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律法规必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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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101健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其中,一级设置0个专业,二级设置3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6‘个文件构成:T”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1012掌握考试管理

1、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二级建造

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

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014掌握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

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3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10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戈吩为不同旳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的法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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