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_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

_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咱先来说说这出入境旅游啊,那可是让人又兴奋又得小心谨慎的事儿!为啥这么说呢?就拿我去年的一次经历来讲吧。
去年我跟几个好友约着一起出国玩,满心欢喜地做着各种准备。
结果到了机场,有个朋友因为证件的问题差点没走成,把大家都急得够呛!这事儿就让我深深意识到,了解旅游者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那是太重要啦!咱先说这护照吧,那可是出国的“身份证”。
按照规定,得本人亲自去办理,提交一堆材料,像身份证、户口簿啥的。
而且照片也得符合标准,不能随便拍拍,这尺寸、背景颜色都有严格要求。
我记得我去办护照的时候,前面有个大哥因为照片不符合要求,被打回来重新拍,那叫一个麻烦!还有签证,这可真是个关键的东西。
不同的国家签证要求还不一样。
有的国家要求提供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房产证明啥的,就是要证明你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你的旅行,不会赖在人家那儿不走。
有的国家还得面试,问你一堆问题,比如去干啥、呆多久。
我有个同事之前去办签证面试,紧张得不行,回来跟我们说,感觉就像考试一样。
再说说携带物品这方面。
有些东西可不能随便带出入境。
比如说,文物、珍贵动植物制品,那都是明令禁止的。
我之前在机场看到有人因为带了一块疑似文物的小摆件,被海关给拦下来了,那场面,可紧张了。
另外,关于出入境的现金携带也有规定。
带多了不行,带少了也可能不方便。
有一次我在国外遇到一个游客,因为现金带得太少,结果到了当地发现很多地方不能用卡,可把他给愁坏了。
还有啊,在国外旅游的时候,也得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比如说,有的国家在公共场合吸烟是违法的,有的国家对乱丢垃圾处罚特别严厉。
我有次在国外的公园里看到一个牌子,上面写着乱丢垃圾罚款多少多少,数字大得吓人,吓得我赶紧把手里的垃圾紧紧攥住,直到找到垃圾桶才敢扔。
总之,这旅游者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可真不是闹着玩的。
咱们出去旅游是为了开心,但要是不了解这些规定,很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啊,大家在准备出国旅游的时候,一定要仔仔细细地把这些法律法规弄清楚,开开心心出门,顺顺利利回家!别像我那个朋友一样,在机场弄得手忙脚乱的。
党政风出入境管理法PPT模板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 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停留居留
停留居留 总则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 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 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 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 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 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中,国应当公依民法申出请入办理境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
第七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 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人员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
(3)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台 湾居民;
[2]、签证
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 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签证一般来说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有效力
签证内容:
签证的有效期
是指从签证签发之日起到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准许持有者入境的 时间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该签证就是无效签证。一般国家发给3个 月有效的入境签证,也有的国家发给1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
1997年《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2002年《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的办理
P145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 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护照的英文叫Passport(意为通过口岸的通行证)。任 何国家都不允许没有护照的人进入其国境。护照是维护国家 主权、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和保障国际正常交往所必备的重要 证件。
[2]、公安机关职责 审查、颁发 [3]、法律责任 [4]、边境旅游
它是出国旅游的一部分,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本国公 民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
其特点:由特定部门组织;接待对象主要是两个邻近国家的公民;通常 有双边协议,并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时间较短,不需要具备亲友提供的担 保。
出入境管理法应知应会知识

出入境管理法应知应会知识一、出入境管理法的基本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出入境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出入境管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包括出入境手续、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检查、出入境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 出入境手续出入境手续是指个人在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在出入境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旅行证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办理手续。
2. 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是出入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在出入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旅行证等。
这些证件是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也是国家对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依据。
3. 出入境检查出入境检查是指在个人出入境时,由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个人的身份、证件和物品进行检查和核验的行为。
出入境检查是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4. 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管理机构是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机构。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各级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出入境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适用对象出入境管理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境内进行出入境行为的个人和组织。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出入境时都必须遵守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携带有效的证件,并接受出入境检查。
四、出入境管理法的意义和作用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等非法分子利用出入境通道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个人在出入境时受到侵犯和损害。
最后,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便利人员的出入境活动,为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的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出入境行政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行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主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出入境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出入境过程中,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处理出入境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行,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管辖与立案第五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二)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一)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保护等重大利益的;(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地区的,需要联合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五)对违法行为的物证进行扣押、封存;(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二)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四)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当收集齐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
《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例如: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持有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等……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第三节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原则
1.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 境、入境,无须办理签证。 2.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 检查。 3.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不得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在境外,出国旅游者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对护照的保管应当尤其重视。根据规 定,旅游者在境外遗失护照后的补办手续复杂,十分麻烦。护照遗失后,旅游者必须报告中 国的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挂失后,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 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 【知识阅读】 • 签证的种类 • 签证的种类很多。世界各国签发给外国人的入境签证,一般可分为外 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有的国家还有礼遇、旅游、非移民及 移民签证。根据入出境情况还分别发给入境签证、入出境签证,出入 境签证或过境签证。出境签证,只许出境;入境签证即准许持证入境, 如需出境,须再申办出境签证;出入境签证,可以出境,也可以再入 境;入出境签证,可以入境,也可以出境;多次入出境签证,在证件 有效期内可多次入出境;过境签证,只许在限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入出 境口岸经过国境,一般不得前往其它地区。有的国家还根据入境事由 把签证分为探亲签证、留学生签证、定居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 明等。 • 我国现行的签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等四种。
四、出境受限制的中国公民
1.不批准出境人员 2.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的人员 (1)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卫生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基本原则P127(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四)遵守中国法律(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护照的概念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加强教育、预防为主。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境,需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因公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公出境申请表;(二)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四)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因私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私出境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三)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四)因私出境事由证明。
第七条机关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机关人事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机关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应按照批准的事由和期限回国,不得从事与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教育与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
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 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 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 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 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 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 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 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 或者说明材料。
• 五、外国人旅行 • 1、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 的地区旅行。 • 2、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 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 3、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 明。 • 4、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 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 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 关申请领取。 • 5、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 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 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 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 单。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 一、总则 •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 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 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 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 3、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 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 检查和监护。 • 4、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 益。 • 5、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 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 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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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全文
新出入境管理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
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
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
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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