委托境外研发有关行次的)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8)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13)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14)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6)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27)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34)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35)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38)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39)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42)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43)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46)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47)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50)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51)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55)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56)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58)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59)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69)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0)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75)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6)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78)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9)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81)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3.01.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 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3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1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1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1年的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 (4)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6)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8)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10)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11)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14)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5)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18)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9)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22)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23)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7)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28)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40)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1)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46)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7)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49)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0)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52)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3) - I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1、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问: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

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3、问: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问: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研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中要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账务处理参考: 1.研究阶段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2.开发阶段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3.期末时,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结转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管理费用(自研发完成当期期初至达到预定用途期间的费用化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汇算清缴填报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企业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栏次显示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_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操作手册V1.0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操作手册V1.0 1.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操作步骤 2.1申报入口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申报缴税】--【按期应申报】--【(地税)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入口 2.2填写申报表 1、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请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企业重组信息。其中纳税人基本信息表包括100基本信息、200主要会计政策和评估、301

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302对外投资(前5位)。标注红色“*”号为必填项。如图2.2所示。 注意事项: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均以万元为单位。 图2.2 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 2、填写完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 3、进入表单填报情况选择页面。纳税人勾选需要申报的表单,一般需要先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勾选对应的收入明细表,系统就会自动判断哪些表单必须填报,哪些表单不用填报。纳税人如需填报其他纳税调整明细表、优惠明细表,勾选对应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优惠明细表为“填报”即可。如图2.3所示。 注意事项:灰色勾选为不能选择修改是否填报,一般为系统自动判断当前企业是否填报该表单。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8+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背景: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

求,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总局制订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8年4月27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进一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财税34号文件、总局18号公告、 国科发火〔2018〕11号,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前提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 1.通过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程序:自评、审核、公示、公告、入库、编号 2.取得编号----关键: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 依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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