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6]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2月26日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有三项:一是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8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定于9月14日正式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名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二、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三、服务目标搭建全省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四、平台栏目人社厅官网开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参照人社部平台栏目设置,结合我省实际,设置“8+2”服务栏目。
“8”:省级招聘平台、就业导引、直播带岗、就业见习、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创业展示、求职登记8个栏目;“2”:“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平台2项特色专栏。
各设区市比照省级平台栏目设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一)省级招聘平台:通过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网、江苏校园招聘网,归集发布最新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
(二)“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省厅搭建活动平台,针对2021届优秀和我省紧缺急需高校毕业生,省市联动组织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对接全国重点高校,推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才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有序开展针对性强的供需对接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人社发[2014]329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年度30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民生幸福工程”部署,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应参保人员情况。
充分利用全省社会保障数据资源和其他职能部门人口信息开展跨地区、跨险种、跨部门的数据比对,把摸清参保底数、找准扩面盲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作为核心任务,把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作为信息比对的重点,把未就业、未参保人群作为入户登记的重点,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有力有序地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0号),经自主申报、市局审核、省厅验收、社会公示,认定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等11家机构为五星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单位、兴化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等2家机构为四星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希望被公布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水平,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在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为推动我省就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名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16日附件: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名单一、五星级单位(11家)1.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2.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3. 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4. 无锡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 溧阳市就业服务中心6. 张家港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7. 如皋市劳动就业管理处8. 镇江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9.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0.宿迁市宿豫区劳动就业管理处11.泗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二、四星级单位(2家)1. 兴化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2.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23-18

28
评估
项目
评估
内容
评估细则
评分办法
意见
编号
标准
标准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三、
就业
服务
标准
招
聘
服
务
17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通过LED屏、触摸屏、自助查询台和公告宣传栏发布有效信息。
2
达到标准得2分,每少一项扣0.5分。
18
发布规范、合法的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项目不得少于:岗位(工种)、性别、年龄、法定工时内的工资、技能要求等内容。
9、淡水是我们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的必需品,但是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十分有限,地球上的多数地区缺水。
2、人们通常处理垃圾的方法有填埋或焚烧。
17、大熊座的明显标志就是我们熟悉的由七颗亮星组成的北斗七星,评估
项目
4、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减少垃圾的数量?评估
17、大熊座的明显标志就是我们熟悉的由七颗亮星组成的北斗七星,内容
编号
标准
标准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基础
建设
信
息
系
统
12
设立无障碍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服务。
设立商务窗口,提供便民服务。
2
达到标准得2分,达不到标准的每项扣1分。
13
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有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业务应用软件。主要包括:
市场进场人员统计系统、
LED大屏招聘信息发布系统、
2
达到标准得2分。获得部、省级荣誉称号加1分。
2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包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等各项就业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3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3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更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稳定就业,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定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6年11月21日-12月4日二、活动地区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市、区)三、服务对象(一)2017届高校毕业生;(二)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内容(一)举办全省现场招聘活动。
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方式举办面向高校毕业生现场大型招聘会,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重点在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养老服务等领域广泛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型、智力型和技术型就业岗位,搭建面对面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其中,省级设立活动主会场,由省厅联合省教育厅、南京市人社局于11月20日(本科生专场)-21日(研究生专场)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江苏省暨南京市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公益供需洽谈会”;各地设立活动分会场,由各市、县(市、区)人社局于活动期间在当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或人才市场至少举办一场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招聘主题可定位于分行业、分专业求职招聘,也可突出“互联网+”跨界融合型人才专场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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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3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
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厅在下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自评自测和省厅调查检测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开展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第一年,各市要严格对照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开展自评、复评,将本地区符合三星以
上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星级评估机构数不超出本市〔含县(市、区)〕机构总数的30%。
各地申报材料请于9月30日前统一由省辖市集中报省厅,省厅将于10月份开展对各地申报机构评估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统一和规范服务流程,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星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