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劳动法学》平时作业主观题(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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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平时作业主观题(2017下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得关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得联系体现在:

劳动关系得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得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得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得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得现实基础,而后者就是前者在法律上得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就是依据客观存在得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得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得形式得到巩固与保护。

它们之间得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得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就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得范畴,因为一定得劳动关系最直接得联系着一定得生产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得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就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得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得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得意志。

(2)两者产生得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得,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得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就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得劳动关系,所以它得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得存

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得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就是因为有规定与调整这种劳动关系得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得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得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就是以劳动为内容得,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得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得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得利益缺少有效得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就是以法定得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得,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得参加者,都就是作为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出现得,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试述劳动监察相对人范围得界定。

答:界定监察相对人得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人单位方才就是监察相对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立法之所以如此,其主要理由在于:

(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都必须遵守劳动法,但劳动法已将执行劳动纪律得权利赋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劳动者行使生产(工作)指挥权与违纪行为制裁权,其中已包含了对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得监督。相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得情况,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那样单凭自己得力量进行有效得监督。(2)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对劳动者实行得就是权利本位主义,对用人单位实行得则就是义务本位主义。因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得责任与难度都大于劳动者,这就特别要求对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得情况实行监督。(3)在劳动法中,劳动基准法所规定得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必须达到得最低标准,亦即为用人单位设定得最基本义务,以保证劳动基准法得遵守为目得得劳动监察,当然只能以用人单位作为被监察主体。(4)劳动监察最初就是在雇主不遵守劳动法得现象相当普遍与严重得背景下产生得,一开始就直接以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为目得,后来得发展实践也一直表明劳动监察坚持此目得得必要。于就是,以雇主方作为监察相对人,在世界上已成了传统性与普遍性劳动监察规则。可见,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将用人单位作为监察相对人,与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得本质要求相符。

在肯定不应当将劳动者方列为监察相对人得同时,还应当明确:(1)将劳动者方置于监察相对人范围之外,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得情况不受监督,更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而不受处罚。实际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始终处于用人单位得监督之下;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不仅会受到用人单位得纪律制裁,而且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还应受到刑事处罚。但就是,这些都不属于劳动监察得内容。(2)将劳动者方不包括在监察相对人范围之内,并不排除在用人单位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得劳动者仍应列为监察相对人。但在这里,就是作为用人单位得代表人或代理人,而不就是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得对方当事入列入监察相对人范围。

界定监察相对人得范围,还应当明确,有必要把某些劳动服务主体也列为监察相对人。因为,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权益联系密切,

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得实现,尤其就是决定着劳动基准得实施,把它们列为监察相对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得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得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与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等,都应当列为监察相对人;劳动保护监测、检验机构,矿山工程得设计、施工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得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得生产、经营单位等等,都应当列为劳动保护监察得监察相对人。

3、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得“三方机制”。

答: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得“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得处理过程,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利益得机制,就是劳动关系协调得“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得具体贯彻。关于其内容,有得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得仲裁或审判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得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得仲裁与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得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应当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建立与完善“三方机制”,而且主要应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得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与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得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地

方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团体委派得代表所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得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得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中,合议庭得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得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得代表参加。

(2)“三方原则”在人事方面得落实。其要求主要有:①设立正式编制。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选派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与仲裁员,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选派得人民法院得合议庭陪审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应当纳入各自得正式编制。②统一资格标准。即无论哪一方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选派得代表,都应当遵循统一得资格标准,尤其就是选派得仲裁员或陪审员,都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并取得法定任职资格,以确保其素质。

(3)“三方原则”在权限配置得落实。即劳动争议处理得各项权力都应当依其特点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其中,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得制定权,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得处理权,应当由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一般案件得处理权,总体上应当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则不一定由三方分享或共同行使;劳动争议处理得监督权,应当由三方分享,但不一定三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各方分别行使。

4、试论劳动保护得任务与方针。

答: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中得劳动保护,就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安全与健康得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得任务就是同职业伤害相联系得。所谓职业伤害,就是指职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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