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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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证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消毒制度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规范消毒程序,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屠宰加工、动物产品储藏企业,应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完善动物卫生消毒工作管理,配备设备及消毒人员,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工作。

二、配备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及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厂区出入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四、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按规定进行消毒。车辆卸载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厂。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八、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完全消毒。

九、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十、每次消毒要做好消毒记录,详细登记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及浓度、消毒人员等内容;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十一、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动物卫生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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