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5•【字号】咸政办发[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月3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与缴费原则。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参保时,应积极帮助参保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此项工作。
参保单位范围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程序为:(一)市、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册、财政工资发放表;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证件;(二)填报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并报送电子版,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劳资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核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清单或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等;(三)职工每人提供1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按规定缴纳医保IC卡工本费、医疗保险费;(四)领取医保IC卡。
《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69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1日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咸阳文明城市综合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及《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含城市占道停车泊位),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凡在咸阳市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咸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五) 申请辞职;(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统一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制定的临时性规定。
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和管理原则: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别人员的管理原则。
2. 人员录用程序和条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的程序和条件,包括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的规定,以及对人员素质、学历等条件的要求。
3. 人员聘用和合同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程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
4. 人员编制和调动: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调动制度,包括编制定额、编制调整、编制使用等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招聘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程序和权限。
5. 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资金、培训方式等规定,以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6. 人员奖励和福利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和福利制度,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规定,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7. 人员纪律和处分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纪律和处分制度,包括违纪处分、停职检查、辞退解聘、开除处分等规定,以维护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工作效率。
以上内容仅为参考,不同地区和不同事业单位可能会有具体细节上的差异。
实际操作中应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以下是一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范文,供你参考: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依法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人才管理模式。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聘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制定招聘计划,并公示招聘条件、招聘岗位、招聘人数等信息,确保招聘的公开透明。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5a55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19.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1施行日期2005.05.11文号鞍政办发[2005]45号主题类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11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4〕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产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工作助理。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4. 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居住在本社区,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对在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本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竞聘社区工作助理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凡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竞聘的人员,必须先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择优入围后取得《鞍山市社区工作助理从业资格证书》,持证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的竞聘。
择优入围是指从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各县(市)、区社区工作助理岗位数的2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职社工工作制度范文
专职社工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依法履行职责,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为导向,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三)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与评估;(四)体检与政审;(五)公示与聘用。
第八条选拔程序:(一)组织面试;(二)综合评价;(三)公示与聘用。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区工作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十一条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任期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工作成果、政策执行、团队协作等。
四、待遇与激励第十五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建立晋升通道,对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晋升机会。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居民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四)不得酒后驾车、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
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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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淮府办秘〔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 》(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方案》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方案》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确保《方案》积极稳妥执行到位。
四、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本《方案》施行,具体由县政府确定。
2019年8月26日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精神,提升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薪酬确定依据《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43号)规定:“社区党组织书记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职员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
二、具体人员界定社区专职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县区统一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按照每300—400 户居民配备 1 人的标准核定总量,报市级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员额在县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是中国政府发布的一项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临时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任用、考核、奖惩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合理、公正、有效。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并依法进行。
任用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并进行公示。
在人员考核方面,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能力、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职务晋升、奖惩等事项。
此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人员的薪酬待遇、保险福利、培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并为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人员的权益,以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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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2]140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2
【实施日期】2012.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和《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名专职工作人员,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