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 60 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篇1】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XX年月日【篇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2023年社保新规一次性补缴15年可以吗?一般来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是不容许的,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对于社保的补缴,但有3类人群可以除外:1、酌情考虑一次性补缴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2、已交过社保大龄人士: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3、特殊单位人员:2011年以前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
【篇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 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标 签】执法文书式样,社会保险费征缴【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社﹝2002﹞6号【发文日期】2002-07-18【实施时间】2002-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式样及其实际工作中的使用,现将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对其具体使用明确如下: 一、登记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申报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名义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处理)。
(二)使用文书。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征收环节 (一)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限期缴纳;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二)使用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新政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关键,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保证。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
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除《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外,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具体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五、凡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经办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2]5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12.17
【实施日期】200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2〕54号2002年12月17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为缴费单位。
受雇于上述缴费单位的雇员(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除外)及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为缴费个人。
二、计征社保费的依据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总额以下简称(工薪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
三、综合征缴比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综合征缴比例为18%,缴费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8%,机关事业单位综合征缴比例17%,其中缴费单位负担9%(不包含失业保险1%)。
四、申报征收办法(一)上门申报1、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市属公有企业等缴费单位不需申报住院医疗保险,没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且其参加住院医保的申报人数必须与综合费率参保人数一致。
为方便社保经办机构区分缴费单位是属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还是属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单位每月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表中“说明”第3点处选择正确的参加医疗保险类型。
2、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表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地税征收部门根据申报表填报的“本月应缴费工薪总额”依综合费率计征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申报的参保人数依照16元/人的标准征收住院医疗保险费。
3、新参保单位第一次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必须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中“本月应缴费工薪额合计”和“综合费率参保人数合计”须与申报表一致。
4、次月起,缴费单位若发生人员变动或工资明细变化等情况的,应据实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以下简称变动表),填报时区分开新增人员、减册人员、工资变动人员三种不同情况,且变动后的“本月应缴费工资总额”、“本月参保人数”须与申报表反映一致。
关于调整启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洛社险〔2010〕27号
关于调整启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2004〕42号)关于"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计发的依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凡涉及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附: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年
全市 26150 26150×60%÷12×8%=104.6 孟津 22592
偃师 21999
汝阳19290
伊川19786
嵩县23604
栾川 30208
宜阳24835
洛宁20885
新安22237。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37ae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f.png)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