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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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期熟食车间建筑面积6896㎡

二期熟食车间建筑面积10070㎡

物料库建筑面积10796㎡

物流库建筑面积43500㎡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交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

六、工程款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若争议涉及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的内容时,它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县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5.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5.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事项。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6.1姓名:职务:

职权: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换人时,应在新任人员到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无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无正当理由,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日内,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施工前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三日内,将水电等施工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米半径内,并按施工用电要求确保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施工场地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以及本工程施工所需发包人办理的所需批件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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