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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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现状、问题及建议

有效、可靠的企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更凸显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XX根据市情,积极创新实践,并紧紧把握“信息征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三大环节,探索出一条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三位一体的企业信用监管格局,其中的经验值得总结和提升,遇到的难题也值得关注。

一、XX市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一)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机制

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成效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创新,先后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XX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工作方案》、《XX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又于2016年12 月12 日,出台《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二)搭建“一库两网一平台”,形成企业信用监管基本骨架

市政府确立了“一库一网”的企业信用监管技术构架。“一库”即法人信息数据库,根据XX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XX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市法人信息数据库,2016年12月12日出台的《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的要求,各部门产生的涉企业信息都将归集到法人数据库。2017年3月启动法人信息数据库建设,2019年5月完成并通过验收。目前,法人信息数据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与全市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一平台,是指市社会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是全市政府部门提供的和需要的信息通过此平台实现,目前,已有10多个部门先期接入该平台。“两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和信用XX网站,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牵头建设,是公示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公众服务平台。两网都已正式上线,特别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

(三)畅通归集渠道,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池。

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数据系统就像一座座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只有建立一个连接这些孤岛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才能形成信息活水。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变逐级归集为直接归集、变人工归集为自动归集,实现了对涉企信息的全量归集和应归尽归。截至目前,已累计归集来自全市63个市级部门和所有区县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10014.05万条,内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10大类别。这些信息均以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于企业名下,归集进入法人信息数据库,成为开展企业信用监管的数据基础,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其中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动加载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公示。

(四)强化信息深度应用,企业信用监管见实效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访问基于市电子政务网的联合征信系统,直接共享和使用数据信息,也可以访问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进行查询。在所有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窗口,免费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提供报告27.17万

份,这些报告被广泛用于企业上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政府管理活动中。这些报告被广泛应用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强等行政管理事务中,累计有超过9920户企业因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失信信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上市融资、并购重组、银行信贷等活动中受限。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工作缺乏支持。

目前,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体系,2014年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只解决了工商部门和企业公示自身的信息,对于公开和如何公开其他政府部门的不良信息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信息归集整合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力度。XX虽然出台了政府规章《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层级太低,在推进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上,力度不够。

(二)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不不全面,整理加工有待提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分别归属不同部门,政府部门间的企业信息融合度、共享度不高,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息链,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究其原因,一是行政部门对分享企业信息,特别是不良信息还存在部门壁垒,不愿公开,或是担心为因信息公开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二是由于部门信息化建设滞后,本系统业务数据没有实现电子化,无法准确的抽取和及时提供,造成大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资质等级、执法监管信息等没有归集到位,企业信用状况未得到全面反映。

(三)信息使用不规范,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信息使用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失信惩戒规定并不统一,表现在:未明确哪些是失信行为,惩戒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标准也不统一;2015年以来,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分别在多了领域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工作落实上缺乏有力手段;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公司上市、评优评强等领域虽有运用,但缺少统一的评定标准,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

和市场化;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仅在部分市政房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在药品、矿产、监理、招标代理等其他领域的应用较少;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监督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中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亟待加强。

(四)信用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快。

我市尚未建立起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行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表现在:信用行业的业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信用咨询、信用评价、商账追收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企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难度大。目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如何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严格监督中介机构合法开展业务,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行为,如何对有以上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采取“不信任”等惩戒措施,是目前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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