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第三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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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一条为建立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条款涵盖甲、乙双方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间的业务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

1、动产质(抵)押监管业务。该业务是指第三方(客户)将合法所有动产质(抵)押给甲方为自身或他人向甲方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监管质(抵)押动产,甲方基于乙方对质(抵)押动产的监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2、权利质押及其他融资监管业务。是指在甲方委托乙方监管控制第三方的权利凭证或动产货物的前提下开展的第三方融资业务。

3、贷后管理委托业务。对于甲方办理的、以乙方为监管人的融资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和委托,免费提供一定范围的贷后管理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其他贷后管理服务,乙方可按一定费率议定后收取适当服务费用。

4、融资监管辅助业务。甲、乙双方在对质(抵)押动产存货的选定、融资和监管方式的选择、产品创新、客户资源、商品信息共享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5、信息交流平台研发与使用。双方共同对合作开展的业务相对应的信息系统进行开发、对接、使用,实现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

6、其他可行的业务品种的全面、优先合作。

以上领域的合作细节和方式,以双方及有关他方后续书面约定为准。

第三条甲方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建立动产质(抵)押业务的管理制度、审查监督作业流程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单证,并与乙方沟通、交流信息等。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和纠正。

乙方设专人与甲方沟通、交流信息,定期将受托监管的业务的操作情况与相关建议向甲方提供。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甲乙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对不按双方协议执行的下属企业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四条在日常的质(抵)押监管业务中,乙方向客户推介质(抵)押融资产品,设计质(抵)押监管业务的具体方式,甲方将在业务发展和开拓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操作,以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将视客户情况为对方的客户提供适当优惠的利率和适当优惠的监管费率,以提高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推荐本方掌握的客户。被推荐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方业务管理办法独立开展审查、审批。但本条不得解释为:乙方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承诺。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除非出现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监管业务过程中发生了可归责于乙方的监管风险或责任。

第八条乙方对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甲方预警,甲方根据乙方的预警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押品采取移库、申请查封等法律措施,以防止押品损失的发生。

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壹年,如此类推。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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