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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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

2007-01-11 14:20|来源:航采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表彰先进,激励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绩施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民航总局的安全奖励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从民航安全资金中列支。根据“民航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用于安全奖励的费用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0.2‰;其他航空企事业单位用于安全教育和安全奖励的费用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四条安全奖励的类别:

集体奖:通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安全奖杯或奖牌。

个人奖:通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安全奖章(牌)和证书。

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向获奖单位或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

1、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

2、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给予记功;奖励2-10万元。

3、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给予记大功;奖励10-20万元。

4、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荣誉称号;奖励50万元。

第五条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航空公司,评选出四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

航空安全“金鹏杯”

——年飞行时间30万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金鹰杯”

——年飞行时间10万(含)-30万小时之间的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金雁杯”

一年飞行时间10万小时以下的航空公司(年飞行时间不超过3万小时的航空公司,原则上不参加该奖杯评比,如全年未发生事故征候,将给予通报表彰);

航空安全“金鸥杯”

——年飞行时间3千小时(含)以上的通用航空公司(年飞行时间3千小时以下的通用航空公司,原则上不参加该奖杯评比,如全年未发生事故征候,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运输航空公司不发生飞行事故,民航总局将根据航空公司连续安全飞行时间授予飞行安全纪录奖:

连续安全飞行1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一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2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二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3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三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4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四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5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五星奖”。

获得“飞行安全五星奖”以后,再连续安全飞行每增加100万小时增加一星。10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蓝天钻石奖”。

通用航空公司连续安全飞行5万小时,授予“通用航空安全飞行先进单位”称号。

飞行院校连续安全飞行按起落架次计算(起飞、着陆算1架次):

连续安全飞行5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一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1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二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15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三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2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四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3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

获得“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以后,再连续安全飞行每增加100万起落架次增加一星。10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育鹰钻石奖”。

第七条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机场评选出三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机场安全保障“金鼎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0万(含)架次(起飞、降落各算1架次)以上;

机场安全保障“金樽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万(含)-10万架次;

机场安全保障“金爵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万架次以下。

第八条民航总局每年对年内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评选出空管安全优胜单位,并授予“空管安全优胜奖杯”和“空管安全优胜奖牌”。其中,奖杯是流动杯,连续三年获得奖杯的单位将永久保留奖杯。

评选1个地区空管局;

评选2个空管中心(站)或航管站。年度综合保障飞行15万架次(从2006年起,以后每年按照8%递增向下取整,起飞、降落、飞越各算1架次)以上的和以下的单位各一个。

评选3个由地方和民航飞行院校管辖机场的空管单位。

第九条凡满足第五、六、七、八条的获奖单位,民航总局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全面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奖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自筹。

第十条飞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安全飞行1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铜质奖章;

2、安全飞行15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银质奖章;

3、安全飞行18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金质奖章(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其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4、安全飞行2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分别授予“功勋飞行员”、“功勋通信员”、“功勋机械员”、”功勋领航员”奖章和荣誉称号(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其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人)。

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责任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000小时的安全记录基数。

飞行人员安全奖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批。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章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奖金数额由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行确定和发放。

第十一条对保证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应急救援有突出贡献的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保安人员和其他保障人员,将结合本专业特点,按事迹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飞行安全奖杯”、“机场安全保障奖杯”、“空管安全优胜奖杯”、“飞行安全纪录奖”和“飞行训练安全纪录奖”由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机场司、空中交通管理局分别负责考评、推荐,由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审核,报民航总局批准并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对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申报,对在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也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区管理局申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审核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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