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是住宅合格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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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和%~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2013 DB33 102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2013 DB33 102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5 配建指标 ····························································································13
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et of Rules ··························································································5
3
表 3.0.8-1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上海标准)
I
II
机动车

III
IV
V
VI 非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轻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货车 大型客车 自行车
注:1、二轮摩托车按 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总长 3.5 4.8 7.0 9.0 10.0 12.0 1.9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1 3 基本规定 ······························································································3 4 设置规则 ······························································································5

有关人防工程知识

有关人防工程知识

理论上来说,国家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都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但是具体到实际,有以下儿种情况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就是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部门代你建)。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釆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LI,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其中的规定指标是指9层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5%(具体看各个城市)修建(比如小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除了生产型的工厂外,其他基本上都是民用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匸业建筑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

但是厂区内的宿舍、办公楼、实验楼的归类就比较模糊,有的地区归为民用建筑,有的归为丄业的配套建筑。

要根据“1地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凡是新建的民用建筑都需要考虑设计人防工程,按不同的情况配件不同的面积, 如果不考虑配建人防工程就要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匸业建筑及学校不必考虑外,其它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的、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人防具有一定的防爆,防空,防辐射功能。

有的还有预备战略指挥中心的作用。

而车库就没有啦。

高层旁边的地下车库不一定属于人防,不过有个很直接的办法, 一般人防有防爆门,而且电梯只允许通道首层。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3年1月10日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而积不足地而首层而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恒大地产集团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设计要求及标准》20170502最终版

《恒大地产集团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设计要求及标准》20170502最终版

恒大地产集团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设计要求及标准2017版恒大地产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2017年05月02日编写说明【编制目的】为控制住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和使用效率,力求项目销售利益最大化、地下车库空间使用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设计要求及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恒大地产集团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及类住宅项目。

地下室根据功能划分为:住宅小区地下室及商业地下室两类,其中商业地下室是指独立商业地块的独立地下室,其余为住宅小区地下室。

住宅小区地下室按照楼盘档次定位:中端、中高端楼盘对应中高端地下室,高端楼盘对应高端地下室。

【使用说明】《恒大地产集团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设计要求及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编制部门】恒大地产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Email:cbkz001@目录一、地下车库建筑设计 .................................................................. 2-9二、地下车库结构设计.................................................................. 9-10三、地下车库电气设计................................................................ 11-13四、地下车库暖通设计................................................................ 14-18五、地下车库给排水设计 ........................................................... 18-24六、地下车库管线综合设计 ....................................................... 24-25 附录:《恒大集团楼盘地下车库规划设计指引》一、地下车库建筑设计1、地下车库设置原则1.1地下车库应严格控制整体规模,原则上满足规划要求的车位配比即可。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吗?

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吗?

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吗?地下停车场是开发项目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建筑设备使用场所等功能需要所建设的建筑物,由于人防工程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和地下停车场合用,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

通常来说,人防工程基本都位于地下,如地铁设施等。

而地下车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那么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吗?属于人防工程的车库是否可以买呢?下面小编通过下文简单给大家讲一讲。

▲一、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吗?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下停车场是开发项目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建筑设备使用场所等功能需要所建设的建筑物,由于人防工程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和地下停车场合用,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

地下停车场不一定都是人防工程。

常见地下室里面分为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也有些地下室全部都是非人防的。

▲二、地下车库是否是人防工程如何区别?人防工程对施工企业没有资质要求,只是对设计和监理有资质要求,对于等级较高的人防工程,对施工单位有保密的要求。

如果一个地下室里有块区域多了很多上部没有的剪力墙及防爆门,且防爆门上方安装了吊钩,那这块区域就是人防区,战争时可在里面避难。

反之,很空旷的地下室,只有主楼柱墙,那这块区域就是普通地下室。

一个地下室工程是否有人防,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地下室主要出入口会有人防工程标识示意;2、人防地下室的出入口会有人防门,通俗可以理解为很厚重的铁门,一般是打开状态;3、人防地下室出入口附件有人防特殊功能的房间,比如密闭通道、滤毒室、气密室等;4、人防地下室内吊顶装修较简单,避免战时爆炸引起的地下室震动,导致装修材料的脱落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三、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可以购买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予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

海南省人防文件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 号文件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房产、建环)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我省地处南疆,是南海争端和对台军事斗争的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防空地下室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程序,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一)凡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都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区(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地面新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3.新建9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或其他不便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核算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很多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及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近期,一些业主和开发商由于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发生纠纷,一些人认为人防设施是没有产权的,而另外一些人认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下面是关于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请大家阅读。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规定人防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照法律修建的人防工程必然也属于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且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3、与一般住宅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中学)和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的性质一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是向国家确定的主管部门移交所有权,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也不可能由小区业主进行公摊,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缺乏法律依据。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2008-12-12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2008-12-12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建筑专业)2008-12-12目录第一章规范、图集 (1)一、编制目的 (2)二、相关规范、图集 (2)1、国标 (3)2、上海地标 (3)3、长三角城市地标 (3)4、北京、天津、河北 (3)第二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4)一、汽车库的分类 (6)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配置要求 (2)1、国标 (3)2、上海地标 (3)3、长三角城市地标 (3)4、北京、天津、河北 (3)三、汽车库设计参数 (2)1、(地下)汽车库的组成及停车设备的分类 (2)2、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换算系数) (2)3、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2)4、 (2)5、 (2)6、 (2)7、 (2)8、 (2)9、 (2)10、 (2)四、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坡道及出入口坡道的设计要求 (2)第三章机械式停车库1、设计有关标准、图集 (3)第一章规范、图集一、编制目的罗列出各地规范中与地库设计有关的条文和知识点。

按地域不同,找寻出各地规范与国标、各地规范间的异同点,供设计师在进行地下车库设计时参考。

二、相关规范、图集规范、图集按地域划分为国标、地标;按涉及知识点不同,划分为八类:序号名称范例知识点1 通用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通用性地库设计指导原则。

2 规划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库与总平面布置的关系。

3 交通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停车位、通车道、坡道、车位数配置指标等。

4 安全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安全及其他安全。

5 人防类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防地库布置。

6 无障碍类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车位、车道设置。

7 防水类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底板、墙体和顶板防水。

8 其他类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未能归入上述七类的知识点。

以上分类便于设计师把握地库知识点的本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同一本规范、图集的不同章节往往会涵盖上诉八类知识中的部分或全部;同一类知识点,也会出现在不同规范、图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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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是住宅合格的基本要求为了满足业主日常生活和战时需要,国家要求住宅配套建设停车场、库,为节约用地,国家要求对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因此,住宅应配套建设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已经在2006年实施的《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中得到明确,并在2002年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具体规定,这是参与住宅建设各方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住宅建设、使用的依据,也是业主依法判定住宅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

现实中发生住宅配套设施的权属纠纷,很多都涉及“谁投资”问题。

一、业主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是承担法定义务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四十八条……不宜修建的……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住宅建筑规范》规定“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6.0.5.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5、《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当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6、《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上述法规1、表明: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管理和使用,这是国家鼓励个人(业主)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措施,同时也给予了建设税收等优惠,因此住宅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具有强制的公益性,全体业主平时有权使用管理,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根据法规2、第十一条申办建设许可的,一般都属于配建防空地下室,住宅由于增加附属的防空避难功能而增加了建设成本,客观也提高了住宅售价,所以全体业主平时有权管理使用并取得收益,应当是一种补偿,符合损益相抵原则;《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规定业主承担建设人防工程的其他义务。

上述法规1、至4、说明:防空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同时存在于住宅的地下空间规划,虽然同属住宅的强制配建设施,又有严格的区别,“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当单列”,可以易地建设;而地下车库应“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应就近设置”,不可易地建设。

两者比较,规划设计应当优先设置居民地下车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上述法规5、说明:相对其他类型人防工程由国家负责筹资而言,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建造“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筹资责任,建造费用列入住宅项目总投资;根据上述法规6、则说明: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造费是以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纳入成本而构成住宅的售价。

总之,住宅销售一般是一家一户购买的,也有团购、回迁等形式,都属于连同住宅建筑整体购置了防空地下室,除非在住宅销售合同约定不含防空地下室建造费,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属于违反《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剥夺了业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配套停车场、库是住宅的基本功能之一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1.0.1 ……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具体规定: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6.0.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以上规定中(6.0.5)是明确居住区内应具备公共停车需要的功能;(8.0.6)是明确住宅应具备居民停车需要的功能,这是判定住宅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同样规定“6.0.3.6 ……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可见,随住宅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同时规划在住宅建筑的地下空间,前者不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而具有强制的专属性,全体业主拥有所有权和优先使用权;后者因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而具有强制的公益性,全体业主平时有权使用管理,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146条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出售;第147条说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出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售。

其中“附着于该土地上的”物权一并出售,可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一步说明,其中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其中第十一条明确“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些法规说明:附着住宅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地上的住宅建筑与地下建筑的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等附属设施,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建筑整体,依法应当一并处分。

否则,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以判定住宅功能不合格。

根据《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计入住宅价格的费用只有两项: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由此也可知,附着住宅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的费用,均已计入住宅价格。

实际,住宅以及配建的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都是由建设单位通过银行贷款、预收款、施工单位垫款等形式筹资并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通过出售住宅已回收筹措的资金并获得收益,就不再拥有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的处分权,全体业主买单成为投资者,一般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依据法规,住宅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已成为必须具备的功能。

同时也给社区管理带来新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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