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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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

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党办[2014]44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党办〔2014〕4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其依法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信访秩序,推进和谐银川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是指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访,产生一定影响,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对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行为进行问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的原则。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问责的,可直接问责。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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